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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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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象表演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 2023-12-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本报讯 记者石飞 近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诉被告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中,因原告多元智能研究所认为被告野象谷景区从事大象表演是虐待亚洲象、损害自然生态系统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主张由被告承担停止大象表演、赔礼道歉等生态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昆铁中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环境公益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野象谷景区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明,其具备利用大象进行展演的资质,组织展演不违反国家规定,系合法经营。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需要采用与其生理特点、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方式、手段进行约束、规制,合理的驯养不是虐待。野象谷景区大象表演是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进行,并未给大象身体带来伤害,原告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野象谷景区用于展演的大象及展演区域仅限于野象谷且独立于野外生态环境,未破坏生态,亦未给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带来重大风险。昆铁中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同时指出,本案原告主张虽不成立,但社会公众对本案的广泛关注说明人们关于动物保护的理念在不断发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允许野生动物展演的同时也强调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与此同时,伴随人类社会文明程度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公众更应重视对动物的保护,采用更加文明的理念和方法驯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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