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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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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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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包括开示、发问、晓谕和确认四种形式
· 是少年法学领域的核心基础理论

高维俭谈少年法律关系理论——
是少年法学领域的核心基础理论

( 2024-03-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高维俭在《东方法学》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少年法律关系》的文章中指出:
  少年法律关系的理论认知,即少年法学理论研究者在长期的少年司法、少年立法以及其他相关少年法治的具体实践经验中发掘整理、抽象总结出来的关于少年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共同属性的规律性的系统认知。
  少年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即以保障和促进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的少年法律规范中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内容及分类格局,可以分为少年福利法律关系、少年保护法律关系和少年越轨法律关系三大类。少年福利法律关系,即国家及相关社会福利组织为了保障和促进少年健康成长,而为少年提供的普惠福祉,并从而依法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少年保护法律关系,即国家及相关社会责任主体为了尽量避免少年遭受各种不利环境因素的侵害,而为少年提供相应的特别保护措施,并从而依法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少年越轨法律关系,即国家、相关社会责任主体和少年之间在处理少年越轨事件的活动中依法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国家的主体角色主要是通过相应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来代表;相关社会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学校和社区的相关人员或者组织机构。
  从其基本内容可见,少年法律关系具有主体结构的三元性、主体地位的非平等性、关系结构的层次性、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和基本宗旨的归一性五个基本特性。少年法律关系与刑事、民事、行政等部门法律关系之间具有属性上的本质区别,具有其独立属性。
  少年法律关系理论是少年法学领域的核心基础理论,具有多维度、深层次的价值,其基本价值包括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少年法律关系的理论确立,意味着少年法律体系的规范基因及逻辑基础的确立,意味着少年法作为一个特殊部门法的时代到来,意味着少年立法模式行将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有助于少年法律解释适用的思路厘清以及少年法治实践的有序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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