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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治促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 编者按
·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须落实到位
· 发展新能源让生活更美好
· 司法助力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 以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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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桌椅要跟着学生一起“长”

司法助力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 2024-06-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范 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为专题发布指导性案例,内容涉及学生霸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酒、婚内监护权、隔代探望等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一直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也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这批指导性案例不仅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而且表明了司法机关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社会意义。
  一是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民法典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被监护人、被收养人等原则明确写入了婚姻家庭编。虽然这些原则是抽象的,但制度实施和保障却是具体而细致的。从指导性案例看,人民法院不管是在处理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问题时,明确低龄子女暂时由母亲直接抚养;还是准许隔代探望,帮助未成年人获得父母及祖辈更多温暖关爱;抑或明确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的性质认定、责任承担等裁判规则,都体现了司法机关严格落实对未成年人最大化保护的积极作为。
  二是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坚持“零容忍”严惩原则。如在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中,人民法院对虐待、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人予以严惩,依法判处重刑;在江某某正当防卫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结合江某某所处具体情境,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认定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仅形成了处理学生霸凌事件的裁判规则,而且向社会传递了坚决支持合法的反霸凌行为的司法态度。
  三是传递司法关爱和温暖。在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上,人民法院不仅要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分子,而且要重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在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中,人民法院在案发后及时撤销被害人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协调解决入学、生活困难等问题,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让未成年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更好成长。
  这批指导性案例有助于人民法院统一裁判规则,对社会来说,也是很好的普法教科书。从案件出发,结合笔者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经历看,夫妻离婚除了可能引发家庭成员间诸如探望、监护等家事纠纷,也容易致使未成年人产生无助、孤独、被遗弃等负面心理,对学业甚至社交方面都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也往往面临着关爱缺失、温情缺位的情况。未成年人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普遍较弱,如果缺乏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更容易误入歧途、行为失范。
  有关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离异子女、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占比更高。涉未成年人案件普遍不易察觉,无论是探望、监护等家事纠纷,还是虐待、霸凌等刑事案件,都具有一定隐蔽性,一些刑事案件往往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后才被发现,案发时已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从这个角度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需要“抓前端,治未病”。除了司法机关要更积极履职尽责之外,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各个方面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系统治理。
  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长要慎重对待婚姻,并做好子女家庭教育,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思想品德和良好习惯的培养。学校要发挥教育主阵地作用,既要教书育人,更要细化教育管理,建立霸凌防控等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校园侵害的工作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深化联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教育培训、安全保障、卫生保健等职责义务。宾馆、酒店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禁止性规定。
  总之,只有全社会共同发力,融司法保护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和政府保护之中,才能让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作者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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