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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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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勤华 路培欣
发展法学学科,在当下需要全力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仅需要深入研习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吸收借鉴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成果,积极关注、调查、把握和提炼当下中国正在蓬勃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所涌现出来的各种热点和难点问题,也需要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发掘优秀的本土资源,其中,最为优秀的可传承利用的本土资源,就是中国古代律学。 中国古代律学之内涵辨析 作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中国律学知识体系,因其历史悠久、长期积淀,故内涵非常丰富、厚重,不仅有构成律学体系之概念术语,还有奠定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之基础的各项原则与制度,促进律学体系化、精致化、科学化的方法,丰富、繁荣律学体系的分支学科等。中国古代律学作为一门学科、一门学术,从开始对法律进行研究,到慢慢形成体系,最后获得学术界之一致认可,是一个长期知识积累的进程。 由于律学的内涵受中国古代律典体系的影响,所以显示出鲜明特点:第一,有当时朝廷最高层的指示以及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看法、理念,这表明了每一本律学作品中都已经贯彻了律学研究的目的和指导思想;第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之“三纲”这一封建正统法律指导思想的“灵魂”得到了充分反映;第三,律学知识体系中的法律注释学技术水平已经达到炉火纯青的程度,不仅对每一条律文,而且对相关的条例也都作出了诠释;第四,为了使执法、司法官吏乃至民众学习、理解、遵守律例,在律的注释中附加了图表和文字说明;第五,中国古代律学的知识体系,通过唐、宋、明的发展,尽管至清代已经达到异常精密周到之程度,但基本上局限于律典之框架体系之内,比较狭窄,有比较大的局限性及内容上的封闭性。 中国古代律学的固有缺陷 自秦汉时期诞生,在魏晋时期获得发展,至隋唐时期达到巅峰,在宋元时期得以延续的中国古代律学,虽然在中国历代律家的努力下,形成了一个比较发达、完备的知识体系,但是具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其一,中国古代律学受中国古代正统律学世界观的引领和制约,完全服从于皇权政治。其二,道德说教占有重要的比例,中国古代各王朝在法律实施中,突出道德的作用,强调道德教化,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其三,受宗法家族主义影响很大,宗法家族制度经过历代统治者的经营和强化,慢慢融入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之中,也成为中国古代律学的重要内核,至唐代更是成为法律注释学的基本原则。其四,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比较狭窄,主要局限于对律典的解释学层面。其五,刑事比率高,民事比例低。其六,律学教育时断时续,官方教育未能进行到底。其七,由于受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在统治阶级的心目中,法的地位始终不高,与此相关联,律学在中国古代知识体系中所占比率太小,受到轻视。 中国古代律学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克服中国古代律学的上述缺陷,梳理出它的精华,予以转化与发展,就能在新时代为我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炼出本土资源。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构在法典化基础之上的律学知识体系。中国古代律学所依托的律典化成果,则是可以参考借鉴的重要本土资源。除了对刑法原则进行解读阐述以外,中国古代律学对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也作出了阐释。这些律典成果、解读和阐述,直到现在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实施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二,促进律学体系化、精致化、科学化的方法,包括注释的方法、疏议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第三,以历代刑法志为表现形式的法史学研究。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必须有历史基础。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中的法史学,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资源,值得梳理、辨析和借鉴。第四,总结司法鉴定实务经验的法医学,对中国古代法医学知识体系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在对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时,必须对这一知识体系的本质属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具有狭窄性和封闭性;其政治基础是君主专制、皇权政治,具有保守性和落后性;其文化基础是农耕模式和家族本位,因而缺乏开放性和包容性。当前对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只能是从这一体系中提炼其精华,为当下构建以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和开放包容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知识体系服务。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需要突出的核心之一就是“自主”二字。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作为指导,关注、调查、研究和凝练当下中国社会中的法律热点和法治难点问题,是最为基本的路径。与此同时,吸收、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法治经验和法学知识体系的成果,也是一个重要的路径。因为,任何知识体系的建构都离不开对人类整体文明成果的吸收借鉴。而传承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无疑是更为直接、更为现成、更为方便的路径。因为,“自主”永远是和“本土”紧密相联的,本土色彩越浓,自主性就越强。当然,这种本土色彩应当是符合人类整体文明的发展步伐和发展方向的,而不能是“逆文明”的走向。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在古代世界中具有唯一性,它以其丰富的范畴、厚重的内容、众多的作品、逻辑相连的分支学科、精密周到的律典注释学技术,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直接来源以及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知识宝藏。 (原文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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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本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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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古代律学的传承与创新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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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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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勤华 路培欣
发展法学学科,在当下需要全力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仅需要深入研习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吸收借鉴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成果,积极关注、调查、把握和提炼当下中国正在蓬勃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所涌现出来的各种热点和难点问题,也需要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发掘优秀的本土资源,其中,最为优秀的可传承利用的本土资源,就是中国古代律学。 中国古代律学之内涵辨析 作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中国律学知识体系,因其历史悠久、长期积淀,故内涵非常丰富、厚重,不仅有构成律学体系之概念术语,还有奠定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之基础的各项原则与制度,促进律学体系化、精致化、科学化的方法,丰富、繁荣律学体系的分支学科等。中国古代律学作为一门学科、一门学术,从开始对法律进行研究,到慢慢形成体系,最后获得学术界之一致认可,是一个长期知识积累的进程。 由于律学的内涵受中国古代律典体系的影响,所以显示出鲜明特点:第一,有当时朝廷最高层的指示以及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看法、理念,这表明了每一本律学作品中都已经贯彻了律学研究的目的和指导思想;第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之“三纲”这一封建正统法律指导思想的“灵魂”得到了充分反映;第三,律学知识体系中的法律注释学技术水平已经达到炉火纯青的程度,不仅对每一条律文,而且对相关的条例也都作出了诠释;第四,为了使执法、司法官吏乃至民众学习、理解、遵守律例,在律的注释中附加了图表和文字说明;第五,中国古代律学的知识体系,通过唐、宋、明的发展,尽管至清代已经达到异常精密周到之程度,但基本上局限于律典之框架体系之内,比较狭窄,有比较大的局限性及内容上的封闭性。 中国古代律学的固有缺陷 自秦汉时期诞生,在魏晋时期获得发展,至隋唐时期达到巅峰,在宋元时期得以延续的中国古代律学,虽然在中国历代律家的努力下,形成了一个比较发达、完备的知识体系,但是具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其一,中国古代律学受中国古代正统律学世界观的引领和制约,完全服从于皇权政治。其二,道德说教占有重要的比例,中国古代各王朝在法律实施中,突出道德的作用,强调道德教化,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其三,受宗法家族主义影响很大,宗法家族制度经过历代统治者的经营和强化,慢慢融入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之中,也成为中国古代律学的重要内核,至唐代更是成为法律注释学的基本原则。其四,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比较狭窄,主要局限于对律典的解释学层面。其五,刑事比率高,民事比例低。其六,律学教育时断时续,官方教育未能进行到底。其七,由于受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在统治阶级的心目中,法的地位始终不高,与此相关联,律学在中国古代知识体系中所占比率太小,受到轻视。 中国古代律学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克服中国古代律学的上述缺陷,梳理出它的精华,予以转化与发展,就能在新时代为我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炼出本土资源。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构在法典化基础之上的律学知识体系。中国古代律学所依托的律典化成果,则是可以参考借鉴的重要本土资源。除了对刑法原则进行解读阐述以外,中国古代律学对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也作出了阐释。这些律典成果、解读和阐述,直到现在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实施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二,促进律学体系化、精致化、科学化的方法,包括注释的方法、疏议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第三,以历代刑法志为表现形式的法史学研究。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必须有历史基础。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中的法史学,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资源,值得梳理、辨析和借鉴。第四,总结司法鉴定实务经验的法医学,对中国古代法医学知识体系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在对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时,必须对这一知识体系的本质属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具有狭窄性和封闭性;其政治基础是君主专制、皇权政治,具有保守性和落后性;其文化基础是农耕模式和家族本位,因而缺乏开放性和包容性。当前对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只能是从这一体系中提炼其精华,为当下构建以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和开放包容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知识体系服务。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需要突出的核心之一就是“自主”二字。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作为指导,关注、调查、研究和凝练当下中国社会中的法律热点和法治难点问题,是最为基本的路径。与此同时,吸收、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法治经验和法学知识体系的成果,也是一个重要的路径。因为,任何知识体系的建构都离不开对人类整体文明成果的吸收借鉴。而传承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无疑是更为直接、更为现成、更为方便的路径。因为,“自主”永远是和“本土”紧密相联的,本土色彩越浓,自主性就越强。当然,这种本土色彩应当是符合人类整体文明的发展步伐和发展方向的,而不能是“逆文明”的走向。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在古代世界中具有唯一性,它以其丰富的范畴、厚重的内容、众多的作品、逻辑相连的分支学科、精密周到的律典注释学技术,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直接来源以及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知识宝藏。 (原文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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