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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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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扬谈紧急状态的运作机理——
可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进行观察和描述

( 2024-02-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梅扬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紧急状态的概念流变与运作机理》的文章中指出:
  从语义上分析,紧急状态是与常规状态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相当程度危险下一国国内的特殊社会状态。在现代社会,很多国家都已经将紧急状态上升为一个法律概念甚或宪法概念,紧急状态有其特定的内涵、外延以及运行规则。作为一种非常状态,紧急状态在多数时候处于休眠之中,备而不用,很少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紧急状态代表着一种特殊的、非常规的法治状态,是法治秩序的基本构成。与常规的法治状态相比,紧急状态往往被一些学者视为衡量和检验国家治理能力的典范。这一现代概念的生成经历了一个从例外状态到法律状态再到法治状态的长期过程,从中折射出人们对紧急状态和法律之关系认知的逐步深化。
  紧急状态的“法治状态”属性,已逐渐成为当今世界理论共识并广泛付诸实践。在此框架下,人们越发重视紧急状态机制设置的科学化问题,力求更加精准、有效地发挥其制度效能。紧急状态建基在紧急事项之上,紧急状态下的一切规则均是围绕紧急事项而设置的。长期以来,囿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人们在多数时候都将紧急事项视为一个整体,对其研究着墨不多。这些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紧急事项的认知不断深化,并从不同角度对其作出形式多样的细分。相应地,关于这些紧急事项的应对策略以及应对措施的力度和强度等也会有所差异,紧急状态概念开始在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出现分野。
  经过多年的不断演化和分野,现代意义上的紧急状态概念已经形成特定的规范意旨,其紧急形势位于战争状态和应急状态之间,并可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多种类型的紧急事项所触发。在此框架下,紧急状态呈现出其特有的运作机理,一般涉及一国的宪法秩序,具体可以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个方面进行观察和描述。
  紧急状态决策权是指决定是否启动紧急状态的权力,其位于整个紧急过程之顶端,是紧急权力的起点。鉴于紧急状态决策权的重要性,在法治状态下,各国宪法或法律均会对该项权力的行使施加非常严格的约束条件;紧急状态执行权是指在宪法层面正式启动紧急状态后,政府为应对紧急事项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之总称。在紧急状态下,各国基本上都会从多个方面对执行权行使的常规模式和规则进行“改造升级”,以提升政府应对紧急事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紧急状态监督权是指围绕紧急状态下,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是否在法治轨道内有序运行并恪守基本法治精神和原则所展开的一系列监督活动,常见的有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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