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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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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四下基层”激发政法工作新动能
· 坚持能动司法 做深诉源治理
· 锻造过硬队伍提升检察履职能力
· 写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文章

坚持能动司法 做深诉源治理

( 2023-12-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调研
  宋建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做深做实诉源治理,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一、诉源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诉源治理是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只有扎实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将纠纷止于未发、化于无形,才能有效避免和减少矛盾的发生,切实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诉源治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解决矛盾纠纷的便捷性、公正性、高效性的要求更高,对此,我们必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提供更便捷、更普惠、更省时、更低廉的多元解纷途径,切实减轻群众诉累,以最低成本、最好效果把矛盾纠纷防范化解在诉前。
  诉源治理是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径。面对有限的司法资源,我们只有推进诉源治理,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坚持调解优先,推动做实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才能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二、中华传统文化对诉源治理工作的影响和启示
  诉源治理本质上是中国治理文化、治理经验的赓续传承与创新发展,它植根于传统“和合文化”下的“无讼”价值追求。“和合”是中华传统文化理念,倡导“贵和尚中、善解能容,厚德载物、和而不同”的宽容品格,影响着人们的处世原则和交往理念。“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追求,在我国古代,发生纠纷时不主张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化解。
  当前,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和合”“无讼”等治理智慧与诉源治理结合起来,推动社会治理从化讼止争向少诉无讼转变。“和合”“无讼”是开展诉源治理工作的价值追求和理念表达,主张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和美与共、和合共赢等价值理念,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化解在诉前,推动实现当事人息诉、少讼,努力接近“无讼”的目标,构建更高质量的和谐社会。
  三、抓深抓实诉源治理工作的路径探讨
  不久前召开的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指出,充分发挥调解基础性作用。人民法院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主动延伸职能推进诉源治理,推动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
  坚持党委领导,构建诉源治理工作格局。诉源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构建体系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应坚持理念先行,大力推广“和合共生”文化理念和“调处息诉”法律观念,努力使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参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健全工作机制,改变法院“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争取党委统筹推进,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推动构建权责明晰、运行规范、高效联动的诉源治理工作格局。狠抓督导考核,将诉源治理成果指标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有效压实各方诉源治理工作责任。
  坚持府院联动,加强诉源治理平台建设。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必须紧紧依靠政府,统筹各类解纷资源,搭建多元解纷平台,推动共建共享共治,实现多赢共赢。我们应深化多元共治,推动司法行政、综治、信访等力量逐渐入驻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解纷力量,为群众提供全方位高效便捷的解纷服务。强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搭建涉诉行政机关与法院沟通的平台,由地方政府牵头引导行政机关参加调解,实行行政案件先行调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强化司法建议职能作用,关注、研析类案多发高发、大幅上升的原因,有针对性向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坚持社会协同,形成诉源治理工作合力。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但不一定是最好的途径。解决纠纷应当坚持“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使大量琐细简单纠纷尽可能在基层化解。我们要积极争取社会各方参与,主动与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和调解组织对接,不断扩大多元解纷力量,提升诉源治理实效。强化类型化纠纷源头治理,针对交通事故、物业合同等法律关系较为明晰的案件,充分发挥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优势和资源优势,实行集中治理、分类推进。完善多元解纷平台,将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广大特邀调解员汇聚线上,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在线解纷服务。
  坚持分层过滤,畅通诉源治理解纷渠道。诉源治理犹如筑坝抗洪,只有各类解纷力量特别是基层组织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在前端疏导分流,才能把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堤坝筑得更加牢固。我们应主动参与基层治理,积极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加强与基层组织的对接,主动融入“无讼村(社区)”建设,促进“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推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解纷机制,推动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坚持诉讼兜底,夯实诉源治理法治保障。我们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保障作用,找准职能定位,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使审判回归到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强化诉非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与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对接,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及时予以司法确认。做实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能,把诉调对接的“调”再向前延伸,组织人民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旁听案件庭审等工作,提升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和实务技能。树立“一个纠纷一个案件”理念,推动矛盾纠纷在一审程序实质化解,尽最大可能实现案结事了。
  推进诉源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我们将充分发挥自身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更多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长期稳定作出更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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