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解读
|
|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河南省革命文物点多、面广、量大,红色文化资源丰富。近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河南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44条,结合河南革命文物工作实际,从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方面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作出规范性要求,明确了法律责任,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治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前,河南省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方面仍存在不足,一些地方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视程度不足、认识不到位,缺乏相应的保护利用规划和资金投入,系统保护和统筹协调仍是文物工作的弱项。《条例》对进一步做好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将有效保护好革命文物。 深入调查研究 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革命文物承载着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如何让红色基因赓续传承?《条例》出台前,河南省相关部门进行了密集调研。 2023年2月28日至3月2日,河南省政协副主席戴柏华带领《条例》立法协商调研组,先后到周口市吉鸿昌烈士旧居、吉鸿昌将军纪念馆、杜岗会师纪念馆实地察看革命文物保护、整理修复、传承运用等情况。随后,调研组前往李之龙革命活动旧址,以及驻马店市豫中抗日根据地纪念馆、鄂豫边省委革命纪念馆开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当地革命文物保护工作情况,就文物保护职责划分、管理体系建设、资金保障等深入交流探讨。 为做好《条例(草案)》的审核工作,河南省司法厅、省文物局组织调研组到位于信阳市的鄂豫皖革命纪念馆进行调研。河南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粱增杰、省文物局革命文物处处长张永俊等就《条例》的起草、审查和修订情况与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细致全面地研讨交流,听取了对相关条款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3月23日至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焦豫汝一行到濮阳市围绕《条例(草案)》展开立法调研,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询问交流等方式,详细了解革命历史遗址遗迹、文物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情况,以及革命文物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河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王小平告诉记者,专题调研组深入革命旧址、革命纪念馆等实地察看、座谈交流,全面了解当地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方面的做法、成效和经验,广泛征求当地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机构设置、人才队伍建设、财力物力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做好《条例》制定工作打下坚实基础。通过调研,《条例》符合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实际,结构严谨、层次清晰、权责明确,内容具体可行。 强化经费保障 纳入考评体系 为解决革命文物保护的经费保障等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用于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一般项目补助,应当向革命文物保护项目加大倾斜力度。 《条例》进一步明确,革命文物保护经费应当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维修保护、环境整治、展示传承、文物征集、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日常养护、监测评估、应急抢险和技防、消防、防雷保护性设施建设等。 在考评体系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机构应当将革命文物保护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此外,《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多元化投入体系,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工作。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革命文物的义务,有权对歪曲、丑化、亵渎或者损毁、侵占、破坏革命文物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在革命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振兴、文旅文创融合战略要求,衔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红色旅游、研学旅游、乡村旅游、特色乡镇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等相结合,助力乡村振兴。同时明确,国有革命博物馆、革命纪念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鼓励其他收藏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可移动革命文物免费向社会开放。 规范管理制度 明确保护职责 革命文物如何认定?《条例》明确,开展革命文物认定工作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征求同级宣传、党史地方志等部门的意见。非国有革命文物的认定,应当征求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的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革命文物认定申请。 河南境内有鄂豫皖苏区首府所在地、焦裕禄纪念馆、“人工天河”红旗渠等革命文物资源,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和利用本地革命文物资源优势,做好革命文物传承利用工作,传承弘扬大别山精神、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等,打造具有河南特色的革命文化品牌。 《条例》明确,鼓励革命文物保护单位、革命博物馆、革命纪念馆、档案馆等建设富有特色的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传承弘扬革命精神的主题教育活动。 在革命文物管理上,《条例》要求实行名录管理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将认定的革命文物列入本级革命文物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公布同级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当将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单列。 《条例》明确,革命文物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列入名录的革命文物,因灭失、损毁等原因致使价值丧失、降低的,由将其列入名录的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原核定公布名录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普查,适时进行专项调查,并加强对散存革命文物、文献史料和革命故事的征集,及时把新发现的革命文物依法纳入保护范畴。革命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应当采取实地调查与档案资料、报刊资料、口述资料等相互印证的方式进行。 针对革命文物单位的保护管理等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其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革命文物的历史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漫画/高岳
|
《河南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将施行
|
国有革命博物馆革命纪念馆免费向社会开放
|
|
|
|
( 2023-12-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河南省革命文物点多、面广、量大,红色文化资源丰富。近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河南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44条,结合河南革命文物工作实际,从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方面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作出规范性要求,明确了法律责任,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治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前,河南省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方面仍存在不足,一些地方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视程度不足、认识不到位,缺乏相应的保护利用规划和资金投入,系统保护和统筹协调仍是文物工作的弱项。《条例》对进一步做好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将有效保护好革命文物。 深入调查研究 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革命文物承载着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如何让红色基因赓续传承?《条例》出台前,河南省相关部门进行了密集调研。 2023年2月28日至3月2日,河南省政协副主席戴柏华带领《条例》立法协商调研组,先后到周口市吉鸿昌烈士旧居、吉鸿昌将军纪念馆、杜岗会师纪念馆实地察看革命文物保护、整理修复、传承运用等情况。随后,调研组前往李之龙革命活动旧址,以及驻马店市豫中抗日根据地纪念馆、鄂豫边省委革命纪念馆开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当地革命文物保护工作情况,就文物保护职责划分、管理体系建设、资金保障等深入交流探讨。 为做好《条例(草案)》的审核工作,河南省司法厅、省文物局组织调研组到位于信阳市的鄂豫皖革命纪念馆进行调研。河南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粱增杰、省文物局革命文物处处长张永俊等就《条例》的起草、审查和修订情况与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细致全面地研讨交流,听取了对相关条款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3月23日至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焦豫汝一行到濮阳市围绕《条例(草案)》展开立法调研,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询问交流等方式,详细了解革命历史遗址遗迹、文物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情况,以及革命文物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河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王小平告诉记者,专题调研组深入革命旧址、革命纪念馆等实地察看、座谈交流,全面了解当地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方面的做法、成效和经验,广泛征求当地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机构设置、人才队伍建设、财力物力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做好《条例》制定工作打下坚实基础。通过调研,《条例》符合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实际,结构严谨、层次清晰、权责明确,内容具体可行。 强化经费保障 纳入考评体系 为解决革命文物保护的经费保障等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用于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一般项目补助,应当向革命文物保护项目加大倾斜力度。 《条例》进一步明确,革命文物保护经费应当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维修保护、环境整治、展示传承、文物征集、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日常养护、监测评估、应急抢险和技防、消防、防雷保护性设施建设等。 在考评体系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机构应当将革命文物保护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此外,《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多元化投入体系,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工作。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革命文物的义务,有权对歪曲、丑化、亵渎或者损毁、侵占、破坏革命文物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在革命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振兴、文旅文创融合战略要求,衔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红色旅游、研学旅游、乡村旅游、特色乡镇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等相结合,助力乡村振兴。同时明确,国有革命博物馆、革命纪念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鼓励其他收藏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可移动革命文物免费向社会开放。 规范管理制度 明确保护职责 革命文物如何认定?《条例》明确,开展革命文物认定工作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征求同级宣传、党史地方志等部门的意见。非国有革命文物的认定,应当征求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的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革命文物认定申请。 河南境内有鄂豫皖苏区首府所在地、焦裕禄纪念馆、“人工天河”红旗渠等革命文物资源,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和利用本地革命文物资源优势,做好革命文物传承利用工作,传承弘扬大别山精神、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等,打造具有河南特色的革命文化品牌。 《条例》明确,鼓励革命文物保护单位、革命博物馆、革命纪念馆、档案馆等建设富有特色的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传承弘扬革命精神的主题教育活动。 在革命文物管理上,《条例》要求实行名录管理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将认定的革命文物列入本级革命文物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公布同级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当将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单列。 《条例》明确,革命文物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列入名录的革命文物,因灭失、损毁等原因致使价值丧失、降低的,由将其列入名录的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原核定公布名录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普查,适时进行专项调查,并加强对散存革命文物、文献史料和革命故事的征集,及时把新发现的革命文物依法纳入保护范畴。革命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应当采取实地调查与档案资料、报刊资料、口述资料等相互印证的方式进行。 针对革命文物单位的保护管理等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其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革命文物的历史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漫画/高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