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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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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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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采取相关性真实性并重的模式

自正法谈刑事电子证据的审查——
应采取相关性真实性并重的模式

( 2023-06-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重庆大学法学院自正法在《政法论坛》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刑事电子证据的审查:学理基础、实践样态与模式选择》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的出现,刑事电子证据已然成为一种全新的高科技证据,其在司法个案裁判应用中具有不可或缺性,也在解决新型纠纷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域内外刑事电子证据审查的研究文献梳理可知,国内对于电子证据审查仍旧坚持以真实性为主的相互印证模式,域外对其审查则呈现出以可采性为主的正当程序模式。然而,由于电子证据自身的多重性、技术性、可灭失性、可修改性等属性,且其涵盖的类型繁多、数量巨大,也会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发展而衍生出更多新型电子证据,这使得传统的证据审查模式很难应付新型的电子证据种类。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证,主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展开。无论从规范层面,还是审判实践层面,电子证据的审查主要围绕真实性展开,很少围绕相关性展开。而相关性是电子证据被使用的前提,如果电子证据不具有相关性,则无需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无需审查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以及证明能力问题。证据相关性规则亦是排除那些对待证事实不具有实质性和证明性的证据规则。
  从法律规范与问卷调查统计数据分析可见,电子证据应采取以相关性兼真实性并重的审查模式,相关性是电子证据可采性的前提,而真实性则揭示电子证据的本质,两者共同描述着电子证据的形式与实质,既相互补充、又相互证成。电子证据的相关性审查是其举证、质证等诉讼环节不可或缺的流程,从相关性的概念与相关性规则出发,对电子证据相关性认定便是判断其是否与可能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关联,即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和“证明性”的认定,能起到“过滤”效应。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包括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三个层面。对电子证据三个层面真实性的审查,应当建构以原始性、同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为“四性一体”的电子证据审查标准,以平衡正当程序与真实性之间的价值冲突,让更多的正当程序条款在电子证据审查中发挥“安全阀”之功效。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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