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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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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6日在京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赵乐际委员长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自2016年种子法修订特别是2021年修正后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扎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推动现代种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报告同时指出,从检查的情况看,我国种业总体上是安全的,种子法的贯彻实施有力促进了种业振兴,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推进农业强国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也要清醒认识到,对照种子法的规定,对标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的目标,全面贯彻实施种子法、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主要表现为: ——种质资源鉴定利用相对滞后。贯彻实施种子法第二章关于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规定,还存在重农作物资源、轻林草资源,重保存、轻鉴定,重收集、轻引进等问题,种质资源重复保存、共享利用不足现象较为普遍。林草资源尤其是草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育种创新能力还需不断加强。落实种子法第12条关于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要求还需加力推进,科研管理体制与育种创新需要适配性不强,育种技术仍以常规杂交育种为主,前沿育种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应用短板较为明显。 ——种子企业小弱散问题较为突出。我国种子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创新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种业集中度不高影响种子企业科研投入,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和集聚资源能力亟待提升。商业化育种体系仍待完善,育种科研成果向种子企业转移转化的渠道还需不断拓宽,产学研融合发展不畅问题依然存在。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种子法第28条规定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还需细化落实,与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相配套的判定标准、判定方法、纠纷调处方式等具体实施办法仍未出台,对模仿性、修饰性育种限制不够。品种权人维权“证明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尚需进一步推动解决,司法保护质效特别是审理效率还待提升,各部门各地区协同联动机制还需不断完善。 ——种子质量监管仍需持续强化。基层种子种苗监管执法力量不足,手段弱、保障差、专业人员少是检查中各地各部门的普遍反映。近年来,种子假冒行为更加隐蔽,网络平台非法销售种子明显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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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种子、带病苗木坑农害农现象仍时有发生,还需严格落实种子法第46条、第48条关于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的规定,推动解决假劣种子掺杂、优良品种推广应用不够等问题。 ——种业支撑保障体系还需完善。在种业法治保障方面,目前仍有5个省份未出台或修订种子地方性法规,与种子法相配套的一些制度规范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有些法规、规章、目录、标准还有缺项漏项。 报告强调,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要依法推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业创新攻关、种子企业扶优抑劣、种业基地提升、种业市场净化,依法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报告建议,进一步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推动良种选育创新攻关、培育壮大优势种子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种子质量监管执法、落实种业扶持政策措施、健全完善种业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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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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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中国粮主要用中国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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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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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6日在京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赵乐际委员长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自2016年种子法修订特别是2021年修正后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扎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推动现代种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报告同时指出,从检查的情况看,我国种业总体上是安全的,种子法的贯彻实施有力促进了种业振兴,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推进农业强国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也要清醒认识到,对照种子法的规定,对标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的目标,全面贯彻实施种子法、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主要表现为: ——种质资源鉴定利用相对滞后。贯彻实施种子法第二章关于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规定,还存在重农作物资源、轻林草资源,重保存、轻鉴定,重收集、轻引进等问题,种质资源重复保存、共享利用不足现象较为普遍。林草资源尤其是草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育种创新能力还需不断加强。落实种子法第12条关于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要求还需加力推进,科研管理体制与育种创新需要适配性不强,育种技术仍以常规杂交育种为主,前沿育种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应用短板较为明显。 ——种子企业小弱散问题较为突出。我国种子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创新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种业集中度不高影响种子企业科研投入,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和集聚资源能力亟待提升。商业化育种体系仍待完善,育种科研成果向种子企业转移转化的渠道还需不断拓宽,产学研融合发展不畅问题依然存在。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种子法第28条规定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还需细化落实,与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相配套的判定标准、判定方法、纠纷调处方式等具体实施办法仍未出台,对模仿性、修饰性育种限制不够。品种权人维权“证明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尚需进一步推动解决,司法保护质效特别是审理效率还待提升,各部门各地区协同联动机制还需不断完善。 ——种子质量监管仍需持续强化。基层种子种苗监管执法力量不足,手段弱、保障差、专业人员少是检查中各地各部门的普遍反映。近年来,种子假冒行为更加隐蔽,网络平台非法销售种子明显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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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种子、带病苗木坑农害农现象仍时有发生,还需严格落实种子法第46条、第48条关于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的规定,推动解决假劣种子掺杂、优良品种推广应用不够等问题。 ——种业支撑保障体系还需完善。在种业法治保障方面,目前仍有5个省份未出台或修订种子地方性法规,与种子法相配套的一些制度规范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有些法规、规章、目录、标准还有缺项漏项。 报告强调,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要依法推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业创新攻关、种子企业扶优抑劣、种业基地提升、种业市场净化,依法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报告建议,进一步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推动良种选育创新攻关、培育壮大优势种子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种子质量监管执法、落实种业扶持政策措施、健全完善种业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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