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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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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新清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完成,我国腐败治理体系从制度层面实现了整体重构,职务犯罪追诉模式随之由检察机关自侦自诉的模式,转变为监察机关监察调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之间的衔接模式。由于监察机关在权力基础、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刑事侦查机关存在不少区别,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机制,与公安等刑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刑事侦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在法理基础和基本内容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有关的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体系性建构,并以此为基础,推进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立法完善,优化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程序。所以,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对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相关的理论构建、立法完善和实践创新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以来,作者吕晓刚就开始聚焦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衔接问题。他深入了解实践现状,紧跟学术研究前沿,先后承担了包括国家社科基金在内的一系列科研项目,并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等问题发表过一系列学术论文,积累了扎实的研究基础。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研究》一书内容全面,观点明确,体系完整。作为长期以来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研究成果的集中展示,本书研究重点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基础理论进行系统研究,在准确辨析有关概念内涵外延的基础上,探讨了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理念、原则、价值、功能,为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理论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 二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制度进行了全面研究,讨论了监察调查程序与审查起诉程序衔接过程中管辖、证据、强制措施等制度之间的协调兼容。 三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程序框架进行了整体梳理,将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研究范围拓展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环节,并关注了被追诉人不在案案件中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等既往研究关注不足的问题。 相较于已有研究,本书的主要创新点有以下两个: 第一,提出实质衔接理念,拓展了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研究范围。 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分属监察领域和刑事司法领域,两者在权力基础、程序属性、法律渊源、主体关系、对象身份等层面都存在差异,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研究,不能满足于只提供一种操作方案,应当构建全面推进该衔接机制完善发展的理论支撑体系和实践规范体系。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构建,应当建立在能够兼容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两种不同属性程序的基础上,实现监察程序向刑事诉讼程序的转向。在实质衔接视野下,从职务犯罪追诉的目标导向出发,将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研究边界前移至监察调查环节,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机制,保障后续衔接的顺畅高效。将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研究边界向后延伸至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建立退回补充调查等机制,保障审查起诉向监察调查的倒流补强功能能够切实发挥作用。这些观点是新颖且有意义的。 第二,提出犯罪追诉与权利保障并重的价值导向。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不仅实现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案件流转,而且实现了被调查人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转换,衔接结果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实体责任的确定。因此,针对现行理论研究和立法偏重于权力衔接的倾向,本书提出犯罪追诉与权利保障并重的价值导向。本书关于身份转换与权利义务配置的研究,纠正了普遍存在的“重程序推进,轻权利保障”的价值定位偏差,有利于在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阶段实现犯罪追诉与权利保障之间的良性互动。 总之,本书是一本研究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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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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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研究》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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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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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新清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完成,我国腐败治理体系从制度层面实现了整体重构,职务犯罪追诉模式随之由检察机关自侦自诉的模式,转变为监察机关监察调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之间的衔接模式。由于监察机关在权力基础、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刑事侦查机关存在不少区别,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机制,与公安等刑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刑事侦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在法理基础和基本内容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有关的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体系性建构,并以此为基础,推进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立法完善,优化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程序。所以,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对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相关的理论构建、立法完善和实践创新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以来,作者吕晓刚就开始聚焦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衔接问题。他深入了解实践现状,紧跟学术研究前沿,先后承担了包括国家社科基金在内的一系列科研项目,并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等问题发表过一系列学术论文,积累了扎实的研究基础。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研究》一书内容全面,观点明确,体系完整。作为长期以来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研究成果的集中展示,本书研究重点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基础理论进行系统研究,在准确辨析有关概念内涵外延的基础上,探讨了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理念、原则、价值、功能,为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理论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 二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制度进行了全面研究,讨论了监察调查程序与审查起诉程序衔接过程中管辖、证据、强制措施等制度之间的协调兼容。 三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程序框架进行了整体梳理,将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研究范围拓展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环节,并关注了被追诉人不在案案件中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等既往研究关注不足的问题。 相较于已有研究,本书的主要创新点有以下两个: 第一,提出实质衔接理念,拓展了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研究范围。 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分属监察领域和刑事司法领域,两者在权力基础、程序属性、法律渊源、主体关系、对象身份等层面都存在差异,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研究,不能满足于只提供一种操作方案,应当构建全面推进该衔接机制完善发展的理论支撑体系和实践规范体系。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构建,应当建立在能够兼容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两种不同属性程序的基础上,实现监察程序向刑事诉讼程序的转向。在实质衔接视野下,从职务犯罪追诉的目标导向出发,将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研究边界前移至监察调查环节,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机制,保障后续衔接的顺畅高效。将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研究边界向后延伸至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建立退回补充调查等机制,保障审查起诉向监察调查的倒流补强功能能够切实发挥作用。这些观点是新颖且有意义的。 第二,提出犯罪追诉与权利保障并重的价值导向。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不仅实现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案件流转,而且实现了被调查人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转换,衔接结果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实体责任的确定。因此,针对现行理论研究和立法偏重于权力衔接的倾向,本书提出犯罪追诉与权利保障并重的价值导向。本书关于身份转换与权利义务配置的研究,纠正了普遍存在的“重程序推进,轻权利保障”的价值定位偏差,有利于在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阶段实现犯罪追诉与权利保障之间的良性互动。 总之,本书是一本研究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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