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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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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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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景峰: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制度的立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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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艳红:刑事实体法的合规激励立法路径

高景峰: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制度的立法实现

( 2023-12-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当前,合规改革已从“有没有”“要不要”向着“好不好”“实不实”深刻转变。我们应当看到,随着合规改革的全面推开和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涉案企业合规的一些理论与实务的争议问题呈现,有的还比较疑难复杂甚至尖锐,这些都是制约推动合规改革更好更实发展的难点焦点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通过前期探索实践,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特别是由于刑事激励措施缺乏配套法律制度支撑,改革红利难以充分释放。一是改革试点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启动运行主要在检察办案环节开展,在侦查环节和审判环节相对较少,合规改革尚未在刑事诉讼全流程中形成合力。二是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受限,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企案件适用空间较小,导致案件类型、适用罪名和影响力有限。三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启动运行及其成果运用需要立法加以固定和确认。四是刑事激励与行政激励需要一体落地,推动合规成果在刑事和行政领域得到互认。五是合规改革推进在有的地方还需要加大工作力度。有的基层院不善用、不敢用甚至不会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的随意降低合规启动标准,或疏于社会调查,或办凑数案,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纳入启动范围,造成后续工作的被动;有的大量适用对小微企业的简式合规,却疏于考察督促,导致合规整改流于形式,等等。
  近期,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组织力量对近年来涉案企业合规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成果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主要包括以下问题:
  一是单位犯罪归责原理。不少学者建议采用组织体责任论,将单位的刑事归责建立在其组织或管理缺陷方面,为单位犯罪确立合理的归责基础。
  二是传统单位犯罪理论的不周延之处。包括单位的概念及范围不清、单位意志依赖于成员意志判断、单位责任与成员责任捆绑、单位成员与自然人犯罪入罪标准不一等具体问题。
  三是合规对传统单位犯罪理论的冲击。包括重罪不诉冲击罪刑法定原则、整改出罪冲击并合主义刑罚、追诉责任人破坏单位犯罪结构、冲击主客观相一致的归责原则等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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