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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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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瘦身”探索及可行性分析

( 2023-12-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陶然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确保裁判文书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多种简化裁判文书格式的推广应用,既减轻了法官制作判决书工作量,提升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又能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瘦身”可以进行以下探索:
  一是令状式裁判文书。适用于案件事实无争议且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件,相较于传统裁判文书,对原告诉称、被告辩称,以及审理查明、裁判理由进行简化或完全删除,直接得出裁判主文,实现简案快审。
  二是表格式裁判文书。以表格形式对基本信息、案由、诉讼请求、判决结果予以展现,法官只需要按照表格列明项目进行填空即可实现文书即时生成,从而实现当庭送达文书,当事人更直观地看到裁判结果。
  三是要素式裁判文书。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庭审中围绕双方有争议的要素进行重点审理,庭后对当事人诉辩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进行阐述,对于证据认定部分予以省略,审理查明的事实仅根据要点进行罗列。
  四是集约化裁判文书。即对同一原告、不同被告的系列案件,共用一份判决书,分为判决书正本和附件。正本主要载明共性部分,附件主要载明案件的个性部分,包括各被告的基本情况、各被告欠款情况、诉讼费承担等。系列案件共用一份判决书,并实现统一审批、打印、结案和送达。
  任何新生事物的成长都是要经过艰难曲折的。简化裁判文书同样难免受到质疑。事实上,在确保裁判文书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简化裁判文书可以进行更多的尝试,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四种裁判文书,在司法实践中亦属切实可行,值得探索和尝试。
  首先,契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精神。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规则,大力优化和规范简化审理机制,简化优化裁判文书,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司法质量效率同步提升,一直以来都是最高法相关举措的初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规定:“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应当当庭宣判并送达。”
  其次,符合裁判文书的形式规范。简化裁判文书虽然突破传统文书样式,但同样遵循规范性、准确性、严密性、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公开性等形式要求,案件必要信息,如当事人基本情况、审判组织、适用程序、诉讼费负担、救济方式等内容未曾省略,且符合裁判文书的相应格式要求和形式规范。
  最后,有利于提升审判质效。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简化裁判文书既提升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又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高效优质司法产品的需求,使大批案件按照合理规划,有条不紊地进入审判流程,直至最终被优质、高效审结。
  希望各地法院在确保裁判文书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多种简化裁判文书格式的推广应用,真正实现裁判文书“瘦身”、司法效率“加码”的初衷,努力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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