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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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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从“强治标”到“强治本”
构建“国家-企业”协同型非公领域腐败犯罪合规治理模式
· 人格权编的中国范式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 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程序的监督
· 应采取“两步走”的解释方案
· 可通过现有的过失犯理论解决

从“强治标”到“强治本”
构建“国家-企业”协同型非公领域腐败犯罪合规治理模式

( 2023-10-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刘艳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腐败活动和腐败行为,不仅是一种以权力的非公共运动为特征的社会现象,而且也是一种直接介入社会经济运动和经济发展的现象。长期以来,中国的腐败治理体系更侧重于规制公权力。然而,以私营部门为代表的非公领域腐败同样会对公共部门乃至腐败治理体系产生负面影响。新近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中也明确提出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并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然而,上述举措还只是“治标不治本”。
  (一)非公领域腐败犯罪的代际特征及规制困境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随之而来的是非公领域腐败问题的愈加凸显。非公领域腐败犯罪具有代际特征,表现为权力寻租益发隐蔽、手段日益高智化、涉案区域更为集中化、腐败群体日益综合化等,这给反腐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是寻租方式愈发隐蔽,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复杂的利益输送方式而难以被发现。二是手段高智化,利用金融工具洗钱和“抽佣”行贿受贿,增加了揭发难度。三是区域集中化,经济发达地区非公领域腐败更为严重。四是腐败群体综合化,不再局限于特定群体,呈现多层次、多领域特征。
  近年来,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试点和全面铺开,我国加大了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在规制非公领域腐败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当前也面临着一些严峻的困境和挑战。
  一方面,推进腐败治理和优化营商环境之间存在政策张力。腐败治理是中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旨在建设清廉政治、保护公共利益、提高治理效能。然而,这些措施可能会对企业和市场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引发了腐败治理与营商环境优化之间的政策张力。
  另一方面,当下的反腐败政策更加聚焦于公权力,非公领域腐败治理的责任主体缺位。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主要聚焦于公权力,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等公共部门,非公领域的腐败问题相对被忽视,而非公领域的腐败同样严重,甚至可能呈现一定程度的蔓延势头。
  (二)“国家-企业”反腐败协同治理模式的提出
  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以预防或者镇压犯罪为主要目的的国家机关的一切对策,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党和政府多次开展反腐败的斗争、运动和工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了“严”“厉”程度不尽相同的腐败治理模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从政府部门延伸到国企、民企及其他社会组织,这标志着中国反腐治理模式开始由单一的政府自我监督,向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并重,朝着未来的“国家-企业”协同治理模式转型。我国推进非公领域腐败合规治理的现实动力,源自于两个关键方面的政策张力。
  一是应对非公领域腐败代际特征亟须治理内涵式转型。当前,面对非公领域腐败日益增多的腐败结构性变化,我国亟须转变腐败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随着中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腐败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公共部门,而是逐渐渗透到非公领域。腐败行为不仅出现在企业内部,还牵涉政府官员和企业之间的勾结。腐败的日益扩散,不仅侵蚀了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也扭曲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威胁到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实际上,腐败治理的重心由公共部门转向非公领域是全球很多国家和地区所经历过的“清廉转型”的过程,这一治理范式表明了人类社会在探索从腐败向廉洁的转型,实际是探寻善治模式的过程。当前中国正处于反腐败治理的转型期,不再仅止于形式治理,而是朝向实质治理的方向发展。
  二是平衡非公领域腐败政策张力要求引入合规的理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二条明确将私营部门的腐败行为纳入规制范畴。此外,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或地区,同样将私营部门的腐败纳入合规监管体系。如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1977年)、英国的《反贿赂法》(2010年)、法国的《萨宾第二法案》(2016年)所确立的合规机制都属于“反腐败合规”。而当前,我国的腐败治理理念仍以惩治公权力为主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问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缺乏从刑事立法与司法角度及犯罪预防层面的系统研究,仍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而平衡非公领域腐败政策张力要求引入合规理念。
  (三)回应治理:非公领域反腐败合规的国家方略
  当前,中国非公领域的反腐败治理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反腐败更注重集中打击、严打性质,属于“强治标-弱治本”的阶段。这种模式对遏制腐败蔓延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非公领域特别是民营企业腐败的深层次体制性问题。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应当实现从“强治标-弱治本”向“强治本-弱治标”的转变。“强治本”要通过持续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消除腐败的土壤和温床,而“弱治标”则是不再过分依赖严厉打击个别腐败案件的刑事手段。具体来说,当前非公领域反腐败应进一步向“严而不厉”转变。非公领域反腐败需要处理好治本和治标的关系,不能简单依赖震慑和惩治的手段,而要通过改革化解腐败的深层次体制根源。
  一是推动国家腐败治理观念的转向。当前,中国面临的腐败治理与营商环境优化的挑战需要在观念层面上作出转变。这种转变不仅仅局限于反腐败制度和政策的调整,更需要深刻认识腐败问题的本质,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回应治理理念。传统意义上,“严刑峻法”是反腐败的主要手段,而在新阶段,必须以“严治理念”为核心,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腐败治理观念,以实现“强治本-弱治标”的战略转型。
  二是建构“回应型”前端预防体系。要实现腐败治理模式向“强治本-弱治标”的转变,立法方面的改革和创新至关重要。必须建构“回应型”前端预防体系,以合理法律设计为基础,实现全社会的参与、共治、共建。这种立法模式更加注重事前预防和制度建设,减少事后追责的需要。
  三是完善“回应型”后端惩治红线。在“强治本-弱治标”阶段,司法机关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实现腐败治理模式的转变,必须在司法方面作出系统性的改革和创新,构建“回应型”后端惩治红线。
  (四)自我监管:非公领域反腐败合规的企业路径
  随着中国腐败治理模式向“强治本-弱治标”的阶段性转变,非公领域的企业在腐败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合规整改这种非刑罚制裁方式较之罚金刑更具严厉性,充分契合了“严而不厉”的腐败治理理念。因此,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其自身的合规与反腐败举措至关重要。为了更好地实现腐败治理的战略转型,非公领域的企业需要借助自我监管的力量,构建科学合理的合规体系,以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自我监管为路径,推动腐败治理向更加深入、全面的方向发展。
  在事前,企业应建立健全合规体系,将合规视为企业文化,融入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明确腐败的形式和危害,增强合规意识,制定具体可执行的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监督和审计机制;在事中,企业应加强内外部沟通合作,与政府、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关系,获取合规信息和资源,共同推动合规措施,培训员工遵守合规,强调诚信、廉洁的工作氛围;在事后,企业应建立合规审查和监测机制,对合规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整改。发现合规缺陷,及时整改,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跟踪和督促整改落实。
  总的来说,非公领域的企业在反腐败合规方面,应以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自我监管为路径,建立健全合规体系,加强内外部沟通合作,实施合规方案,并不断进行监测、评估和整改。只有通过企业自我监管的努力,形成合力,才能推动中国反腐败治理模式的战略转型,实现腐败治理的全面深化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本文系中国犯罪学学会2022年度理论研究课题“‘国家-企业’协同型非公领域腐败犯罪合规治理模式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FZXXH2022C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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