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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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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啸虎
清代状元策对于法制建设方面的观点的阐述,大体上是从三个层面展开的:宏观层面,是从法哲学的角度,探讨和阐述了法治发展的逻辑和路径;中观层面,是从法制本身的内涵,即立法、守法与执法等方面,探讨作为治国理政基本工具和手段的法制建设的要求;微观层面,是对国家法制建设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明刑弼教、反腐倡廉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作为中观层面的问题,即立法、守法与执法等方面,状元们同样从致治之道的角度,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虽然从总体上看,殿试策问以及状元对策里,对立法、守法与执法等问题探讨得不是很多,但并不能因此否认这也是一个被高度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清朝建政之初,把立法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反映在殿试策问里,清朝入关后举行的第一场殿试,即顺治三年(1646年)殿试的策问题就提出“俾朕得日闻正言,行正事,以综核名实,修明法纪欤”,其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在殿试策问中,也提出“兴利必要其成,立法务规其久”。而状元的对策也正是围绕这些方面,从立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出发,阐述其观点和主张。顺治十五年(1658年)状元孙承恩在对策中,把“定纪纲而彰法度”作为国家“善政”的标志;顺治十八年(1661年)状元马世俊在对策中也直言:“治天下有本有末,得其本而治之,则无不治矣。所谓本者何?即制策所云纪纲法度是也。” 从国家治理角度而言,良好的“纪纲法度”具体体现在立法、守法与执法三个方面。 首先,就立法而言,清朝初年全盘沿袭了明朝的《大明律》,其后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修改损益,形成了以律例合编的《大清律例》为主的法律体系,可以说对传统立法既有继承,更有发展。而如何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更好地适应时代的要求,也同样是殿试策问中经常提出的问题。在殿试策问有关立法的问题中,不少是从法律历史发展的角度提出的。顺治十八年殿试策问提出:“今纪纲法度,虽已彰明,然因革损益,岂无顺时制宜者,何以酌定章程,以为万世之规欤?”道光十六年(1836年)殿试策问更是详细罗列了古代立法的发展:“魏文侯时,李悝著《法经》六篇,为后世律例所自始。然楚之《仆区》,郑之刑书,晋之刑鼎,不俱在李悝之前欤?汉初约法三章,厥后萧何定律令,于李悝所造凡益若干篇,叔孙通复益者何律?唐之律令格式,宋之《刑统》,元之《至元新格》《大元通制》,明之《大明律令》,其轻其重,其沿其革,能详陈欤?”实际就是一道法律发展沿革史的策问题,目的就是要厘清历史上法律发展沿革的线索,借以探讨对当代立法的借鉴。而一些状元们在其对策中,也阐述了对立法的相关观点和建议。 一是认为立法不可泥古。嘉庆七年(1802年)状元吴廷琛在谈到古代荒政立法时认为,虽然《周礼》中对荒政就有详细规定,但后世也皆有救荒良策,“皆有法则”。因此,“法不可蔑古,亦不可泥古”,而是应当“酌古今之宜”。 二是认为立法损益要因时制宜。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状元陈继昌谈到这个问题时认为:“帝王之治,因革损益,不必尽同,而其源则一。”他说,“夫治法,自唐虞而降,历代沿袭不同”,因此,“莫不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三是立法贵简。道光十二年(1832年)状元吴钟骏在对策中以《周礼》“纲举目张,昭然大备”为例,认为立法“科条愈备,则诈伪愈多,吏胥之舞文,即长吏亦有所不及觉者,法太繁故也”。 其次,就守法而言,守法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根本。因此,如何保证立法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遵守,同样也是殿试策问所关注的问题。顺治十五年殿试策问提出“明慎用刑之念虽切,而自干法网者犹多”,状元孙承恩在对策中认为:“夫民之犯法者,比比而是也。诛之则有不胜诛,而宥之则有不胜宥。必有一定之律法严其守,而使之有所不可易……不可易者,使天下晓然于法之不可犯而民惧。”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状元徐陶璋也认为:“国家长治久安之业,在乎法之尽善,而尤在坚其守法之心。”而康熙二十四年状元陆肯堂更是把守法视为是“王道”的体现,他说:“泰道允协,而守上之法……是之谓王道。” 要做到守法,普法很关键。《大清律例》中专门有“讲读律令”一条,清雍正时要求所在州县仿效《周礼》布宪读法之制,“时为解说,令父老子弟递相告诫,知畏法而重自爱”。对此,雍正十一年(1733年)状元陈倓在对策中也建议地方官员“严其督率,读法悬书,使人知典章之宜凛,则形端而表正矣”。 最后,就执法而言,严格执法是法律得以有效贯彻实施的保证。顺治四年(1647年)状元吕宫在对策中回答策问提出的如何根除官员亲戚及豪强欺压百姓等种种不法行为时说:“弊皆起于有司执法之不严,而风宪创惩之不力也。”因此,严格执法的关键,还是在于那些执法官吏,亦即那些“奉法者”。道光三十年(1850年)状元陆增祥在回答策问提出的“诰诫屡颁而奉行不力”时说“古今治具,不外礼乐刑政数端,而日久怠生,有诰诫屡颁而奉行不力者”,其原因就在于“是岂法之不善,特奉法者之玩忽耳”。也正因为如此,状元们在对策中,把治道本于治法,治法必有治人,治人必先治心作为奉行国家治理和以法治国的基本逻辑和路径。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中国科举史上的压轴状元王寿彭在对策中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可以算是一个总结,他说“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荀子曰:有治人,无治法。故法则犹是,而往往有弊者,皆群臣奉行不力之过”,因此他建议“行信赏必罚之志,以任庶职,则贤无不升也;以理庶狱,则法无不行也”。 (《法治之道:治法、治人与治心——清代状元策所反映的法制观之二》详见于《法治日报》2024年1月31日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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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治之道:立法、守法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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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状元策所反映的法制观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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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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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啸虎
清代状元策对于法制建设方面的观点的阐述,大体上是从三个层面展开的:宏观层面,是从法哲学的角度,探讨和阐述了法治发展的逻辑和路径;中观层面,是从法制本身的内涵,即立法、守法与执法等方面,探讨作为治国理政基本工具和手段的法制建设的要求;微观层面,是对国家法制建设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明刑弼教、反腐倡廉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作为中观层面的问题,即立法、守法与执法等方面,状元们同样从致治之道的角度,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虽然从总体上看,殿试策问以及状元对策里,对立法、守法与执法等问题探讨得不是很多,但并不能因此否认这也是一个被高度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清朝建政之初,把立法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反映在殿试策问里,清朝入关后举行的第一场殿试,即顺治三年(1646年)殿试的策问题就提出“俾朕得日闻正言,行正事,以综核名实,修明法纪欤”,其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在殿试策问中,也提出“兴利必要其成,立法务规其久”。而状元的对策也正是围绕这些方面,从立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出发,阐述其观点和主张。顺治十五年(1658年)状元孙承恩在对策中,把“定纪纲而彰法度”作为国家“善政”的标志;顺治十八年(1661年)状元马世俊在对策中也直言:“治天下有本有末,得其本而治之,则无不治矣。所谓本者何?即制策所云纪纲法度是也。” 从国家治理角度而言,良好的“纪纲法度”具体体现在立法、守法与执法三个方面。 首先,就立法而言,清朝初年全盘沿袭了明朝的《大明律》,其后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修改损益,形成了以律例合编的《大清律例》为主的法律体系,可以说对传统立法既有继承,更有发展。而如何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更好地适应时代的要求,也同样是殿试策问中经常提出的问题。在殿试策问有关立法的问题中,不少是从法律历史发展的角度提出的。顺治十八年殿试策问提出:“今纪纲法度,虽已彰明,然因革损益,岂无顺时制宜者,何以酌定章程,以为万世之规欤?”道光十六年(1836年)殿试策问更是详细罗列了古代立法的发展:“魏文侯时,李悝著《法经》六篇,为后世律例所自始。然楚之《仆区》,郑之刑书,晋之刑鼎,不俱在李悝之前欤?汉初约法三章,厥后萧何定律令,于李悝所造凡益若干篇,叔孙通复益者何律?唐之律令格式,宋之《刑统》,元之《至元新格》《大元通制》,明之《大明律令》,其轻其重,其沿其革,能详陈欤?”实际就是一道法律发展沿革史的策问题,目的就是要厘清历史上法律发展沿革的线索,借以探讨对当代立法的借鉴。而一些状元们在其对策中,也阐述了对立法的相关观点和建议。 一是认为立法不可泥古。嘉庆七年(1802年)状元吴廷琛在谈到古代荒政立法时认为,虽然《周礼》中对荒政就有详细规定,但后世也皆有救荒良策,“皆有法则”。因此,“法不可蔑古,亦不可泥古”,而是应当“酌古今之宜”。 二是认为立法损益要因时制宜。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状元陈继昌谈到这个问题时认为:“帝王之治,因革损益,不必尽同,而其源则一。”他说,“夫治法,自唐虞而降,历代沿袭不同”,因此,“莫不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三是立法贵简。道光十二年(1832年)状元吴钟骏在对策中以《周礼》“纲举目张,昭然大备”为例,认为立法“科条愈备,则诈伪愈多,吏胥之舞文,即长吏亦有所不及觉者,法太繁故也”。 其次,就守法而言,守法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根本。因此,如何保证立法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遵守,同样也是殿试策问所关注的问题。顺治十五年殿试策问提出“明慎用刑之念虽切,而自干法网者犹多”,状元孙承恩在对策中认为:“夫民之犯法者,比比而是也。诛之则有不胜诛,而宥之则有不胜宥。必有一定之律法严其守,而使之有所不可易……不可易者,使天下晓然于法之不可犯而民惧。”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状元徐陶璋也认为:“国家长治久安之业,在乎法之尽善,而尤在坚其守法之心。”而康熙二十四年状元陆肯堂更是把守法视为是“王道”的体现,他说:“泰道允协,而守上之法……是之谓王道。” 要做到守法,普法很关键。《大清律例》中专门有“讲读律令”一条,清雍正时要求所在州县仿效《周礼》布宪读法之制,“时为解说,令父老子弟递相告诫,知畏法而重自爱”。对此,雍正十一年(1733年)状元陈倓在对策中也建议地方官员“严其督率,读法悬书,使人知典章之宜凛,则形端而表正矣”。 最后,就执法而言,严格执法是法律得以有效贯彻实施的保证。顺治四年(1647年)状元吕宫在对策中回答策问提出的如何根除官员亲戚及豪强欺压百姓等种种不法行为时说:“弊皆起于有司执法之不严,而风宪创惩之不力也。”因此,严格执法的关键,还是在于那些执法官吏,亦即那些“奉法者”。道光三十年(1850年)状元陆增祥在回答策问提出的“诰诫屡颁而奉行不力”时说“古今治具,不外礼乐刑政数端,而日久怠生,有诰诫屡颁而奉行不力者”,其原因就在于“是岂法之不善,特奉法者之玩忽耳”。也正因为如此,状元们在对策中,把治道本于治法,治法必有治人,治人必先治心作为奉行国家治理和以法治国的基本逻辑和路径。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中国科举史上的压轴状元王寿彭在对策中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可以算是一个总结,他说“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荀子曰:有治人,无治法。故法则犹是,而往往有弊者,皆群臣奉行不力之过”,因此他建议“行信赏必罚之志,以任庶职,则贤无不升也;以理庶狱,则法无不行也”。 (《法治之道:治法、治人与治心——清代状元策所反映的法制观之二》详见于《法治日报》2024年1月31日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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