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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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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工作质量
· 促进多方联动织密扎牢青少年心理健康保障网络
· 聚焦进一步完善行贿罪相关规定
· 情节严重者终身禁任慈善组织管理人员
· 增加粮食安全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条款
· 明确规范企业高管薪酬
· 进一步充实完善草案总则内容
· 激活“沉睡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
· 在护企安商赛道上跑出“加速度”
· 实现中国粮主要用中国种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草案时建议
情节严重者终身禁任慈善组织管理人员

( 2023-12-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本报讯 记者蒲晓磊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5日对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与会人员针对具体条文的完善提出修改意见。
  对于慈善组织存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草案三审稿在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情节严重的,禁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对此,沈金龙委员认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明确情节严重的不能够再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闫傲霜委员同样认为,1年至5年的禁业期限有些短,有一些行为可能1年作为起点可以,但可能有一些行为应终身禁止从事慈善行业。因此,建议进一步强化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
  郑功成委员指出,实践中有一些合作方没有公开募捐资格,却借一个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自行开展募捐,这很容易发生欺诈。对此,建议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明确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以此来杜绝可能出现的失范或欺诈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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