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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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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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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国家-企业”协同型非公领域腐败犯罪合规治理模式
· 人格权编的中国范式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 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程序的监督
· 应采取“两步走”的解释方案
· 可通过现有的过失犯理论解决

蔡仙谈自动驾驶领域过失犯归责问题——
可通过现有的过失犯理论解决

( 2023-10-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蔡仙在《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自动驾驶中过失犯归责体系的展开》的文章中指出:
  数字化革命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催生了自动驾驶时代的到来。人类一方面享受着自动驾驶在提高道路安全性、缓解交通堵塞、实现共享经济等方面带来的便利,另一方面,出于治理这项新技术带来的风险的需要,不得不正视自动驾驶技术给法律带来的全方位挑战。为此,德国、美国、英国等自动驾驶技术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在全力发展自动驾驶技术、完善道路环境的同时,纷纷推进自动驾驶的立法,并依据自动驾驶技术特征、发展状况以及给人类带来的风险和利益,对既有的法教义学理论进行反思。其中,自动驾驶系统的分级化、自主学习特征以及自动驾驶场景下交通参与主体的复杂多元化,给刑法理论尤其是过失犯归责理论的发展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
  自动驾驶中过失犯归责既是一个对自动驾驶技术本身引发的风险在各个参与主体之间进行分配的过程,也是对刑事风险分配的过程。因此,有必要正视刑法在这一风险分配中的地位,尤其是要结合其他部门法,适当、有效地发挥刑法合理分配创新风险、稳步推进技术创新发展的功能。
  现有的过失犯理论可以解决自动驾驶领域过失犯归责问题,而如果突破传统过失犯归责理论,不仅不符合刑法中的责任主义,影响各个参与主体对自己行为的预期,而且由此导致的刑罚加重也不利于该项科技的进步。况且,民法上的产品责任、保险责任,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以及其他监管措施更适宜应对一个新型技术应用所引发的风险。事实上,自动驾驶技术给过失犯理论带来的真正挑战在于,如何将现有理论适用于这种新场景,以应对算法黑箱、交通参与主体多样化等局面。为此,刑法应与其他部门法、监管政策有效协调,理性地介入到自动驾驶的风险分配过程中。分配风险及确定注意义务时,要考虑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使用者等主体间的利益权衡、对汽车的现实支配程度、风险控制能力、技术发展水平和公众认知等因素。从自动驾驶系统的可解释水平和技术发展趋势来看,算法黑箱不能成为放弃过失犯中预见可能性要素或者降低归因归责标准的缘由。这种突破只会创设新一轮风险,阻碍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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