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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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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理论研讨会论文选登
· “枫桥经验”的程序法治意义
· “枫桥经验”对完善新时代纠纷解决体系的意义
·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化创新
· “枫桥经验”的制度创新:
构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长效机制

“枫桥经验”对完善新时代纠纷解决体系的意义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王福华

( 2023-12-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是具有中国特色、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经验。“枫桥经验”可以概括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更加丰富,要求“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切实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也是纠纷解决的重要方法论,对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和谐、经济、快捷、亲民的纠纷解决机制,缓解“案多人少”的诉讼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通过调解先行的诉源治理缓解司法压力
  我国作为一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大国,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如果大大小小的事都要通过诉讼,那法院必然不堪重负。纠纷解决体系既要“抓末端、治已病”、公正迅速地解决纠纷,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将纠纷解决于初始状态。“枫桥经验”重视矛盾源头的治理工作,着力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完善调解、公证、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挺在前面,为当事人提供多元的解纷程序选择。“枫桥经验”尤其重视调解制度。调解具有便捷、经济、低对抗的优势,应促使更多矛盾纠纷通过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尽力减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减轻法院案件数量上的压力,使法院有更多精力处理复杂疑难案件。构建律师调解、乡贤调解、行业调解、人民团体调解、专业调解、行政机关调解的多层次、多主体调解机制。也要将调解纳入诉讼全过程,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赋予调解协议执行力,维护调解结果实效性。与此同时,必须坚持依法调解原则,严格恪守调解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当事人调解,不得以调解取代审判。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应及时启动诉讼程序,以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民诉权。
  二、构建多元化治理的系统性纠纷解决体系
  纠纷解决是一项多主体参与的系统性工程。完善纠纷解决体系应充分发挥不同解纷主体的特殊优势,构建分层、分类、分工的纠纷解决方式,形成功能互补、有序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争议当事人提供符合纠纷特征、满足利益偏好的多元化途径。在各有分工的基础上,各个解纷主体需要构建好协同、配合的运作体系,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通过分工配合来全方位实现系统化的纠纷解决。健全访调对接机制,推动信访案件通过调解及时分流化解。强化诉调对接机制,推进“调解+速裁”的司法确认模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司法审判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要加强诉讼程序与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有序衔接,既要“能调则调”,又要“当判则判”,确保及时立案、公正审判、有力执行,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提高审判质量效率,通过法律援助、繁简分流和“在线司法”等制度减轻当事人讼累,降低司法成本,承担好“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
  三、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纠纷解决观
  历史经验表明,社会经济发展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发展环境越复杂越要强调法治,越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一方面,纠纷解决的方式需要以程序法规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等规范为“枫桥经验”的各项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诉讼程序中的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司法机关对仲裁协议的审查等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依法解决纠纷为“枫桥经验”提供了正当性依据,是“枫桥经验”发扬光大、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纠纷解决的内容需要以实体法等规定为依据。在“枫桥经验”的实践中,调解员不仅可以援引国家法律、司法解释为当事人讲明利害,促使当事人息诉宁人。还可以在如户口及土地利益分配、山林承包、婚姻家庭继承等纠纷中通过村规民约、基层自治性规范劝解争议各方。要完善预防性的法律规范和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非正式规范,通过完备的规范体系构建起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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