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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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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柯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前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拒绝履行。预期违约制度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不利情形时,有了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从而有助于债权人尽快制定相应对策,帮助当事人及时从奄奄一息的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加速财产流转,降低财产损失。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可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寻其踪迹。首先,民法典合同编以合同是否已届清偿期划分了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种违约形态。其次,预期违约在合同解除和合同履行制度(不安抗辩权)中的关联应用,是应用范围广、实践特征强的一种中观适用。最后,则是散落在合同编其他有名合同规则之中,体现着预期违约制度特点的微观层面适用规则。笔者从债券违约纠纷这一具体场景出发,探讨预期违约制度在具体适用时的特殊表现和利弊影响,创新提出抑制适用的实践主张。 预期违约制度是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以追求经济效率和财产流转为目的,由多种经济要素和社会原因共同促成的,与传统违约行为的适用前提并不相同。但正因如此,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并被放大。 预期违约制度的三个层次各有特点,分别于违约、解除、履行及其他典型合同规则项下予以规范,是一种以实践应用为导向、以救济进路为线索的立法选择。预期违约制度因其框架化、模式性的条文设计,规定简单、条件宽松,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可总结为两点:一是“滥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虽直白明了但过于宽泛简单,当事人自由发挥的空间过大,难以避免主观恶意之嫌,不利于建立合同当事人信任关系。比如,恶意债权人紧盯债务人在履约过程中的瑕疵情形,动辄以默示预期违约为由,进行主观加工和强行套用,以期达到不当的增加担保、中止履约、解除合同甚至是额外获利的目的。二是“传染”。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时候,预期违约制度会叠加“传染”概率,即部分当事人诉请预期违约责任时,负面恐慌情绪会在当事人之间“传染”,进而引发类似“挤兑”式的履约请求,包括要求对方提前履行、追加担保、解除合同等,从而引发合同履约环境的恶化和履约能力的下降。 债券违约本身就是一种应对和化解风险的手段。有违约风险的定价才是债券市场的有效价格,才能更好地促进资金融通、有效配置资源。 在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环境下,预期违约制度应谨慎适用甚至抑制适用。由于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规则较为简略,缺乏客观可参考的认定标准,当债券发行人出现资金流异常、营业收入下降、经营环境变化等情形时,其正常合理的应对计划与自救措施,比如申请延期还款、资金调出、转让财产,甚至经营过程中任何可能与及时足额履约相矛盾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为是一种明示毁约表示或是默示毁约信号,从而随意套用预期违约制度以期自保。同时,预期违约一旦被成功发动,债券发行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会被卷入违约“风波”,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 我国的资本市场特点是散户众多、机构投资者规模偏小,大量债券持有者以自然人状态存在,在缺少刚性兑付的前景预期下,普通投资者对债券发行人违约预期的“传染”力强、“感染”面积大。不论是企业债、公司债还是非金融企业债,其自身实力、发行规模、投资项目金额都比较大,一旦发生可能的预期违约情形,市场反应剧烈,不利于经济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裁判应用、学理分析等手段,对可能出现的“挤兑”风险进行法律控制,提前干预预期违约向合同解除、责任追究的转化,从而实现法律手段下的预防式阻断隔离。 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明确提出了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坚持依法公正的基本原则,“既要为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确保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也要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指导原则下,债券合约纠纷的处理宜对预期违约制度作抑制适用,纾解债券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暂时性困难,缓和可能引发的预期违约负面预期,平抑合同履约过程中由于发行人自救措施造成的债券持有人信心波动,给予债券发行人充分的准备和调整时间,力争不因合同履行期限的临时变化而打乱既定的投融资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抑制适用预期违约制度,亦可以尽力阻却因部分债券持有人提起预期违约诉请而带来的恐慌情绪蔓延,减少不利因素的“传染”,为合同顺利履行赢得时机。同时,必须合理把握预期违约抑制适用的创新空间与实践价值。抑制适用的做法内在地包含着维护债券持有人正当权益的内涵要义,是一种对债券违约纠纷实践的指引性、导向性的软约束,是一种现有规则体系下为现实所需的暂时性妥协。其内在本意是给出现一定困难的债券发行人以喘息的空间、给合同正常履约创造机会和可能。因此,必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对策,区分涉案金额、社会影响、违约表现、行为特征,准确把握预期违约规则的适用强度,力争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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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利益保护与预期违约制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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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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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柯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前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拒绝履行。预期违约制度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不利情形时,有了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从而有助于债权人尽快制定相应对策,帮助当事人及时从奄奄一息的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加速财产流转,降低财产损失。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可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寻其踪迹。首先,民法典合同编以合同是否已届清偿期划分了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种违约形态。其次,预期违约在合同解除和合同履行制度(不安抗辩权)中的关联应用,是应用范围广、实践特征强的一种中观适用。最后,则是散落在合同编其他有名合同规则之中,体现着预期违约制度特点的微观层面适用规则。笔者从债券违约纠纷这一具体场景出发,探讨预期违约制度在具体适用时的特殊表现和利弊影响,创新提出抑制适用的实践主张。 预期违约制度是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以追求经济效率和财产流转为目的,由多种经济要素和社会原因共同促成的,与传统违约行为的适用前提并不相同。但正因如此,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并被放大。 预期违约制度的三个层次各有特点,分别于违约、解除、履行及其他典型合同规则项下予以规范,是一种以实践应用为导向、以救济进路为线索的立法选择。预期违约制度因其框架化、模式性的条文设计,规定简单、条件宽松,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可总结为两点:一是“滥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虽直白明了但过于宽泛简单,当事人自由发挥的空间过大,难以避免主观恶意之嫌,不利于建立合同当事人信任关系。比如,恶意债权人紧盯债务人在履约过程中的瑕疵情形,动辄以默示预期违约为由,进行主观加工和强行套用,以期达到不当的增加担保、中止履约、解除合同甚至是额外获利的目的。二是“传染”。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时候,预期违约制度会叠加“传染”概率,即部分当事人诉请预期违约责任时,负面恐慌情绪会在当事人之间“传染”,进而引发类似“挤兑”式的履约请求,包括要求对方提前履行、追加担保、解除合同等,从而引发合同履约环境的恶化和履约能力的下降。 债券违约本身就是一种应对和化解风险的手段。有违约风险的定价才是债券市场的有效价格,才能更好地促进资金融通、有效配置资源。 在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环境下,预期违约制度应谨慎适用甚至抑制适用。由于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规则较为简略,缺乏客观可参考的认定标准,当债券发行人出现资金流异常、营业收入下降、经营环境变化等情形时,其正常合理的应对计划与自救措施,比如申请延期还款、资金调出、转让财产,甚至经营过程中任何可能与及时足额履约相矛盾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为是一种明示毁约表示或是默示毁约信号,从而随意套用预期违约制度以期自保。同时,预期违约一旦被成功发动,债券发行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会被卷入违约“风波”,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 我国的资本市场特点是散户众多、机构投资者规模偏小,大量债券持有者以自然人状态存在,在缺少刚性兑付的前景预期下,普通投资者对债券发行人违约预期的“传染”力强、“感染”面积大。不论是企业债、公司债还是非金融企业债,其自身实力、发行规模、投资项目金额都比较大,一旦发生可能的预期违约情形,市场反应剧烈,不利于经济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裁判应用、学理分析等手段,对可能出现的“挤兑”风险进行法律控制,提前干预预期违约向合同解除、责任追究的转化,从而实现法律手段下的预防式阻断隔离。 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明确提出了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坚持依法公正的基本原则,“既要为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确保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也要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指导原则下,债券合约纠纷的处理宜对预期违约制度作抑制适用,纾解债券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暂时性困难,缓和可能引发的预期违约负面预期,平抑合同履约过程中由于发行人自救措施造成的债券持有人信心波动,给予债券发行人充分的准备和调整时间,力争不因合同履行期限的临时变化而打乱既定的投融资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抑制适用预期违约制度,亦可以尽力阻却因部分债券持有人提起预期违约诉请而带来的恐慌情绪蔓延,减少不利因素的“传染”,为合同顺利履行赢得时机。同时,必须合理把握预期违约抑制适用的创新空间与实践价值。抑制适用的做法内在地包含着维护债券持有人正当权益的内涵要义,是一种对债券违约纠纷实践的指引性、导向性的软约束,是一种现有规则体系下为现实所需的暂时性妥协。其内在本意是给出现一定困难的债券发行人以喘息的空间、给合同正常履约创造机会和可能。因此,必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对策,区分涉案金额、社会影响、违约表现、行为特征,准确把握预期违约规则的适用强度,力争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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