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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刑原则与录囚制度

( 2024-06-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恤刑是慎刑思想中的重要部分。恤刑侧重表达刑罚的人道性,即对于涉罪的老幼妇孕残等特殊群体,在审理中轻缓对待,在惩罚时予以减免。矜老恤幼是我国历史悠久的文化传统。西周时期,就有年幼儿童和老人违法犯罪可以减免刑罚的记载。秦汉时期的法律中同样贯彻了老幼废疾恤刑原则,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可减免刑事责任,汉律规定不满八岁和八十岁以上者及孕妇、老师等,在犯罪羁押时,除特定罪行外,可以不戴刑具。
  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辉煌时期,唐朝对老幼废疾恤刑原则规定得更为规范,将年龄细分得更加明确: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废疾者,如果所犯罪行属流罪以下的可以收赎;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者,即使犯有死罪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孕妇犯罪,中国古代刑律也有特别规定。例如,《汉书》规定“孕妇等产后,始决死刑”,《唐律疏议》规定“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这都体现了慎刑、恤刑的精神。
  恤刑还包括存养留亲制度。如果犯死罪者的父祖年龄在八十岁以上,或者患有重大疾病,家里又没有其他成年男丁可依靠,即可申请留养,申报刑部备叙情状,上请皇帝裁决,获准后即可以宽免死刑。
  恤刑中的这些制度,将儒家“尊尊亲亲之道”“恕及妇孺”“恶恶止其身”等伦理道德融入法律,为当时的司法实践注入一股慎刑、德治和教化的活水。
  录囚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冤案纠错制度,也是死刑的重要救济途径和补救措施,集中体现了慎杀、慎刑的理念。录囚制度,是指最高统治者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监狱进行巡视,审录囚徒、纠正冤案、平反昭雪的制度。西汉在吸取儒家慎刑思想的过程中形成了录囚制度,由州郡太守定期巡视辖区内监狱,通常每年秋季进行,平反冤案,疏理滞狱。
  到唐代录囚已成常制,录囚形式也多样化,包括皇帝录囚、太子录囚、宰相录囚、大理寺录囚及各级官吏录囚等。除了常规录囚之外,灾疫之后往往也会实行录囚,皇帝“亲录囚徒”也成为惯制,唐统治的上升及鼎盛时期,据统计太祖至玄宗时期录囚达85次之多。录囚被视为“善政”实行,凡被录之囚多能获得宽赦。
  历史上最为著名的录囚事件当属唐太宗“纵囚归狱”。贞观六年,大理寺卿向唐太宗上奏折,请求皇帝批准将监狱收押的死刑囚犯提前执行死刑。唐太宗了解得知,这些死囚由于牵挂家里的很多事情还没有安顿好而整日啼哭不已,严重影响了监狱里的秩序,因此大理寺建议皇帝提前行刑。唐太宗沉思良久,形成了一个大胆的想法,让这些死囚回乡与家人团聚,待到来年秋收后再来接受死刑。
  户部尚书兼大理寺卿戴胄得知皇帝的想法后惊得目瞪口呆,赶紧劝说道:这些人可都是罪大恶极的人,到时候他们不回来咱们怎么办!您可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但唐太宗主意已定,还给全国监狱下诏要求都照此办理,“仍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全国监狱都放出在押的死囚,让他们第二年秋收后到长安等候最终发落。
  这些死刑犯在生命的最后一段时光的心理感受我们不得而知,但到了第二年九月,390名死刑犯没有人带领,也没有人监督,一个不少“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唐太宗被这些死囚的行为感动了,“嘉其诚信,悉原之”,当即宣布将死囚全部赦免,以表彰他们的诚信之举。
  诚信乃立人之本,既然死囚们重信守诺,告别旧我,朝廷也就有足够的理由给予他们新生。这些死囚在没有外界约束的前提下主动接受国家刑罚审判的行为本身,表明国家的法律与公民已经建立一种诚信。而这归因于唐太宗同情囚犯、信任囚犯让其回家,所以囚犯在判处死刑后,大都觉得自己罪无可赦,应该认罪伏法,在心理上和行动上不再对抗法律。一百多年后,白居易有感于此,写下“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的《七德舞》来称颂唐太宗的纵囚事迹。
  录囚制度针对各类案件实行监督,死刑案件更是备受重视,这对于保障死刑案件的公正审判,保障不错杀无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章节选自官蕊主编的《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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