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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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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李玲: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3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7)苏0509执308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5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3月2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4483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杨纯宇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9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沈周宇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阜南县联合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乔伟伟:本院受理原告辽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诉被告阜南县联合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乔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 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卫良: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卫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卫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赔偿1448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被告王卫良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天悦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彬华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天悦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朱文迪、周文华:本院受理原告钱存厚与被告钱忠进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海安市人民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柏宇与被告邱永林、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茂源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利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81民初72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邱永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蔡柏宇工程款19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蔡柏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邱永林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尚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尚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崔军华:原告东台市龙阳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龙阳化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100元及利息(以本金38600元,从2020年8月7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本金38100元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总额不超过8246元);二、驳回原告东台市龙阳化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660元,原告东台市龙阳化肥有限公司负担62元,被告崔军华负担159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市海扬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铁投交通建设(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湖州荣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佳舒天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南通优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海扬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铁投交通建设(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湖州荣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佳舒天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59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东台市海扬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铁投交通建设(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湖州荣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佳舒天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南通优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东台市海扬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铁投交通建设(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湖州荣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佳舒天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2023)琼9022民初1542号 屯昌鹭菲绿岛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润加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屯昌鹭菲绿岛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2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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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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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李玲: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3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7)苏0509执308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5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3月2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4483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杨纯宇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9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沈周宇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阜南县联合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乔伟伟:本院受理原告辽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诉被告阜南县联合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乔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 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卫良: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卫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卫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赔偿1448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被告王卫良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天悦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彬华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天悦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朱文迪、周文华:本院受理原告钱存厚与被告钱忠进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海安市人民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柏宇与被告邱永林、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茂源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利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81民初72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邱永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蔡柏宇工程款19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蔡柏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邱永林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尚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尚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崔军华:原告东台市龙阳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龙阳化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100元及利息(以本金38600元,从2020年8月7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本金38100元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总额不超过8246元);二、驳回原告东台市龙阳化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660元,原告东台市龙阳化肥有限公司负担62元,被告崔军华负担159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市海扬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铁投交通建设(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湖州荣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佳舒天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南通优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海扬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铁投交通建设(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湖州荣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佳舒天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59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东台市海扬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铁投交通建设(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湖州荣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佳舒天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南通优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东台市海扬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铁投交通建设(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湖州荣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佳舒天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2023)琼9022民初1542号 屯昌鹭菲绿岛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润加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屯昌鹭菲绿岛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2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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