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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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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中国特色企业合规改革的刑事诉讼立法建议

( 2023-12-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当前,将合规改革的经验上升成为国家的立法规范,已经具备了必要的政治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
  第一,企业合规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政治效果。通常而言,判断一场法律制度改革成功与否,不仅要看其在理论上是否具有合理性,还要看它能否经受社会实践的检验。我国从改革开放到经济建设的经验表明,凡是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企业、有利于个人,具有多方利益保障效能的制度,就有无限的生命力。企业合规改革体现了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小微企业的特殊保护,让企业能够在严格合规整改的前提下生存下来,避免了企业因为牵涉一个案件就走向灭亡,这是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企业也并不意味着宽纵,而是要通过对其制度漏洞进行有效整改和去犯罪化改造,实现综合治理。
  第二,企业合规改革具有较好的社会基础。在能动司法的大背景下,司法机关需要统筹办案和社会治理。单位犯罪的发生原因通常包括外部诱因和内部结构性原因,企业合规整改目的就在于解决企业犯罪的内部结构性原因,让企业能够消除犯罪的因素,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企业合规改革不仅具有政治基础、社会基础,也有丰富的法律基础。经过几年来的研究,法学界在“公共利益考量理论”“法益修复理论”“替代刑罚理论”“有效预防犯罪理论”上已经达成共识,为合规立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当前,增加单位案件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时机已经成熟。在企业合规立法中,可以考虑增设“单位案件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章。在这一章里,除了包括合规的内容,还可以包括单位的诉讼资格、单位代表人的地位、单位参加诉讼的方式等。除此以外,还可以考虑专门设立一节“单位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并且对那些已经被改革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予以吸收。具体而言,有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整体引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其纳入合规法律体系当中。
  第二,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制度。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已经建立这一组织机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合规管理、监督、领导平台。
  第三,引入第三方监管组织,也就是由合规监管人组成的、专门代表司法机关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监督考察、整改和验收的专业团体。
  第四,引入合规考察的启动条件。明确规定涉案企业只有满足认罪认罚、配合调查、法益修复、补救挽损等基本条件,在通过社会公共利益考量,具备合规整改基础后,才能够启动合规整改。
  第五,吸收合规考察的程序规定。同时,针对目前合规考察期不足的问题,未来可以考虑将考察期延长到1至3年。此外,还应当采用合规监管人协助司法机关介入的考察方式。
  第六,引入考察验收评估的制度规定。当前改革实践中,部分地区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合规验收评估,保障了合规改革的公开性、透明度,既能使合规验收评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又能达到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和检察机关、法院、合规监管人相互监督和制衡的效果。因此,可以吸收这一集考察、验收、评估为一体的听证会制度,并使之成为常态化的制度设计。
  第七,引入有效合规的标准。针对有效合规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等部委已经做了大量努力、出台了若干文件、积累了数十个案例。如果缺乏有效合规的基本标准,合规制度的发展便难以令人信服,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
  第八,应当把合规从宽写入刑事诉讼法典。合规从宽包括合规出罪和合规宽大量刑,这两个方面都涉及刑法问题,因此刑法修改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齐头并进。当前,可以考虑首先在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刑诉法增设合规出罪和合规从宽的根据,规定有效的合规整改可以成为对单位出罪和对企业家、责任人从宽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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