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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知识产权杠杆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
· 为基层开展普法创造更好条件
· 深化行业间涉诈风险数据共享
· 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 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 促进养老护理员行业规范发展

杨蓉代表建议加快推进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
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 2024-03-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是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据悉,检察公益诉讼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当前,已有包括民法典在内的23部法律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检察公益诉讼规范体系逐步丰富、完善,为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奠定了坚实基础。”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三桥派出所副所长兼社区一中队中队长杨蓉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加快推进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建议。她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加快推进检察公益诉讼法相关立法工作,有助于及时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尽快将检察公益诉讼这一公益保护领域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
  杨蓉认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重点在于要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难题。对此,她提出了几点针对性建议。要在检察公益诉讼法中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定位,以保障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权。
  案件范围不仅是检察公益诉讼的基础和核心问题,也是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杨蓉建议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要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并考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授权案件范围的不断拓展,预留发展空间等问题。
  杨蓉在调研中注意到,现有法律仅原则性规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有调查取证权,但调查方式、调查手段和保障措施等规定尚不完善。她建议在立法中规定必要的强制性调查措施,比如,对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公共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紧急情况时,可自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调查措施。同时,建议规定调查权的保障措施,明确调查对象的配合义务。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当前针对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计算基数、倍数、折抵等问题尚未明确。杨蓉建议健全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既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戒和预防功能,也防止在食品药品等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滥用。同时,将司法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上升到法律,在立法中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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