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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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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礼记》是成书于汉代的儒家经典著作之一,相传为西汉礼学家戴圣所编,共20卷49篇,是东汉郑玄所称的“三礼”(《礼记》《周礼》《仪礼》)之一,是始于汉武帝时期所称的“五经”(《诗》《书》《易》《礼》《春秋》)之一,是始于宋朝所称的“十三经”(《周易》《尚书》《诗经》《周礼》《仪礼》《礼记》《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春秋左传》《论语》《孝经》《孟子》《尔雅》)之一。全书包括《曲礼》《檀弓》《王制》《月令》《礼运》《学记》《乐记》《中庸》《大学》等49篇,除有关我国古代社会情况和各种礼节制度的记述外,还包括孔子及其门人言行的一些小故事,有一定的思想意义,如流传很广的“苛政猛于虎”,就出自《礼记·檀弓》篇。 《礼记》是中国古代一部重要的典章制度书籍。是战国至秦汉年间儒家学者解释说明经书《仪礼》的文章选集,是一部儒家思想的资料汇编。内容主要是记载和论述先秦的礼制、礼意,解释仪礼,记录孔子和弟子等的问答,记述修身做人的准则。这部九万字左右的著作涉及政治、法律、道德、哲学、历史、祭祀、文艺、日常生活、历法、地理等诸多方面,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绕不过去的典籍。下面以古代的血亲复仇为例说明之。 《礼记·曲礼上》载:“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意思是,对于杀父的仇人,做儿子的必须与他拼个死活,什么时候杀了他什么时候才算罢休;对于杀害兄弟的仇人,要随时携带武器,遇见就杀;对于杀害朋友的仇人,如果他不逃到别国去,见即杀之。《周礼·地官司徒》亦有类似肯定血亲复仇的记载:“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意思是,调人这一官职,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春秋公羊传》也说“不复仇,非子也”,还提出了“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意思是如果父亲是被冤枉处死的,儿子可以向法官甚至君主复仇。 《礼记》《周礼》《春秋公羊传》等允许为特定亲近的人复仇,来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风俗。原始社会,氏族是一个相互依存、没有个人独立性的整体。人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氏族血缘关系,氏族的利益高于一切。对某一个人的人身伤害,被认为是对一个氏族全体成员的侵害;对一个人身伤害行为的报复,针对的是加害人的氏族成员。“个人的安全依靠他的氏族;血缘关系是相互辅助的强有力的因素;对任何一个人的欺侮就是对他的氏族的欺侮。”生则同存,死则同亡。一旦氏族成员被害,其他氏族成员必须群起而攻之,报杀亲之仇是氏族成员的崇高义务。有的氏族如果当代报不了仇,也要由巫师不断教育后代,随时准备复仇,直到报仇雪恨为止。 进入阶级社会制后,国家代替了氏族成为处理社会成员纠纷的权威、权力机关,对古代的血亲复仇当然要作出一定限制,否则,冤冤相报何时了,社会稳定怎么实现?欧洲多数国家是在15世纪、16世纪的时候,才禁止血亲复仇的。而我国比较早,大约成书于战国的《周礼》就开始对血亲复仇作出限制,《周礼·地官司徒》规定,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 为了防止人们滥用血亲复仇遗俗,《周礼》规定了调人可以对血亲复仇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原则大体是:凡因过失杀伤人的,就与乡里民众共同评断其是非。调解仇怨分为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如果是某人的杀父仇人,就让他躲避到海外去;杀害兄弟的仇人,就让他躲避到千里之外去;杀害从父兄弟的仇人,就让他不要居住在同一国;对于杀君的仇人比同杀父之仇;杀害师长的仇人比同杀害兄弟之仇;杀害主人或朋友的仇人,比同杀害从父兄弟之仇。如果不肯躲避,国王就授给调人瑞节而抓捕他治罪。二是凡官吏依法诛杀有罪的人而被杀者的亲属有敢报复杀人的,就使天下各国都把他当作仇人而加以捕杀。三是凡杀人而符合义理的,就使杀人者与被杀者之家不要同住在一国,劝令被杀者之家不要报仇,如果报仇就要判死罪。四是凡有吵嘴打架的,就加以评断和解;不可和解的,就把双方的姓名和事端记录下来,先行报复的要加以惩罚。 商鞅入秦变法,禁止私人之间的复仇,韩非指责当时社会上的“五蠹”之一,就是“侠以武犯禁”,替人复仇,破坏法制。 成书于汉代的《春秋公羊传》增加了如果父亲因为违法而被杀,则儿子不能为其复仇的规定:“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意思是,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因而不能允许他这样做。 总之,战国以降,历朝历代大体确立了一个对待血亲复仇的原则:如果是基于正当理由血亲复仇的,法律可以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纯属违法的泄私愤的血亲复仇,则绝对予以禁止。唐朝陈子昂著有《复仇议》和柳宗元著有针锋相对的《驳复仇议》,前者主张先按照律令判处为父复仇的徐元庆死刑执行,然后再以礼的精神大力表彰他的孝道精神,这样就礼法兼顾、两全其美了;后者则主张先搞清楚赵师韫杀死徐元庆之父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赵师韫是依法处死徐元庆之父的,那么徐元庆的复仇行为就必须予以制裁;如果赵师韫是非法处死徐元庆之父的,那么徐元庆的复仇行为就是正当的,可以免于或从轻处罚徐元庆。柳宗元的依法办事、礼法统一的看法,成为后世占据主导地位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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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血亲复仇”理念对古代法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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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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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礼记》是成书于汉代的儒家经典著作之一,相传为西汉礼学家戴圣所编,共20卷49篇,是东汉郑玄所称的“三礼”(《礼记》《周礼》《仪礼》)之一,是始于汉武帝时期所称的“五经”(《诗》《书》《易》《礼》《春秋》)之一,是始于宋朝所称的“十三经”(《周易》《尚书》《诗经》《周礼》《仪礼》《礼记》《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春秋左传》《论语》《孝经》《孟子》《尔雅》)之一。全书包括《曲礼》《檀弓》《王制》《月令》《礼运》《学记》《乐记》《中庸》《大学》等49篇,除有关我国古代社会情况和各种礼节制度的记述外,还包括孔子及其门人言行的一些小故事,有一定的思想意义,如流传很广的“苛政猛于虎”,就出自《礼记·檀弓》篇。 《礼记》是中国古代一部重要的典章制度书籍。是战国至秦汉年间儒家学者解释说明经书《仪礼》的文章选集,是一部儒家思想的资料汇编。内容主要是记载和论述先秦的礼制、礼意,解释仪礼,记录孔子和弟子等的问答,记述修身做人的准则。这部九万字左右的著作涉及政治、法律、道德、哲学、历史、祭祀、文艺、日常生活、历法、地理等诸多方面,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绕不过去的典籍。下面以古代的血亲复仇为例说明之。 《礼记·曲礼上》载:“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意思是,对于杀父的仇人,做儿子的必须与他拼个死活,什么时候杀了他什么时候才算罢休;对于杀害兄弟的仇人,要随时携带武器,遇见就杀;对于杀害朋友的仇人,如果他不逃到别国去,见即杀之。《周礼·地官司徒》亦有类似肯定血亲复仇的记载:“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意思是,调人这一官职,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春秋公羊传》也说“不复仇,非子也”,还提出了“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意思是如果父亲是被冤枉处死的,儿子可以向法官甚至君主复仇。 《礼记》《周礼》《春秋公羊传》等允许为特定亲近的人复仇,来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风俗。原始社会,氏族是一个相互依存、没有个人独立性的整体。人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氏族血缘关系,氏族的利益高于一切。对某一个人的人身伤害,被认为是对一个氏族全体成员的侵害;对一个人身伤害行为的报复,针对的是加害人的氏族成员。“个人的安全依靠他的氏族;血缘关系是相互辅助的强有力的因素;对任何一个人的欺侮就是对他的氏族的欺侮。”生则同存,死则同亡。一旦氏族成员被害,其他氏族成员必须群起而攻之,报杀亲之仇是氏族成员的崇高义务。有的氏族如果当代报不了仇,也要由巫师不断教育后代,随时准备复仇,直到报仇雪恨为止。 进入阶级社会制后,国家代替了氏族成为处理社会成员纠纷的权威、权力机关,对古代的血亲复仇当然要作出一定限制,否则,冤冤相报何时了,社会稳定怎么实现?欧洲多数国家是在15世纪、16世纪的时候,才禁止血亲复仇的。而我国比较早,大约成书于战国的《周礼》就开始对血亲复仇作出限制,《周礼·地官司徒》规定,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 为了防止人们滥用血亲复仇遗俗,《周礼》规定了调人可以对血亲复仇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原则大体是:凡因过失杀伤人的,就与乡里民众共同评断其是非。调解仇怨分为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如果是某人的杀父仇人,就让他躲避到海外去;杀害兄弟的仇人,就让他躲避到千里之外去;杀害从父兄弟的仇人,就让他不要居住在同一国;对于杀君的仇人比同杀父之仇;杀害师长的仇人比同杀害兄弟之仇;杀害主人或朋友的仇人,比同杀害从父兄弟之仇。如果不肯躲避,国王就授给调人瑞节而抓捕他治罪。二是凡官吏依法诛杀有罪的人而被杀者的亲属有敢报复杀人的,就使天下各国都把他当作仇人而加以捕杀。三是凡杀人而符合义理的,就使杀人者与被杀者之家不要同住在一国,劝令被杀者之家不要报仇,如果报仇就要判死罪。四是凡有吵嘴打架的,就加以评断和解;不可和解的,就把双方的姓名和事端记录下来,先行报复的要加以惩罚。 商鞅入秦变法,禁止私人之间的复仇,韩非指责当时社会上的“五蠹”之一,就是“侠以武犯禁”,替人复仇,破坏法制。 成书于汉代的《春秋公羊传》增加了如果父亲因为违法而被杀,则儿子不能为其复仇的规定:“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意思是,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因而不能允许他这样做。 总之,战国以降,历朝历代大体确立了一个对待血亲复仇的原则:如果是基于正当理由血亲复仇的,法律可以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纯属违法的泄私愤的血亲复仇,则绝对予以禁止。唐朝陈子昂著有《复仇议》和柳宗元著有针锋相对的《驳复仇议》,前者主张先按照律令判处为父复仇的徐元庆死刑执行,然后再以礼的精神大力表彰他的孝道精神,这样就礼法兼顾、两全其美了;后者则主张先搞清楚赵师韫杀死徐元庆之父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赵师韫是依法处死徐元庆之父的,那么徐元庆的复仇行为就必须予以制裁;如果赵师韫是非法处死徐元庆之父的,那么徐元庆的复仇行为就是正当的,可以免于或从轻处罚徐元庆。柳宗元的依法办事、礼法统一的看法,成为后世占据主导地位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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