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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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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其适用场景需要继续优化
· 是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全面融合
· 法有“火德” 国必兴盛
· “名”和中华法文化的遗传密码
· 舜帝执法

曹博谈回应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智能化的应然选择——
是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全面融合

( 2023-09-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曹博在《东方法学》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著作权法如何应对Web3.0挑战:以视听内容为样本》的文章中指出:
  影视作品是现代著作权法中的重要作品类型,具有创作门槛高、投资数额大、制作周期长、参与者众多、利益关系复杂等特点。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的普及,在影视作品之外,视听内容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创作传播的门槛大幅下降,用户创作内容日益繁荣。视听作品内部产生分野,作者、投资者、网络平台、二次创作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纷争不断激化。影视公司集体讨伐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乱象,但搬运、切条、速看、合辑等现象并未减少,反而不断出现新的视听内容传播方式。
  视听内容的创作传播,受到互联网底层逻辑的显著影响,是互联网从“信息单向发布的Web1.0时代”向“用户互动参与的Web2.0时代”演进的必然结果。Web1.0时代,信息传播高度依赖网络技术和信息终端设备。单向的信息传输模式,导致拥有技术与设备的组织化、专业化网站编辑代替了传统媒体形式,掌握了信息生产聚合与传播反馈的话语权。但在内容生产层面,其主要功能仍局限于对线下作品进行电子转换及传输。Web2.0时代,网络用户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作品的交互式创作和传播。平台权力强化后,视听内容创作与传播的智能化不可逆转,对效率与流量的极致追求,使得著作权治理体系下的演绎创作规则、许可交易模式、侵权救济措施捉襟见肘。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通知删除等制度工具,难以应对大规模作品使用需求和智能化作品传播场景。Web3.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智能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创生了新的利益空间,降低了获取和整合创作素材的难度,作品传播的效率大幅提升,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及其危害也会显著增强。同时,视听内容产业中对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技术工具的应用将更加普遍,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全面融合是回应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智能化的应然选择。合理使用判定模式的客观化改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自治性调整、通知删除规则向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全面转化,都是基于Web3.0的技术架构,力图实现视听内容著作权治理体系智能化革新的探索与尝试,为著作权法应对Web3.0带来的挑战提供样本与经验。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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