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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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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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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监察机关内部惩戒为主渠道

石泽华谈我国当前实行的监察官惩戒制度——
以监察机关内部惩戒为主渠道

( 2024-01-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石泽华在《中外法学》2023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监察官惩戒制度的理论逻辑及优化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在我国,具有监督职能的国家机构以及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公民个人和新闻媒体等都有可能构成对监察官的监督主体,但只有特定机构具有监察官惩戒职能。监察官惩戒制度,即由特定机构对监察官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审议认定和惩治处理的一系列规则和运行模式。
  我国当前实行以监察机关内部惩戒为主渠道的监察官惩戒制度。以法治化监察为导向,监察官惩戒制度旨在通过责任追究和公正惩戒实现对监察官的权力约束和权益保障。责任追究,是监察官惩戒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诉求,也是此项制度之所以存在的直接原因和形式目标。公正惩戒,是监察官惩戒制度的本质要求和价值追求,也是此项制度长期存续的应然规范和实质目标。在单轨惩戒体制下,政务处分与单位处分的主体合并和专业性惩戒与一般公职惩戒的渠道合并,面临外部监督力量不足和监察官职业特性体现不足等困境,将有可能影响监察官惩戒制度本应具备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为了增加外部监督成分、尊重监察官职业特性,应在我国监察官单轨惩戒体制的基础上,为专业性惩戒设立专门渠道。可考虑适时成立监察官惩戒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与监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监察官惩戒工作,并明确监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设立主体、工作机构和职责权限。监察官惩戒事由包括实体和程序办案以及职业伦理三种责任模式。其中实体办案责任作为专业性责任应纳入审议前置范围,在主客观统一原则下确定构成要件,明确“一案双查”的责任分配机制,建立豁免机制。
  完整的监察官惩戒程序,应当包括启动、调查、听证、审议认定、执行、救济等多个部分内容。在此过程中,需要考虑不同程序之间的流转衔接,同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监察官的各项程序性权利。首先,规范启动条件和衔接机制;其次,明确听证和审议认定的程序要求;最后,保障监察官的救济权。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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