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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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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应以分层义务的履行为前提
· 应当构建阶层式的防卫过当判断规则
· 法治之道:治法、治人与治心
· 实现刑法的“再法典化”
· 事皆决于法

高巍谈防卫过当的认定——
应当构建阶层式的防卫过当判断规则

( 2024-01-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云南大学法学院高巍在《法学研究》2023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防卫过当的阶层式判断规则》的文章中指出:
  关于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主要存在一元论与二分说之争。一元论以“重大损害”的综合判断作为防卫过当的判断规则,不具体区分防卫行为和损害结果,并把利益衡量作为重大损害判断的基本工具。二分说则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是两个独立要素,前者为行为过当,后者为结果过当,应当分别进行判断,两者同时符合才能成立防卫过当。
  在防卫过当的认定中,一元论和二分说都存在不合理之处,应当构建阶层式的防卫过当判断规则。具体而言,可区分为递进的两个阶层分别进行判断:第一阶层是必要限度的质的判断;第二阶层是可罚限度的量的判断,第一阶层是第二阶层的前提。
  阶层式的防卫过当判断结构,不是基于不同的事实性要素所进行的阶层区分,而是基于不同的规范目的对事实性要素的不同阶层的评价。因此,防卫过当的两个判断阶层是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的不同,而非判断材料和判断对象的不同。在第一阶层,根据保障权利行使的规范目的对防卫必要性进行判断,这属于质的判断;在第二阶层,根据处罚必要性的规范目的,对超过必要限度的一般防卫过当进行可罚程度判断,这属于量的判断。保障权利行使的规范目的和处罚必要性的规范目的,分别具有独立的评价标准。申言之,第一阶层的判断是违法性有无的判断,其规范目的是保障权利行使;第二阶层的可罚性判断,其规范目的不再是保障权利行使,而是实现作为处罚必要性内核的刑罚目的。
  防卫过当的质的判断采取必要说,从有效性、最小强度手段两个方面展开。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时,就具有了违法性,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成立一般的防卫过当。只有通过第二阶层可罚性的量的判断,才能成立可罚的防卫过当。在可罚性的判断方法上,应当把可罚性判断确定为整体性判断,并以“明显”和“重大损害”作为关联的判断素材,从而实现行为方式与损害结果在可罚性判断中的整合。一方面,“明显”与“重大损害”统一于可罚性之中;另一方面,提示“明显”和“重大损害”的事实性要素,可相互补充、相互辅助。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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