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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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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守东
目前所知我国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早期执法故事与舜有关,内容出自我国最早的史书《尚书·舜典》:“(舜)流共工于幽州(今北京密云),放驩兜于崇山(今张家界),窜三苗于三危(甘肃、青海两省交界处),殛鲧于羽山(今江苏东海县和山东临沭县交界处),四罪而天下咸服。”作为儒家建构的中国早期历史的重要角色之一,舜以其美德获得“四岳”等地方领袖的举荐,接受尧帝的禅让,成为“天下”万国的领袖。他借以巩固其作为“天下共主”地位的重要举措就是对共工、驩兜、三苗、鲧的不当行为分别予以诛杀、流放,这一系列行动被《尚书》用动词“罪”予以概括,即加罪、定罪、罚罪。从这一传说来看,罪字的早期用法与维护“天下共主”的政治行动有关。此后,在《史记·舜本纪》中,舜惩罚共工、驩兜、三苗、鲧的行为,被赋予整顿四方蛮夷秩序、使其进于文明的意义:“流共工于幽陵,以变北狄;放驩兜于崇山,以变南蛮;迁三苗于三危,以变西戎;殛鲧于羽山,以变东夷:四罪而天下咸服。” 在《尚书》与《史记》的历史叙事中,舜惩罚的这些人都是部族领袖,他们受惩罚,减弱了华夏文明秩序受到挑战的可能性。地方领袖因挑战或威胁“天下共主”的权威而被舜定罪,使得政治上的权力争夺转化为罪的概念演绎。政治的较量转换到法律场域。至于商汤伐夏桀,“罪”的法律概念更是把政治与宗教联系在一起。《尚书·汤誓》所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把宗教维度引入政治范畴,改朝换代的政治革命由此获得来自“天命”的正当性授权。于是,政治、法律与宗教在“罪”的概念上成为三位一体的结构,透露了早期中国法的部分真相。 舜的传说还为我们带来有关中国法官的有趣故事。在儒家塑造的早期中国史中,法官也在文明秩序构建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位法官就是后来成为中国“狱神”的皋陶。他是“东夷”首领,却成为舜的得力干将,堪称中华民族融合的典范。皋陶的故事也说明华夏民族重视的是文化认同,而不是种族差别。 《尚书·舜典》记载,舜命皋陶作“士(法官)”的原因是“蛮夷猾夏,寇贼奸宄”,即外有蛮夷侵扰、内有杀人越货,所以需要法官惩罚华夏与蛮夷中的违法犯罪者,从而维持华夏秩序。舜要求皋陶执行的刑罚主要内容是“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五刑一般认为是墨(刺面或额,染上黑色,作为标记,又叫黥)、劓(割鼻子)、剕(砍脚)、宫(阉割、毁损男女生殖器,使之不能生育)、大辟(死刑)。《舜典》也有“象以典刑”的说法,朱熹认为:“其刑也必曰象以典刑者,画像而示民以墨、劓、剕、宫、大辟五等肉刑之常法也。”(《朱子全集·舜典象刑记》)朱熹不同意把“象以典刑”解释为象征性刑罚,而是解释为“示民以……常法”,即通过画像向民众展示执行五刑的样式,让百姓知而畏惧。正因为五刑是实际执行而不是象征性的刑罚,所以舜特别提醒皋陶,执法要格外慎重,即“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因此,对于罪证并不确凿的疑难案件,就以“五流”的流放刑代替五刑。 “三就”指五刑的三种执行地点,裴骃在《史记集解·卷一·五帝本纪第一》中说是“大罪陈诸原野,次罪于市朝,同族适甸师氏”,即异族犯下的大罪要通过发动战争对其讨伐;次一等的罪行在集市或宫廷执行;君王的同族则受优待,由专门负责执行王的同族或贵族死刑的官吏“甸师”在隐秘处执行,使其不因被公开行刑而受到羞辱。对于改判“五流”的五刑罪犯,就像五刑的执行有所谓“三就”一样,也是“五三”节奏,适用“三居”:大罪投四裔,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四裔”指幽州、崇山、三危、羽山,即舜诛杀、流放共工、驩兜、三苗、鲧的四个边远地区。四裔、九州、中国指由远及近的流放地。 执法的难点在于锁定真凶。对于善于伪装的罪犯,法官的智慧常常显得捉襟见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冤枉无辜,凶手反而逍遥法外。为此,人类早期借助于“神判”,所在多有。后世学者也以皋陶为主角构思中国的神判故事,使有关皋陶的传说更具神话色彩。比如,汉代王充《论衡·显应》说:“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此“羊”即神兽“獬豸”,它只有一只角,能用角触嫌疑犯,帮助识别罪人。神判思想与故事转而成为现实的制度:自战国时期楚王以獬豸形象制作王冠开始,一直到明清,都有官员特别是与执法有关的官员佩戴獬豸冠或在官衣上制作有獬豸形象的“补服”。 (文章节选自张守东《传统中国法叙事》,东方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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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帝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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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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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守东
目前所知我国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早期执法故事与舜有关,内容出自我国最早的史书《尚书·舜典》:“(舜)流共工于幽州(今北京密云),放驩兜于崇山(今张家界),窜三苗于三危(甘肃、青海两省交界处),殛鲧于羽山(今江苏东海县和山东临沭县交界处),四罪而天下咸服。”作为儒家建构的中国早期历史的重要角色之一,舜以其美德获得“四岳”等地方领袖的举荐,接受尧帝的禅让,成为“天下”万国的领袖。他借以巩固其作为“天下共主”地位的重要举措就是对共工、驩兜、三苗、鲧的不当行为分别予以诛杀、流放,这一系列行动被《尚书》用动词“罪”予以概括,即加罪、定罪、罚罪。从这一传说来看,罪字的早期用法与维护“天下共主”的政治行动有关。此后,在《史记·舜本纪》中,舜惩罚共工、驩兜、三苗、鲧的行为,被赋予整顿四方蛮夷秩序、使其进于文明的意义:“流共工于幽陵,以变北狄;放驩兜于崇山,以变南蛮;迁三苗于三危,以变西戎;殛鲧于羽山,以变东夷:四罪而天下咸服。” 在《尚书》与《史记》的历史叙事中,舜惩罚的这些人都是部族领袖,他们受惩罚,减弱了华夏文明秩序受到挑战的可能性。地方领袖因挑战或威胁“天下共主”的权威而被舜定罪,使得政治上的权力争夺转化为罪的概念演绎。政治的较量转换到法律场域。至于商汤伐夏桀,“罪”的法律概念更是把政治与宗教联系在一起。《尚书·汤誓》所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把宗教维度引入政治范畴,改朝换代的政治革命由此获得来自“天命”的正当性授权。于是,政治、法律与宗教在“罪”的概念上成为三位一体的结构,透露了早期中国法的部分真相。 舜的传说还为我们带来有关中国法官的有趣故事。在儒家塑造的早期中国史中,法官也在文明秩序构建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位法官就是后来成为中国“狱神”的皋陶。他是“东夷”首领,却成为舜的得力干将,堪称中华民族融合的典范。皋陶的故事也说明华夏民族重视的是文化认同,而不是种族差别。 《尚书·舜典》记载,舜命皋陶作“士(法官)”的原因是“蛮夷猾夏,寇贼奸宄”,即外有蛮夷侵扰、内有杀人越货,所以需要法官惩罚华夏与蛮夷中的违法犯罪者,从而维持华夏秩序。舜要求皋陶执行的刑罚主要内容是“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五刑一般认为是墨(刺面或额,染上黑色,作为标记,又叫黥)、劓(割鼻子)、剕(砍脚)、宫(阉割、毁损男女生殖器,使之不能生育)、大辟(死刑)。《舜典》也有“象以典刑”的说法,朱熹认为:“其刑也必曰象以典刑者,画像而示民以墨、劓、剕、宫、大辟五等肉刑之常法也。”(《朱子全集·舜典象刑记》)朱熹不同意把“象以典刑”解释为象征性刑罚,而是解释为“示民以……常法”,即通过画像向民众展示执行五刑的样式,让百姓知而畏惧。正因为五刑是实际执行而不是象征性的刑罚,所以舜特别提醒皋陶,执法要格外慎重,即“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因此,对于罪证并不确凿的疑难案件,就以“五流”的流放刑代替五刑。 “三就”指五刑的三种执行地点,裴骃在《史记集解·卷一·五帝本纪第一》中说是“大罪陈诸原野,次罪于市朝,同族适甸师氏”,即异族犯下的大罪要通过发动战争对其讨伐;次一等的罪行在集市或宫廷执行;君王的同族则受优待,由专门负责执行王的同族或贵族死刑的官吏“甸师”在隐秘处执行,使其不因被公开行刑而受到羞辱。对于改判“五流”的五刑罪犯,就像五刑的执行有所谓“三就”一样,也是“五三”节奏,适用“三居”:大罪投四裔,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四裔”指幽州、崇山、三危、羽山,即舜诛杀、流放共工、驩兜、三苗、鲧的四个边远地区。四裔、九州、中国指由远及近的流放地。 执法的难点在于锁定真凶。对于善于伪装的罪犯,法官的智慧常常显得捉襟见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冤枉无辜,凶手反而逍遥法外。为此,人类早期借助于“神判”,所在多有。后世学者也以皋陶为主角构思中国的神判故事,使有关皋陶的传说更具神话色彩。比如,汉代王充《论衡·显应》说:“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此“羊”即神兽“獬豸”,它只有一只角,能用角触嫌疑犯,帮助识别罪人。神判思想与故事转而成为现实的制度:自战国时期楚王以獬豸形象制作王冠开始,一直到明清,都有官员特别是与执法有关的官员佩戴獬豸冠或在官衣上制作有獬豸形象的“补服”。 (文章节选自张守东《传统中国法叙事》,东方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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