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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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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遵循比例原则等基本法律原则

尹建国谈危害国家安全网络有害信息的范围判定——
应遵循比例原则等基本法律原则

( 2023-09-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尹建国在《法学评论》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危害国家安全网络有害信息的范围判定与法律边界》的文章中指出:
  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有害信息直接威胁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基石,是世界多国均高度警惕并重点打击的有害信息类型。缘于国家安全概念本身的高度不确定性,并基于不同国家面临的不同历史传统、制度背景、文化特征和社会共识,各国对危害国家安全网络有害信息内涵与外延之界定并不一致,并在具体判断标准和边界勘定方面存在较多模糊之处。对我国而言,新形势之下,亟须统一、明确界定危害国家安全网络有害信息的法律范围,这不仅体现着我国网络信息规制的口径和网络法治发展的程度,更是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维护国家安全权益的客观前提和基本保障。
  既有立法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网络有害信息范围规定尚存在抽象性、粗放型、不统一等问题。准确界定“国家安全”之内涵与外延,是判定此类有害信息法律范围的基础和前提。在科学界定“国家安全”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之上,可将危害国家安全网络有害信息之范围,主要界定为危害一国政治制度、政权稳定、国家统一、党的领导、国家荣誉和利益、政治意识形态、民族团结等利益的网络虚假性、诽谤性或煽动性言论信息。其危及的国家安全利益集中于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等领域,并主要体现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上层建筑、思想文化等方面。当前环境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有害信息,主要包括危害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的网络有害信息三大基本类型,其在实践中则主要演绎为六种具体表现形式。判定此类有害信息的具体范围,应遵循比例原则等基本法律原则,并根据个案灵活适用“双轨”“双阶”理论及“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等具体审查标准,以填补和充实比例原则的具体内涵与指向。比例原则是平衡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等权益的核心原则。
  为尽量减少对危害国家安全网络有害信息的“误判”“误杀”,除正面归纳其基本类型和判断原则与标准之外,也有必要从反面排除和豁免对国家安全不构成实质危害的网络“疑似有害信息”。为均衡国家安全和表达自由等权益,需将政治表达中的过激或抱怨性言论、学术研究中的评价或错误观点、部分内容失实或夸大的公共言论、针对具体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批评言论等排除在危害国家安全网络有害信息的法律范围之外。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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