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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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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从“强治标”到“强治本”
构建“国家-企业”协同型非公领域腐败犯罪合规治理模式
· 人格权编的中国范式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 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程序的监督
· 应采取“两步走”的解释方案
· 可通过现有的过失犯理论解决

王俐智谈表情符号的解释——
应采取“两步走”的解释方案

( 2023-10-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吉林大学法学院王俐智在《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8期上发表题为《表情符号的解释:基于情境主义的解释方案》的文章中指出:
  表情符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渐流行和丰富起来。目前,表情符号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交流中多样化且不可或缺的表达元素。表情符号通常和文字一起,被用来表达一种情绪或者增加读者对文字的理解。表情符号可以弥补网络交流的文字缺陷,形成一种“符号补偿”策略,有效地提升了沟通的效率。然而,表情符号引发的解释争议也随之而来。
  随着表情符号的普及,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表情符号的解释存在着“肯定性解释”与“否定性解释”的裁判分歧,其实质是同意推定与异议推定两种不同解释方案的碰撞。无论是同意推定还是异议推定的解释原则,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意推定注重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而忽视了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并且让表意人普遍地负担提出异议的义务难谓合理。异议推定尊重了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而忽视了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并且可能诱发表意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表情符号作为一种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解释与合同解释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诸多共性。表情符号是当事人之间的整个沟通对话的一部分,而整个沟通对话则构成了当事人之间的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从整体角度看,表情符号又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因此,表情符号的解释更多地发生在合同解释的场景之下。美国合同法上存在着文本主义和情境主义两种解释理论,前者排斥文本之外的任何证据,后者强调文本之外的情境考察。基于表情符号的特性,情境主义更适于表情符号的解释。
  基于情境主义,表情符号的解释应采取“两步走”的解释方案。表情符号的初步解释应当首先区分主动情境与被动情境;其次在被动情境下进一步区分初次交易情境与多次交易情境;最后在初次交易情境下再次区分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情境与合同履行情境,进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推定方案。基于表情符号的特性,表情符号的最终解释要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考察表情符号的上下文、表意人的实际行为和习惯等因素,得出妥当的解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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