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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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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修改企业破产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安排审议。 在今年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贾宇等代表提出有关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议案。议案认为,现行企业破产法缺乏针对小微企业破产中面临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案,不能满足快速出清无生命力的小微企业和拯救有生命力的小微企业的现实需要,有必要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小微企业在破产中的专门问题,在企业破产法中专章解决小微企业破产特殊问题。 民营企业中的小微企业使经济发展呈现灵活性和多样性,增强了社会与经济的弹性,是创业活力和财富创造力的关键引擎。 议案认为,现有的企业破产程序繁琐、时间长、成本高,小微企业难以承受;部分小规模市场主体无法获得破产保护的适用资格,不利于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缺乏允许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制度支持,不利于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缺乏对小微企业出资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债务与小微企业破产协调处理的机制,导致债务人不愿意及时申请破产;缺乏适合小微企业的重整模式,使得小微企业的重整可能性极低;债权人消极参与破产程序,延误拯救债务人的时机。 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议案建议,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根据小微企业在破产中面临的特殊问题,量身定制专门的解决方案。具体来说,建议构建小微企业专门破产程序,满足小微企业破产中的特殊需求;构建尽早解决小微企业财务困境的程序机制,避免财务状况复杂化;构建允许债务人自行管理与营业的程序机制,促进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构建在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中协调解除出资人及其关联人员个人债务的程序机制,激励债务人协同推进破产程序;增加保留出资人权益的重整模式,提升重整可能性;制定防范“债权人冷漠”的法律措施,提高决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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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提出修改企业破产法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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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小微企业破产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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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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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修改企业破产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安排审议。 在今年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贾宇等代表提出有关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议案。议案认为,现行企业破产法缺乏针对小微企业破产中面临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案,不能满足快速出清无生命力的小微企业和拯救有生命力的小微企业的现实需要,有必要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小微企业在破产中的专门问题,在企业破产法中专章解决小微企业破产特殊问题。 民营企业中的小微企业使经济发展呈现灵活性和多样性,增强了社会与经济的弹性,是创业活力和财富创造力的关键引擎。 议案认为,现有的企业破产程序繁琐、时间长、成本高,小微企业难以承受;部分小规模市场主体无法获得破产保护的适用资格,不利于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缺乏允许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制度支持,不利于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缺乏对小微企业出资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债务与小微企业破产协调处理的机制,导致债务人不愿意及时申请破产;缺乏适合小微企业的重整模式,使得小微企业的重整可能性极低;债权人消极参与破产程序,延误拯救债务人的时机。 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议案建议,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根据小微企业在破产中面临的特殊问题,量身定制专门的解决方案。具体来说,建议构建小微企业专门破产程序,满足小微企业破产中的特殊需求;构建尽早解决小微企业财务困境的程序机制,避免财务状况复杂化;构建允许债务人自行管理与营业的程序机制,促进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构建在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中协调解除出资人及其关联人员个人债务的程序机制,激励债务人协同推进破产程序;增加保留出资人权益的重整模式,提升重整可能性;制定防范“债权人冷漠”的法律措施,提高决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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