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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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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申请人凤城市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江苏海安盐海村镇银行于2023年1月12日办理的出票人为江苏亿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兴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金额50000元,票据号码为320000512539896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新益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票据号码为1040005227780010,出票人为南通新益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金额为5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郑志君:本院受理原告陈久玉、李成文与被告郑志君、第三人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一、被告郑志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陈久玉支付货款78798元及利息(以78798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郑志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李成文支付货款119391元及利息(以119391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陈久玉、李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582元,由原告陈久玉、李成文负担830元,被告郑志君负担4752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龚俊杰、黄世刚:原告黎明与被告四川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威尔达保温复合装饰板有限公司、第三人黄世刚、龚俊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威尔达保温复合装饰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公司登记机关将原登记为被告四川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变更登记为原告黎明;二、被告四川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履行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威尔达保温复合装饰板有限公司、四川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袁爱平:本院受理原告谢天和与被告袁爱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被告袁爱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谢天和劳务费22929元及利息(以22929元为本金,从2023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73元,由被告袁爱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冬林:本院受理原告丁向东与被告陈冬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睢宁县南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原告东台市友庆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县南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睢宁县南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友庆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985.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睢宁县南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孙世平:原告王伟与被告孙世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70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孙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伟租金23000元、电费80元,合计230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被告孙世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于彦斌、东台市斌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卓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彦斌、东台市斌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余根: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霞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 098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余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刘海霞欠付的抚养费75000元。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刘余根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市观君服装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恒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观君服装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81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东台市观君服装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恒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903977元;二、驳回原告东台市恒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东台市恒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元,被告东台市观君服装中心负担1016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孙永:本院受理原告邓甫清与被告孙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健勉:原告孟晓君与被告严俊龙、陈健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981 民初1216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严俊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孟晓君归还借款本金91943.05元及利息(以本金9194305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4.6%计付);二、被告严俊龙、陈健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孟晓君归还借款本金91862.46元及利息(以本金91862.46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4.6%计付)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孟晓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孟晓君负担482元,被告严俊龙、陈健勉负担546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欢:原告杜增祥与被告陈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100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杜增祥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年利率3.6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陈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龙丹、巩磊:原告郭春粉与被告龙丹、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812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龙丹、巩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郭春粉支付借款本金235105元及利息(以本金23510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6元,由被告龙丹、巩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孟环军、朱培华:我司已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8)苏0602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382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羌磊磊(身份证号:320683198512234711),请贵方自收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羌磊磊履行上述案件项下尚未履行的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羌磊磊书面同意不得撤销。通知人:南通城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华;债权受让人:羌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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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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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申请人凤城市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江苏海安盐海村镇银行于2023年1月12日办理的出票人为江苏亿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兴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金额50000元,票据号码为320000512539896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新益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票据号码为1040005227780010,出票人为南通新益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金额为5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郑志君:本院受理原告陈久玉、李成文与被告郑志君、第三人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一、被告郑志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陈久玉支付货款78798元及利息(以78798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郑志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李成文支付货款119391元及利息(以119391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陈久玉、李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582元,由原告陈久玉、李成文负担830元,被告郑志君负担4752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龚俊杰、黄世刚:原告黎明与被告四川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威尔达保温复合装饰板有限公司、第三人黄世刚、龚俊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威尔达保温复合装饰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公司登记机关将原登记为被告四川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变更登记为原告黎明;二、被告四川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履行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威尔达保温复合装饰板有限公司、四川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袁爱平:本院受理原告谢天和与被告袁爱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被告袁爱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谢天和劳务费22929元及利息(以22929元为本金,从2023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73元,由被告袁爱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冬林:本院受理原告丁向东与被告陈冬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睢宁县南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原告东台市友庆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县南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睢宁县南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友庆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985.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睢宁县南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孙世平:原告王伟与被告孙世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70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孙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伟租金23000元、电费80元,合计230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被告孙世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于彦斌、东台市斌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卓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彦斌、东台市斌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余根: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霞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 098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余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刘海霞欠付的抚养费75000元。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刘余根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市观君服装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恒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观君服装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81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东台市观君服装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恒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903977元;二、驳回原告东台市恒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东台市恒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元,被告东台市观君服装中心负担1016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孙永:本院受理原告邓甫清与被告孙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健勉:原告孟晓君与被告严俊龙、陈健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981 民初1216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严俊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孟晓君归还借款本金91943.05元及利息(以本金9194305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4.6%计付);二、被告严俊龙、陈健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孟晓君归还借款本金91862.46元及利息(以本金91862.46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4.6%计付)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孟晓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孟晓君负担482元,被告严俊龙、陈健勉负担546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欢:原告杜增祥与被告陈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100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杜增祥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年利率3.6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陈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龙丹、巩磊:原告郭春粉与被告龙丹、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812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龙丹、巩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郭春粉支付借款本金235105元及利息(以本金23510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6元,由被告龙丹、巩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孟环军、朱培华:我司已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8)苏0602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382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羌磊磊(身份证号:320683198512234711),请贵方自收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羌磊磊履行上述案件项下尚未履行的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羌磊磊书面同意不得撤销。通知人:南通城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华;债权受让人:羌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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