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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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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浩文谈境外追逃劝返——
是具有国家意志的执法和司法活动

( 2023-12-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商浩文在《法学评论》2023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境外追逃中劝返措施的法治化建构》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我国针对个案综合利用引渡、劝返、移民遣返、异地追诉等追逃措施开展国际合作,持续凝聚境外追逃追赃强大合力,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其中,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劝返措施,由于避开了外逃人员藏匿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冗长的司法合作流程,节约执法和司法资源,已成为我国境外追逃中适用频率最高、成效显著的措施。劝返,一般是指通过沟通、谈判、心理疏导等非强制的方式使外逃人员自愿从外逃地回国,接受追诉、审判或执行刑罚。劝返的核心方法在于“劝”,目的在于“返”。由于该种措施具有灵活性和便捷性,因而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但是,劝返措施在法律中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也亟待规范化。
  在境外追逃追赃的新形势下,不宜将劝返措施界定为引渡的替代措施,而应将其作为独立的境外追逃措施,劝返措施的适用具有独立性;劝返具有国家意志性,对于劝返措施宜将其界定为国家为实现对境外追逃人员进行追诉的执法和司法活动。
  劝返是具有国家意志的执法和司法活动,劝返的目的在于国家对外逃人员行使追诉职能,因此,劝返的主体只能是具有追逃职责的执法和司法机关,其他机关或个人可以成为劝返主体的协助人;宜将劝返的对象限定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后潜逃至他国的刑事外逃人员。劝返主要是劝返机关和外逃人员进行有关的刑事量刑的协商,涉及刑事法律的具体运用以及其他刑事政策的兑现,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则是量刑的承诺。劝返中的量刑承诺应当是量刑情节的认定,不宜就具体的刑罚幅度进行确定。劝返作为一种有效的境外追逃模式,无论是国内立法的规定,还是具体开展劝返活动,都应该力求法治化。
  境外追逃适用劝返措施过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劝返中的量刑承诺和自首的认定,这些问题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劝返措施的规范化程度,需要予以明确。量刑承诺是国家机关向外逃人员作出的从宽处罚承诺。量刑承诺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外逃人员经劝返回国后,有关司法机关在司法程序中应当遵守承诺内容,这样才会形成境外追逃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劝返工作持续化、规范化的发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自首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人必须有悔罪的诚意;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劝返回国的外逃人员的自首认定应结合投案的阶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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