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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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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从“强治标”到“强治本”
构建“国家-企业”协同型非公领域腐败犯罪合规治理模式
· 人格权编的中国范式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 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程序的监督
· 应采取“两步走”的解释方案
· 可通过现有的过失犯理论解决

人格权编的中国范式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 2023-10-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民法典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是对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是新时代下人格权保护的“中国范式”,对构建中国民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具有标志性意义,可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人格权编的中国范式体系
  从构成上看,法的体系包括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外部体系确保法律在形式上的逻辑一致,而内部体系则实现法律在价值上的融贯。
  (一)中国范式的人格权法内部体系
  从内部体系的角度来看,人格权编始终以保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
  1.人格尊严价值优先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重申了总则编中的人格尊严,并以其作为具体人格权的基石。第一千零二条“生命尊严”这一概念在中国民法上的创立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未来的特别法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2.人格自由发展
  人格自由发展是人格权编的基本原则之一。人格自由发展是人格尊严的延伸,基于尊严内涵中的自我决定价值,强调自然人的个性和潜能的充分发展和全面展露。
  3.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人格权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规范中,并积极弘扬。因此,人格权编特别强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4.确立代际正义原则
  人格权编在保护当代人格权益的同时,还特别关注代际间权益的保护和平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针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作出了严格规定,体现了促进代际正义的深刻内涵及推动生命伦理领域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深远视野。
  (二)中国范式的人格权法外部体系
  人格权编外部体系的中国范式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篇章结构安排的中国模式
  人格权编在体例编排上的重要创新之一在于“小总则”的设立。“一般规定”通过设置身份权的准用条款,将人格权总则提升为整个人身关系的总则,从而在传统的财产关系总则之外,成功打造了一个全新的人身关系总则。
  2.“具体人格权清单+一般人格权补充”的确权模式
  在比较法上,人格权立法存在一元主义模式、多元主义模式和折中模式。折中模式的特点是在列举具体人格权之不同类型的同时又规定人格权的一般条款,以实现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保持高度的灵活性。我国民法典采取的“具体+一般”模式即属此类,既保证了法律规则的清晰性,又为法律在未来的发展预留了广阔的空间,兼顾了法的稳定性与开放性。
  3.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协同治理
  民法典强调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协同治理的理念尤为典型地体现于人格权编。首先,人格权编为国家公权力机关赋加了人格权保护义务。其次,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条款属于生命伦理法的范畴,具有强制性。
  4.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有机结合
  在传统的侵权法保护模式中,人格权制度更多地强调其裁判规范属性和救济功能;而在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模式之下,应注重人格权本身的积极权能以及预防侵害行为的功能,因此,人格权法的行为规范属性同样应受重视。
人格权编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鲜明特色。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设置和实施可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提供坚实的保障和有力的支撑。
  (一)人格权编与全面发展的中国式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下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包含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共同富裕。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尊重所有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对此,人格权编可以发挥重要的功能。
  1.保障人格尊严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自始至终以人格尊严为核心价值,以人格尊严为人格权制度的基石,在明确规定的各项具体人格权外,还肯定了自然人享有基于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2.保障人格平等
  人格权制度天然与平等原则相关。人格权在取得方式上是与生俱来的,所有人均无差异地取得和享有人格权,所享有的人格权的种类和内容亦无差异。
  3.优先保护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编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特别强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优先保护。这些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方式规避适用。
  4.鼓励人格自由发展
  基于人格自由发展,人格权编规定了权利人在许可使用后的任意撤销制度。任意撤销制度充分体现了对权利人人格自由发展的充分保障。
  5.防止主体客体化
  人格权编在鼓励人格自由发展、允许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同时,也充分意识到人格商品化的风险。面对主体客体化的风险,人格权编坚持立足于尊严价值这一基石,始终捍卫人的主体地位,特别强调人格权的不得放弃和转让原则。
  6.促进对基本权利的保护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坚持以保障人民权利为法治的根本目的,让人民成为人权法治保障的最广受益者。民法典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有助于妥当协调人格权与宪法基本权利的关系,实现贯通保护,进而更加完善人权的法治保障。
  (二)人格权编与科技驱动的中国式现代化
  当前,信息网络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给人格权带来的挑战尤其严峻。回应“时代之问”,实现“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正是人格权编的“时代特色”所在。从这个意义而言,人格权编的设立是中国民法典区别于传统民法典的主要特征之一。
  从形式意义来看,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设置能够有效克服立法碎片化的局限,以更加系统和现代的方式去保护人格权。从实质意义来说,民法典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是对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地位旗帜鲜明的坚决弘扬,确保社会每一成员可以自主和有尊严地参与共同体的社会生活,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决定其命运,实现其个性的充分彰显和人格的自由发展。从法律文明的发展来看,民法典设置人格权编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中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的全新探索,它必将成为我国对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所贡献的中国方案与中国范式。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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