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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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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其适用场景需要继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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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奋飞谈涉案企业合规纳入刑事审判的三种模式——
各有其适用场景需要继续优化

( 2023-09-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涉案企业合规纳入刑事审判的三种模式》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逐渐纳入刑事审判阶段,并呈现出“检察主导”模式、“法院主导”模式、“检法协同”模式三种程序模式并存的格局。三种程序模式各有其适用的场景,但也都需要在未来的改革中继续优化。
  以合规轻缓量刑建议为支撑的“检察主导”模式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经验,检察机关提出的合规轻缓量刑建议能否得到法院的审查采纳,也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其优化路径的重点或在于,推动建构刑事诉讼中的合规互认机制、法官参与合规验收听证的常态化机制,并对审前合规考察启动程序进行一定的诉讼化改造。
  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无论是在一审程序,还是在二审程序,涉案企业都可能会继续向法院提出启动合规考察的申请,以换取被从宽处理的机会。一些法院初步尝试将一些企业的“事中合规”(即在案发后办案机关未对其启动合规考察的情况下自主进行的整改)或“事后合规”(即在办案机关对其启动合规考察的情况下进行的整改)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从而塑造了“法院主导”程序模式。作为“检察主导”模式的必要补充,“法院主导”模式的出现,为那些审查起诉环节未获得从宽机会的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但其目前也存在着合规考察条件不清、合规监管方式不明、合规激励不足的局限性。即使未来可以从优化改革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引入第三方监管等方面对其进行完善,也难以有更多的适用空间。毕竟,在没有检察机关全面参与和配合的情况下,“法院主导”的合规整改不仅存在着一些现实的障碍,也与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角色存在一定的冲突。
  以实现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为目标,以检法联合落实合规从宽激励为手段的“检法协同”模式,不仅能够提升企业合规从宽的权威性,保障企业合规整改的实效性,还有助于解决企业合规激励落实上的不确定性问题,或将成为企业合规整改纳入刑事审判的常态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程序模式,无论是在制度设计方面,还是在实践探索方面,“检法协同”模式都还存在继续优化的空间。为规范合规整改纳入刑事审判的权力行使,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出台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指导意见,尤其要重点解决好合规考察程序启动、合规监管和验收、企业合规从宽处理中检法机关的角色作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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