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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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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据已成为生产要素的背景下,尤其要注重构筑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藩篱,从源头上减少诈骗实施的机会 □ 刘为军
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并呈现新动向、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发布了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传递出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持依法严惩、坚持全链条打击、坚持案件办理与警示教育宣传并重的决心和信心。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当前我国发案量最大的犯罪类型,它不只是诈骗罪的一种形态,还是以骗取财物为目标的诸多犯罪的组合。从最高法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看,电信网络诈骗的实施离不开众多信息、技术乃至人员的帮助和支持。话术设计越精妙,参与人员层级和分工越复杂,资金转移渠道和信息传递工具越隐蔽,诈骗行经环节越多,犯罪链条越长,就意味着服务于诈骗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越多,为实施这些行为并间接服务于诈骗行为的黑灰产业就越猖獗。例如,在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中,被告人组织、招募人员偷渡出境,目的就在于为境外诈骗集团“输血供粮”。境外诈骗犯罪集团以虚假招聘信息诱惑境内人员非法偷渡至境外“淘金”。行为人到达境外犯罪窝点后,自愿或被迫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不仅触犯法律,而且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也遭到严重威胁。 针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重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和境内协同犯罪人员。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依法彻查、全力追缴赃款,通过多种方式督促犯罪分子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受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场,释放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的强烈信号。 电信网络诈骗本身具有跨区域属性,作案人所在地、作案行为发起地、结果发生地等往往分属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作案人往往借助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制度及执法差异逃避打击。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带来的严峻挑战,笔者认为,执法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协同治理为核心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模式,用好组合拳,不断推动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工作迈向深入。 一是保持全链条治理的高压态势。对内,要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应用强化对涉诈信息和涉诈资金流转通道的监测,继续加强对涉新型网络犯罪的支撑产业的打击。在数据已成为生产要素的背景下,尤其要注重构筑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藩篱,从源头上减少诈骗实施的机会。对外,要紧密跟踪境外窝点转移和蔓延动向,深化对相关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研究,将反电诈工作嵌入我国海外利益保护工作大局,及时跟进跨境警务和司法合作。 二是坚持依法反诈不动摇。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筑了较为完善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制度和措施体系,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既要防止不作为,也要避免乱作为。由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境外执法环节通常由境外执法机关协助完成,后者的取证程序、证据规格等与境内均存在一定差异,犯罪嫌疑人及证据移交后,不可避免会给后续境内追诉带来问题。对此,既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引作用,也要通过适时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执法规范、证据指引等方式,不断统一各地执法司法机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诸多细节上的认识。 三是不断健全以防为主的精准反诈格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重在防范。由于诈骗类型多样,潜在受害群体复杂,易受骗因素各有不同,防范工作要发挥实效,也必须走精细化道路。对此,有必要加大反诈领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应用投入,强化诈骗预测、预警和识别能力,精准阻断犯罪进程,精准送达预警信息,对易受骗群体开展精准宣传,优化涉诈信息处置流程,实现线上线下反诈工作的无缝连接。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只有在强力推动跨境警务司法合作的同时,练好内功,打好组合拳,持续开展精准防诈工作,不断依法强化全链条治理力度,才能延续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的向好局面,并形成可供他国参照的中国治理经验。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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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组合拳严惩跨境电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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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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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据已成为生产要素的背景下,尤其要注重构筑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藩篱,从源头上减少诈骗实施的机会 □ 刘为军
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并呈现新动向、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发布了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传递出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持依法严惩、坚持全链条打击、坚持案件办理与警示教育宣传并重的决心和信心。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当前我国发案量最大的犯罪类型,它不只是诈骗罪的一种形态,还是以骗取财物为目标的诸多犯罪的组合。从最高法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看,电信网络诈骗的实施离不开众多信息、技术乃至人员的帮助和支持。话术设计越精妙,参与人员层级和分工越复杂,资金转移渠道和信息传递工具越隐蔽,诈骗行经环节越多,犯罪链条越长,就意味着服务于诈骗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越多,为实施这些行为并间接服务于诈骗行为的黑灰产业就越猖獗。例如,在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中,被告人组织、招募人员偷渡出境,目的就在于为境外诈骗集团“输血供粮”。境外诈骗犯罪集团以虚假招聘信息诱惑境内人员非法偷渡至境外“淘金”。行为人到达境外犯罪窝点后,自愿或被迫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不仅触犯法律,而且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也遭到严重威胁。 针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重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和境内协同犯罪人员。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依法彻查、全力追缴赃款,通过多种方式督促犯罪分子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受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场,释放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的强烈信号。 电信网络诈骗本身具有跨区域属性,作案人所在地、作案行为发起地、结果发生地等往往分属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作案人往往借助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制度及执法差异逃避打击。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带来的严峻挑战,笔者认为,执法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协同治理为核心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模式,用好组合拳,不断推动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工作迈向深入。 一是保持全链条治理的高压态势。对内,要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应用强化对涉诈信息和涉诈资金流转通道的监测,继续加强对涉新型网络犯罪的支撑产业的打击。在数据已成为生产要素的背景下,尤其要注重构筑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藩篱,从源头上减少诈骗实施的机会。对外,要紧密跟踪境外窝点转移和蔓延动向,深化对相关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研究,将反电诈工作嵌入我国海外利益保护工作大局,及时跟进跨境警务和司法合作。 二是坚持依法反诈不动摇。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筑了较为完善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制度和措施体系,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既要防止不作为,也要避免乱作为。由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境外执法环节通常由境外执法机关协助完成,后者的取证程序、证据规格等与境内均存在一定差异,犯罪嫌疑人及证据移交后,不可避免会给后续境内追诉带来问题。对此,既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引作用,也要通过适时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执法规范、证据指引等方式,不断统一各地执法司法机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诸多细节上的认识。 三是不断健全以防为主的精准反诈格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重在防范。由于诈骗类型多样,潜在受害群体复杂,易受骗因素各有不同,防范工作要发挥实效,也必须走精细化道路。对此,有必要加大反诈领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应用投入,强化诈骗预测、预警和识别能力,精准阻断犯罪进程,精准送达预警信息,对易受骗群体开展精准宣传,优化涉诈信息处置流程,实现线上线下反诈工作的无缝连接。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只有在强力推动跨境警务司法合作的同时,练好内功,打好组合拳,持续开展精准防诈工作,不断依法强化全链条治理力度,才能延续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的向好局面,并形成可供他国参照的中国治理经验。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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