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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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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遵循规范主义进路调整法官裁判思维

于洋谈化解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实效困境——
应遵循规范主义进路调整法官裁判思维

( 2024-04-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洋在《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实效困境及化解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为解决长久以来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正当性不足的问题,2015年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附带请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期实现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源头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利之目的。
  根据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运行主要包含两个阶段:一是法官对原告的附带审查请求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启动附带审查程序;二是法官对符合启动条件、进入附带审查程序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实质的合法性审查。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呈现启动率低、违法认定率低的运行样态。通过案例分析发现,法官倾向采用不予审查、形式审查阻却实质审查、诉诸法外因素替代合法性审查等行为模式回避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引发这一制度的实效困境。
  面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实效困境,既需回归该制度的内在属性进行分析,也需考量该制度所处的权力场域等外部因素。通过对这些制约因素进行揭示,将有助于理解法官回避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这一实效困境的原因,从而寻求可能的突围方向。
  如何激发法官的审查动力,提升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实效,无疑是实现该制度设立目的的关键。为化解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实效困境,首先,应遵循规范主义进路调整法官裁判思维。遵循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规范框架,积极履行审查义务;通过自觉运用方法论避免形式审查;经由法律论证实现法外因素的合理考量。其次,应借助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激发法官审查动力。需要通过持续性的司法改革改变法院行政化的组织结构,转变“弱激励、强监督”的内部管理方式,实现激励与监督相平衡,激发法官附带审查的动力,提升附带审查制度的运行实效。最后,通过国家权力关系的优化改善法官审判环境。党政机关应当支持与维护法院参与国家治理的方式与运行逻辑;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自治制度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相衔接;借助有权机关的高位推动,共同推进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落实。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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