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
□ 周光权
对于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意义和功能,必须给予高度评价。自1979年至今,我国立法机关对现实国情深刻洞察,及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学习外国的立法经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制定出了凝聚最大共识的刑法及十余个刑法修正案。改革开放后四十多年来,我国刑事司法总体上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能够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也正是因为刑法立法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一大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个人法益的犯罪才受到及时惩治,而对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能够作出无罪判决,使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得到协调。 晚近的多个刑法修正案增设了大量轻罪,处罚力度加大,立法总体上是在“做加法”。对此,学理上有不少批评意见。但是,必须承认,放眼世界,现代刑法立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角色,从来就不是消极的,“积极刑法立法观”只不过是对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姿态的提炼和概括。 《法典化时代的刑法立法》除导论外,共分为十三章,涉及五个方面的问题:(1)高度肯定改革开放后四十多年来我国刑法立法取得的巨大历史功绩;(2)对最近十余年来的“积极刑法立法观”予以认可,并深入探究其背后的合理因素;(3)我国刑法立法中,法定刑配置不太科学、合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需要认真对待如何优化法定刑配置,在立法上如何完善终身监禁的规定、限制死刑适用的问题;(4)面对积极刑法立法观,学者不能固守古典法治批评立法的立场,从而丧失对立法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刑法教义学与时俱进发展的契机;(5)在法典编纂的理念得到广泛提倡的背景下,如何制定科学、完备、统一的刑法典,是未来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对于我国刑法立法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少根本性的争议。但我认为,未来确实需要认真研究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对刑法进行大规模修改这一重大问题。我们必须看到,法典化运动和对法律规范的内容进行阐释的哲学思潮相联系。这种哲学观念认为只有从理性教导人类的基本规则中得到的法律规范才是有效的。它表明了具有严格一致性、彼此互相依赖并且其结果具有数学上的确定性的相互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存在于归属于同一理想体系的不同法律模式之中。相信存在着与永恒且不变的理性相一致的规则就等于承认存在着永恒且不变的法律规则。 我所赞同的理念是,在立法过程中,刑法学者应该尽可能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一旦立法通过,学者的使命就不再是一味地批评、指责立法,不要动辄就把刑法典形容为一个“四处漏水的木桶”,而应怀着敬畏之心去认真解释刑法条文,使某些乍看起来似乎有些许瑕疵的立法在实践中能够合理地、有效地运行,从而把刑法解释得没有漏洞。 也就是说,立法者创制了法律规定,学者在法律框架和脉络的基础上,发展出理念和概念,而这些理念和概念与法律之间具有或直接明显或曲径通幽的逻辑关联;与这些理论和概念之间的矛盾,就可能会在逻辑上导出与法律相冲突的结果。正是因为这种逻辑关联性,理论与法律血肉交融,成为一体,法教义学与实定法之间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共生关系,也因而具有了适用于并指导司法实践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可用一个比喻来对教义学方法的运用加以形象化:一个运用教义学方法的学者,经常会站在一个缺乏法条的地方,向远处的某个法条扔去绳索,套在那个法条上,从而让自己的观点与那个法条之间建立一种逻辑关联。于是,赞成或反对自己的观点,经过这逻辑绳索的传递,最后就变成了赞成或反对那个法条。这样一来,自己的观点就与法条之间形成了一种逻辑共生关系,分享了实定法的权威性,从而可以运用这个观点去解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法教义学规则的权威性或约束力,归根结底是来自实定法。对学者而言,已经颁行的刑法是解释的对象,而不是可以肆意嘲笑和横加指责的对象。我们一定要考虑到,立法、司法、学理解释上的良性互动,对于刑事法治的形成都极其重要,对立法的过多批评一定会损及法律的尊严、权威和统一。在这一意义上,理论需要将刑法解释学和刑法立法学相对清晰地分开,不能在解释和适用刑法过程中夹杂过多的对立法展开批评的内容。 本书属于在刑法立法学方面进行探索的初步研究成果。鉴于对刑法立法学的研究有待深入,其相关的理论构架如何搭建学者之间尚未达成共识,对近年来刑法立法合理性的相关分析也是见仁见智。
|
|
实现刑法的“再法典化”
|
《法典化时代的刑法立法》序言
|
|
|
( 2024-01-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 周光权
对于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意义和功能,必须给予高度评价。自1979年至今,我国立法机关对现实国情深刻洞察,及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学习外国的立法经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制定出了凝聚最大共识的刑法及十余个刑法修正案。改革开放后四十多年来,我国刑事司法总体上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能够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也正是因为刑法立法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一大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个人法益的犯罪才受到及时惩治,而对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能够作出无罪判决,使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得到协调。 晚近的多个刑法修正案增设了大量轻罪,处罚力度加大,立法总体上是在“做加法”。对此,学理上有不少批评意见。但是,必须承认,放眼世界,现代刑法立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角色,从来就不是消极的,“积极刑法立法观”只不过是对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姿态的提炼和概括。 《法典化时代的刑法立法》除导论外,共分为十三章,涉及五个方面的问题:(1)高度肯定改革开放后四十多年来我国刑法立法取得的巨大历史功绩;(2)对最近十余年来的“积极刑法立法观”予以认可,并深入探究其背后的合理因素;(3)我国刑法立法中,法定刑配置不太科学、合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需要认真对待如何优化法定刑配置,在立法上如何完善终身监禁的规定、限制死刑适用的问题;(4)面对积极刑法立法观,学者不能固守古典法治批评立法的立场,从而丧失对立法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刑法教义学与时俱进发展的契机;(5)在法典编纂的理念得到广泛提倡的背景下,如何制定科学、完备、统一的刑法典,是未来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对于我国刑法立法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少根本性的争议。但我认为,未来确实需要认真研究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对刑法进行大规模修改这一重大问题。我们必须看到,法典化运动和对法律规范的内容进行阐释的哲学思潮相联系。这种哲学观念认为只有从理性教导人类的基本规则中得到的法律规范才是有效的。它表明了具有严格一致性、彼此互相依赖并且其结果具有数学上的确定性的相互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存在于归属于同一理想体系的不同法律模式之中。相信存在着与永恒且不变的理性相一致的规则就等于承认存在着永恒且不变的法律规则。 我所赞同的理念是,在立法过程中,刑法学者应该尽可能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一旦立法通过,学者的使命就不再是一味地批评、指责立法,不要动辄就把刑法典形容为一个“四处漏水的木桶”,而应怀着敬畏之心去认真解释刑法条文,使某些乍看起来似乎有些许瑕疵的立法在实践中能够合理地、有效地运行,从而把刑法解释得没有漏洞。 也就是说,立法者创制了法律规定,学者在法律框架和脉络的基础上,发展出理念和概念,而这些理念和概念与法律之间具有或直接明显或曲径通幽的逻辑关联;与这些理论和概念之间的矛盾,就可能会在逻辑上导出与法律相冲突的结果。正是因为这种逻辑关联性,理论与法律血肉交融,成为一体,法教义学与实定法之间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共生关系,也因而具有了适用于并指导司法实践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可用一个比喻来对教义学方法的运用加以形象化:一个运用教义学方法的学者,经常会站在一个缺乏法条的地方,向远处的某个法条扔去绳索,套在那个法条上,从而让自己的观点与那个法条之间建立一种逻辑关联。于是,赞成或反对自己的观点,经过这逻辑绳索的传递,最后就变成了赞成或反对那个法条。这样一来,自己的观点就与法条之间形成了一种逻辑共生关系,分享了实定法的权威性,从而可以运用这个观点去解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法教义学规则的权威性或约束力,归根结底是来自实定法。对学者而言,已经颁行的刑法是解释的对象,而不是可以肆意嘲笑和横加指责的对象。我们一定要考虑到,立法、司法、学理解释上的良性互动,对于刑事法治的形成都极其重要,对立法的过多批评一定会损及法律的尊严、权威和统一。在这一意义上,理论需要将刑法解释学和刑法立法学相对清晰地分开,不能在解释和适用刑法过程中夹杂过多的对立法展开批评的内容。 本书属于在刑法立法学方面进行探索的初步研究成果。鉴于对刑法立法学的研究有待深入,其相关的理论构架如何搭建学者之间尚未达成共识,对近年来刑法立法合理性的相关分析也是见仁见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