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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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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现实困境与治理完善
·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中过错的认定与证明责任
· 饲养危险动物行为的刑法规制
· 需考虑错误的性质程序等因素
· 总体呈现出多元的相互交错状态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现实困境与治理完善

( 2024-05-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田宏杰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既是创新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模式的应有之义,又是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战略之举。从试点情况来看,制度供给不足、民行检察案件“成案难”、人才建设与专业能力不匹配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瓶颈。笔者拟以知识产权案件特点为切入,从逻辑证成、现实考察和完善方略三个层面,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把握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改革发展脉络,助推中国知识产权检察体系完善和知识产权保护现代化。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现实需要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立足于知识产权检察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推行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建设,既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对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现实需求的及时回应,又是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应负使命。
  一是知识产权检察案件的“新、专、网”趋势愈发明显。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新趋势新情况新问题,分散履职的传统模式日益力不从心,知识产权检察诉不明、控不赢,重打击、轻保护,民事权利救济薄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调整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模式,建立专门化的知识产权检察机构,确保专业问题交给专门的检察人员处理,成为破解传统知识产权检察滞后于现实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难题,从根本上提升知识产权检察案件办案质效的必然选择。
  二是知识产权检察案件的跨部门法属性愈益显现。在打破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法樊篱,以法秩序统一的系统思维看待知识产权检察的同时,要以全局性思维把握与设定知识产权检察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以及刑事犯罪治理中的定位与效果,协调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行政监管、行业自治之间的规制逻辑与保护比例、硬法与软法之间的互补关系,以实现保护科技创新与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治理平衡。
  三是知识产权检察案件的结构调整需求愈益深化。随着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综合履职逐步试行,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开始发生结构性变化。推动知识产权检察机构的专门化,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对新发展阶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积极调整与主动回应。而检察机关定位的深刻转型,必将驱动知识产权检察案件的“量”变和“质”变。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试点探索
  通过先行先试,在实践中逐渐探索出以下三种专门化模式与路径,从而为知识产权检察改革全面推进提供宝贵借鉴。
  一是以综合办案组为主要组织形式。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以内部综合办案组形式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并成为多数试点检察机关进行专门化改革伊始仿效的主要组织形式。但囿于此种模式在人数规模、组织稳定性等方面的局限,一些检察机关开始探索更加多元的组织形态,尝试专设知识产权检察机构。
  二是以刑事案件为主要办案类型。2022年上半年,部分试点检察机关陆续公布试点期间所办理的典型案例。总体来看,各试点检察机关办案仍以较为熟悉的传统刑事案件为主,同时在办案模式上结合地区实际进行探索创新。首先,不断丰富典型案例的指引形式。其次,尝试以法益修复期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再次,探索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功能。最后,在经济联系密切地区探索跨区域检察保护。
  三是以可复制经验为目标选择试点单位。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试点,有助于梳理总结具有全局性、可复制的改革经验。选择过程中应当着重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等地区差异,避免误将“地区特点”上升为“普适现实”,造成本地经验在其他地区的水土不服。正是基于此,最高检在选择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试点地区时,既充分突出区域的合理分布,又适度偏重知识产权保护的亟须程度。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实践困境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试点虽然取得了显著成就,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同,但也显露出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所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在制度供给、人才建设等方面的发展困境。
  首先,制度供给不足影响检察效能发挥。随着数字技术的突飞猛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与之相适应的司法规则和适用指引的出台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虽然是建章立制的客观规律使然,但梳理总结试点中的问题,有助于系统性完善制度短板,增强制度供给及时性。具体包括专门化检察机构的办案模式有待进一步统一、专门化检察机构的组织形式有待进一步明晰、行刑衔接机制有待进一步畅通等问题。
  其次,民行检察案件“成案难”有待进一步变革。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很少由市级、基层检察院办理,而是主要由省级检察院乃至最高检处理。即使如此,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数量仍然极少。同时,从法检关系来看,错案追究压力与法院考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行监督案件的启动。过少的案件数量既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办案经验的积累与人才培养,又使检察机关未能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正当市场竞争秩序中的应有作用,致使民事诉权的滥用因检察监督的缺位而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愈演愈烈。
  最后,人才建设与专业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前的检察队伍状况与知识产权保护仍有不相适应之处,亟待在改革中着力解决。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打通”部门法壁垒的办案人员数量较少、兼具技术与法律背景的办案人员较为缺乏、系统性知识产权检察培训与专门性研究智库建设较为薄弱。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治理完善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是一项创新性、开拓性工作,需要检察机关与立法、执法、审判机关通力配合,共同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检察新路。
  首先,丰富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程序立法。针对知识产权民行检察案件“成案难”的现实困境,有必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程序立法,增设以下3项制度:一是新增知识产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二是新增知识产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三是新增支持起诉的规定。上述立法建议的提出,主要是基于对立法经验的有益借鉴与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利益衡平的需要之考虑。
  其次,优化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机制运行。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机制运行,需要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全局和战略高度,进行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设计和优化。一是明确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组织定位;二是统一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办案尺度。要积极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积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健全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协同机制。应在坚持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基础上,强化司法机关将涉案行政处罚线索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工作机制。
  最后,提升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治理能力。检察机关只有不断提升治理能力,把监督履职做足、做精、做实,案件办理才会取得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能力;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为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提供理论支撑;加强外脑支持工作,建设全国性、专门性知识产权检察研究智库。
  随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三审合一”和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改革的不断推进和系统完善,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中国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必将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话语的丰富、保护理论的发展和保护体系的完善,奉上旷野探索的中国智慧和治理再造的中国方案!
(原文刊载于《政法论坛》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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