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声音
|
|
□ 李雨桐
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要优化继承登记办理流程、简化材料查验方式等,这些措施将有望解决非公证继承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办证难”问题。 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老龄化加剧,不动产继承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我国法律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现实中,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时,如果未能提交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往往会面临一些难题。一方面,材料多且获取难度大。如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情况,可能会因为年代久远或基于特殊历史原因等无法获取;另一方面,审核难度大。由于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格式和内容均有不同,其真实性和证明效力往往难以辨认。而一旦发生登记错误,不仅会对相关利害关系人产生较大影响,而且会使登记部门面临法律风险。因此,登记部门通常会十分慎重和严格,需要花费一定时间来审查,或考虑到法律风险大而不予以通过。 由此,申请人为顺利办理登记,尤其是在无法申请公证的情形下,不得不通过诉讼程序来确认继承权利,但这种方式不仅耗时耗力,而且还可能因为“对簿公堂”而影响亲缘关系。随着不动产继承登记需求的不断增长,可以说非公证继承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办证难”问题越来越凸显。如何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何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利益,考验着有关部门的智慧和担当。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进行了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此次《通知》的出台,对于破解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办证难”问题,便利当事人办理,将有着更加积极的作用。比如《通知》要求简化材料查验方式,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由于路途遥远、亲属失联等原因,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查验继承材料有实际困难的情况,规定全部法定继承人查验继承材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这将大大简化继承登记的办理流程,减轻申请人的证明负担。 同时,《通知》明确规定了告知承诺制,即对于实践中确实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地方可在明确适用情形、核实方式和失信惩戒规则等基础上,以告知承诺的方式来代替,让不动产继承登记从严格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到精准审查重点材料,这既便利了申请人获取材料,也能合理降低登记机构的责任风险,从而有助于实现工作效率提升和公民财产权利保障的平衡。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继承登记。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制度,通过继承人推选、法院指定等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来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保管和分配。《通知》强调遗产管理人在参与非公证继承查验时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由于遗产管理人相较于登记部门,通常更了解不动产权属情况以及继承人范围等,通过遗产管理人依法行使权利,协助申请登记,对继承关系、申请材料等进行确认,也将进一步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 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着人民群众重大财产安全,是政府对外服务的重要窗口。期待《通知》能够在各地得到切实有效落实,从而最大程度简化办理流程,为非公证继承登记提速增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让不动产继承登记更便利
|
|
|
|
( 2024-02-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
□ 李雨桐
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要优化继承登记办理流程、简化材料查验方式等,这些措施将有望解决非公证继承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办证难”问题。 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老龄化加剧,不动产继承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我国法律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现实中,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时,如果未能提交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往往会面临一些难题。一方面,材料多且获取难度大。如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情况,可能会因为年代久远或基于特殊历史原因等无法获取;另一方面,审核难度大。由于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格式和内容均有不同,其真实性和证明效力往往难以辨认。而一旦发生登记错误,不仅会对相关利害关系人产生较大影响,而且会使登记部门面临法律风险。因此,登记部门通常会十分慎重和严格,需要花费一定时间来审查,或考虑到法律风险大而不予以通过。 由此,申请人为顺利办理登记,尤其是在无法申请公证的情形下,不得不通过诉讼程序来确认继承权利,但这种方式不仅耗时耗力,而且还可能因为“对簿公堂”而影响亲缘关系。随着不动产继承登记需求的不断增长,可以说非公证继承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办证难”问题越来越凸显。如何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何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利益,考验着有关部门的智慧和担当。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进行了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此次《通知》的出台,对于破解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办证难”问题,便利当事人办理,将有着更加积极的作用。比如《通知》要求简化材料查验方式,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由于路途遥远、亲属失联等原因,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查验继承材料有实际困难的情况,规定全部法定继承人查验继承材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这将大大简化继承登记的办理流程,减轻申请人的证明负担。 同时,《通知》明确规定了告知承诺制,即对于实践中确实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地方可在明确适用情形、核实方式和失信惩戒规则等基础上,以告知承诺的方式来代替,让不动产继承登记从严格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到精准审查重点材料,这既便利了申请人获取材料,也能合理降低登记机构的责任风险,从而有助于实现工作效率提升和公民财产权利保障的平衡。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继承登记。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制度,通过继承人推选、法院指定等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来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保管和分配。《通知》强调遗产管理人在参与非公证继承查验时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由于遗产管理人相较于登记部门,通常更了解不动产权属情况以及继承人范围等,通过遗产管理人依法行使权利,协助申请登记,对继承关系、申请材料等进行确认,也将进一步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 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着人民群众重大财产安全,是政府对外服务的重要窗口。期待《通知》能够在各地得到切实有效落实,从而最大程度简化办理流程,为非公证继承登记提速增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