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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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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本土资源
·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平等保护
·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性研究
· 建立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二分保护模式
· 应遵循规范主义进路调整法官裁判思维


杨显滨谈我国私密信息保护——
建立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二分保护模式

( 2024-04-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杨显滨在《中外法学》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我国私密信息保护模式的再造》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个人信息”“隐私”“私密信息”“敏感个人信息”等关键词频繁出现,民法典等相关立法的陆续出台进一步激发了学界的研究热情。其中,作为“个人信息”与“隐私”交叉部分的“私密信息”,因其与“敏感个人信息”存在交叉重合引发法律适用争议而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
  隐私与个人信息区分的关键在于私密信息的归属,私密信息归属的重点在于划定其与敏感个人信息的边界。私密信息归于隐私,则适用隐私权规则;归于敏感个人信息,则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基于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存在交叉重合,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难以分清你我,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区分保护模式举步维艰。竞合规则保护模式遵循的是择一适用原则,存在难以周全保护信息主体利益之弊。聚合规则保护模式可以较好地保护信息主体利益,但如何回应学界质疑与实践做法,尤其是权威观点,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在人格要素商业化理论和实践同步发展的当下,应对现有保护模式进行反思,建立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二分的新型私密信息保护模式。在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二分保护模式下,私密信息保护的法律适用不但可以远离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必然二分的纷争,去除因竞合规则保护模式奉行法律适用二选一而无法全面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弊病,也可以充分发挥隐私权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优势。同时,也可以实现与聚合规则保护模式的互动融合,制度优势可见一斑。
  二分保护模式的实现应立足于解释论,在分析法定化需求与参考范式的基础上,兼采聚合规则保护模式,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3款为中心对其法定化路径进行具体建构。体现在:一是私密但不敏感的私密信息隐私适用隐私权规则;二是敏感但不私密的个人信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三是既私密又敏感的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适用隐私权规则,财产利益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私密信息处理同时侵害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隐私权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同时适用,即采用聚合规则保护模式;四是兜底性条款的法律地位。对私密信息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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