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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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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李静在《中外法学》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论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数字时代下的理论重构》的文章中指出: 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是指残障人有效、便利、无障碍地接入、交互、使用网络和信息,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获取公共服务的权利。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内容包括文字提示、盲文、手语、语音等信息交流服务的无障碍,软件系统和电子终端的无障碍,网页内容无障碍以及应用程序无障碍等。无障碍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确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残障人全面参与经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信息技术全面渗透经济社会生活,信息无障碍对于残障人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 在数字时代,残障人的信息无障碍权具有特殊重要性,是残障人平等参与社会交往、充分享受经济社会权利的前提条件。学界主流意见将平等服务作为残障人无障碍权的理论基础,信息无障碍权被视为无障碍权利从物理空间向信息空间的横向延展。这样一个市场导向的、将残障人作为消费者的保护路径已经不能适应数字时代全面保护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以数字公民身份理论来重构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致力于使残障人的无障碍权利当代化,充实并发展其内容,使其符合数字时代的要求,还可通过残障视角来重构信息社会的秩序、标准、原则和价值。 在数字时代,信息无障碍权的保障不仅是残障人消除障碍、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条件,更是为在数字时代充分伸张和肯定残障人的数字人格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充分实现需要一个整体性、前瞻性的规划与设计,充分考虑并纳入残障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通过技术安排将残障人的需求内嵌在信息技术的标准、产品、服务中,在互联网的底层架构、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信息输入输出与识别工具等各方面都为残障人的接入与使用提供充分条件。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法律目标,应当在于充分实现残障人的数字公民权利,促进并尊重残障人数字人格的自主性与完整性。加强残障人数字公民权利保护,积极推进信息无障碍法律制度建设,消除残障人和健全人之间的数字鸿沟,有利于我国建设一个民主、包容、可持续、普遍参与和共同受益的信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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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谈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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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整体性前瞻性的规划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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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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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李静在《中外法学》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论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数字时代下的理论重构》的文章中指出: 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是指残障人有效、便利、无障碍地接入、交互、使用网络和信息,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获取公共服务的权利。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内容包括文字提示、盲文、手语、语音等信息交流服务的无障碍,软件系统和电子终端的无障碍,网页内容无障碍以及应用程序无障碍等。无障碍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确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残障人全面参与经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信息技术全面渗透经济社会生活,信息无障碍对于残障人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 在数字时代,残障人的信息无障碍权具有特殊重要性,是残障人平等参与社会交往、充分享受经济社会权利的前提条件。学界主流意见将平等服务作为残障人无障碍权的理论基础,信息无障碍权被视为无障碍权利从物理空间向信息空间的横向延展。这样一个市场导向的、将残障人作为消费者的保护路径已经不能适应数字时代全面保护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以数字公民身份理论来重构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致力于使残障人的无障碍权利当代化,充实并发展其内容,使其符合数字时代的要求,还可通过残障视角来重构信息社会的秩序、标准、原则和价值。 在数字时代,信息无障碍权的保障不仅是残障人消除障碍、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条件,更是为在数字时代充分伸张和肯定残障人的数字人格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充分实现需要一个整体性、前瞻性的规划与设计,充分考虑并纳入残障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通过技术安排将残障人的需求内嵌在信息技术的标准、产品、服务中,在互联网的底层架构、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信息输入输出与识别工具等各方面都为残障人的接入与使用提供充分条件。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法律目标,应当在于充分实现残障人的数字公民权利,促进并尊重残障人数字人格的自主性与完整性。加强残障人数字公民权利保护,积极推进信息无障碍法律制度建设,消除残障人和健全人之间的数字鸿沟,有利于我国建设一个民主、包容、可持续、普遍参与和共同受益的信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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