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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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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权谈在法治轨道上理性推进互联互通——
需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 2023-09-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在《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平台互联互通的困境与法治回应》的文章中指出:
  平台互联互通符合开放、自由、共享的互联网精神。互联互通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在农业和工业时代,技术落后导致较大的成本,使得互联互通不大可行;在数字时代,先进的数字技术大大降低了互联互通的成本,却经常被人为制造障碍阻止互联互通。平台实施恶意不兼容、垄断数据等行为,不符合互联网产生的初衷,违背了开放、自由、共享的互联网精神。无论是政务平台还是企业平台,都应在一定限度内实施互联互通。互联互通有利于促进协同高效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建立开放的平台生态系统而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使用户享受便捷、高效、个性的数字服务。
  互联互通无论是对于协同高效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而推动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还是对于用户享受便捷、高效、个性的数字服务,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时代价值。然而,平台互联互通存在弊端,如果不适当地推进互联互通,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消极影响。首先,互联互通可能抑制平台经济创新。对于实施互联互通的平台而言,互联互通可能导致其竞争利益受到影响、运营成本增加、责任加重、用户体验度降低等不利后果;对于被互联互通的平台而言,互联互通可能导致其“搭便车”而丧失创新的动力;对于多方平台而言,互联互通可能导致算法共谋,不利于促进竞争。其次,互联互通可能不利于建立清晰的数据产权制度,难以实现数据要素的安全、有序、高效流通。再次,互联互通可能导致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效率与公平的失衡,不利于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最后,互联互通可能加大数据安全风险,导致数据安全风险的分散化和多元化。
  在法治轨道上理性推进互联互通,需要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准则,有效区分公共机构和私主体。应充分尊重平台的经营自主权,不过度干涉平台自治,正确认定“恶意不兼容”和数据垄断。平台为了维护自己以及相关主体的权益而实施的不兼容行为具有正当性,“恶意不兼容”应以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为要件。不实施数据互联互通并不必然构成数据垄断。对于公共数据,原则上应当实现无偿的互联互通,以有效打破“数据孤岛”;对于私有企业平台上的非公共数据,原则上应以市场的方式实现数据要素资源的高效配置,加强必要的反数据垄断。为了保障互联互通的有序性、高效性和安全性,应科学合理设定数据产权制度,并不断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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