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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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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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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从远古走来
· 可型构算法与法律有机统一的法治系统
· 只需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待


张新平谈实现算法与法律冲突的纾解——
可型构算法与法律有机统一的法治系统

( 2024-05-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南大学法学院张新平在《法律科学》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算法与法律的冲突及其化解》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的算法扩张在实践中往往会偏离法治轨道,算法这一智能社会的“超级力量”并没有在法治实践中被“驯服”,造成这一悖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算法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冲突。一方面,人们期待法律能够对算法进行转化,使其从陌生的、可能有危险的技术蜕变为能够融入现代社会文明和日常生活,成为人类可控可用之物;另一方面,现有法治体系又无法满足这一期待。智能社会中算法的日益纵深渗透和创新突破进一步激化了算法与法律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而可能引致更多的法律风险和治理难题。因此,欲确保算法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不能就治理谈治理、就问题谈问题,须以描述性理论为指导,回到算法与法律关系的分析上来,透过算法偏离法治轨道理论叙事的表象,对算法与法律的内在冲突展开深入系统的分析。
  算法与法律客观存在的对立与冲突,并不意味着算法无需或无法被纳入法治范围,不能通过法律实现有效治理。算法与法律虽存在一定的冲突对立,但两者的矛盾并非完全不可弥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现代化的语境下,算法不仅需要而且可以被纳入法治范围,进行法律治理。一方面,算法与法律在确定性、解释性、中立性以及平等性等方面的冲突客观地存在;另一方面,基于算法展开的治理亦“区别于以国家为核心的法律治理方式”,其甚至在某些场合还会对法律治理产生制约,但这不意味着算法与法律存在绝对的鸿沟而无法跨越。
  如何通过算法与法律关系的妥善处理,实现对算法的有效有序规训,使其从冲突对垒走向互动融合,进而融入现代社会治理文明与生产生活之中,这是探究算法与法律内在冲突问题的缘由之所在,也是将算法与法律统一起来实现治理创新科学性和优越性的体现。其一,算法治理须从算法的设计、运行和表达切入,搭建“设计可知、数据可信、代码透明”的算法结构新框架,以确保算法的可解、可知、可责,从而实现算法法律治理的可行和可预期,推动算法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其二,型构算法与法律有机统一的法治系统,以实现算法与法律冲突的纾解,推进算法治理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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