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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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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刑事法学理论的输入与输出
·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及其学术价值
· 礼从远古走来
· 可型构算法与法律有机统一的法治系统
· 只需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待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及其学术价值
《法学方法论:萨维尼讲义与格林笔记》译者序

( 2024-05-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杨代雄

  与法学理论的其他部分相比,法学方法论的历史不算久远。因为,只有在法学具备反思意识与反思能力之后,才会产生法学方法论,而早期法学不具备这样的意识与能力。大哲学家莱布尼茨曾于1667年撰写《法学研究和讲授的新方法》,但将近一个世纪之后才得以出版。这部著作可以算是法学方法论的先驱,受其影响,18世纪后期,德国有一些法学家开始探索法学方法,但真正对此予以系统化研究首推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从1802年到1842年,萨维尼先后在马堡大学、兰茨胡特大学、柏林大学开设三十多次法学方法论课程,以其清晰、流畅、优雅并且富有洞察力的讲授吸引了大批学子,听课者有不少后来成为著名法学家的,如温德夏、霍默耶、布卢默、布尔沙迪等。可以说,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直接影响了不止一代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始于对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评介,充分昭显了萨维尼在法学方法论史上的重要地位。
  在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课程资料中,最系统、最完整的是雅各布·格林所作的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听课笔记——也是本书的主要内容。雅各布·格林生于1785年,卒于1863年,与其弟威廉·格林被后人合称为“格林兄弟”。人们对格林兄弟的了解通常仅限于其在文学和语言学领域的成就,尤其是家喻户晓的《格林童话》。一百多年来,这部童话集一直都是每一代儿童的经典读物。除此之外,格林兄弟合编的《德语大辞典》以及雅各布·格林撰写的《德语语法》,在德国语言学史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事实上,格林兄弟也是法学家,尤其是雅各布·格林,著有《论法中的诗意》《德意志法律遗产》《判例汇编》《德意志法律遗产讲稿》,在那个时代产生了重大影响。雅各布·格林1802年进入马堡大学学习法律,比他小一岁的威廉·格林第二年也就读于此,二者皆师从萨维尼,雅各布·格林还曾受萨维尼的资助到巴黎研究罗马法源。在萨维尼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课堂上,雅各布·格林是受教者之一,他对萨维尼的讲课内容作了完整的记录,该课程的授课时间从1802年11月至1803年3月,每周2课时。
  作为重要的史料,格林笔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并未引起学界的关注。一直到20世纪20年代,才开始有人注意到它。1926年,康特洛维奇从普鲁士国家图书馆获得消息,得知该馆收藏有雅各布·格林的笔记以及威廉·格林的副本。第二年,费尔根特雷格引用了一些关于萨维尼课程的未公开的笔记,其中包括格林笔记,以支持他的论断。此后,康特洛维奇于1932年在基尔召开一个研讨会,并宣布其学生很快将出版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讲义,但最终并未出版。一直到二战结束之后,韦森伯格才于1951年将格林笔记付诸出版。后来,其余资料陆续被发现,由阿尔多·马扎卡内于1993年依据原始手稿整理、汇编出版,并于2004年修订再版。本书就是根据马扎卡内的汇编本译出,翻译的内容包括格林笔记、萨维尼的亲笔讲稿以及马扎卡内附加的注释(关于讲义所提到的文献的信息)。
  由于未公开出版并且长期被埋没于浩瀚的馆藏文献之中,所以,与《当代罗马法体系》《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论占有》等名著相比,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讲义尚未得到足够的研究,中国学者更是对其一无所知。实际上,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的学术价值丝毫不比其另外几部作品逊色。在该讲义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法学方法论的三条基本原则:其一,法学是一门历史性的科学;其二,法学也是一门哲学性的科学;其三,法学是历史性科学与哲学性科学的统一。
  第一条原则体现了萨维尼的历史主义法律观,其历史主义主要有两层含义:首先,法是历史地、客观地形成的,而不是由任何个人基于其意志任意创造出来的;其次,法具有历史发展性,应该将其置于时间序列之中进行考察。显然,在萨维尼眼中,法本身就是一种历史现象,属于时间范畴。
  第二条原则体现了萨维尼的体系化的方法论取向。在其早期法学方法论中,“哲学性”与“体系性”的含义是相同的。“所有的体系都通达于哲学。对纯历史性体系的阐述将会通达于某种统一性、某种理念,这种统一性与理念构成体系化阐述的基础,这就是哲学。”
  第三条原则描述了法学的至高境界。萨维尼认为,应当将历史性研究与体系性研究结合起来,“法学完整的品性就建立在这个结合的基础之上”。
  以上三条原则是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灵魂,贯穿于其方法论的各个部分。作为法学方法论的早期成果,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有助于我们洞察德国乃至整个欧陆法学方法论的历史根基,把握其发展演变的基本脉络。事实上,在当代法学方法论中,仍然可以依稀地看到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一些碎片,比如,他关于法律的有机整体性的强调与当代法学方法论中的动态体系、内部体系理论也有一定的共通之处。
  对于中国的法律学者而言,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主要意义并不在于我们能够从中学到一些实用的具体方法,而是在于,从中可以洞悉一个国族的法学“大脑”是如何发育起来的,学会如何处理变革与传统、理性与历史、本土与外来、政治与科学之间的关系,领悟在一个国族法学的成长期,学者应当做些什么,如何“生产出”法的生产方法,如何使法学走上“科学”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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