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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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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民法典整体贯彻绿色理念模式研究
· 可采取四种检验手段来予以完成
· 论公司盈余分配之诉的司法应对
· 论作为新型财产权的数据财产权
· 应采取相关性真实性并重的模式

民法典整体贯彻绿色理念模式研究

( 2023-06-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徐国栋 (厦门大学南强重点岗位教授)

民法典贯彻绿色理念之大生态法模式
  1981年后,苏联学界产生了“法律生态化”的主张,认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其他有关法律也从各自的角度对生态保护作出相应规定,在这样的框架下,民法典中调整环保关系的规范就成为大生态法的一部分。所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于1993年7月9日颁布决议,将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2条第4款修订为“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家庭、劳动关系和自然资源利用关系、环保关系,适用民事立法”,由此,民法承担了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环保关系的任务。这一规定通过《独联体成员国示范民法典》传播到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阿塞拜疆等国家,外加乌克兰和越南的民法典中。
  民法典贯彻绿色理念之权利行使方式模式
  2014年《阿根廷国家民商法典》序题第三章“权利的行使”中第14条规定,“1.本法典承认个人权利与集体关联权利之分;2.当个人权利的滥用性行使可能影响环境与一般的集体关联权时,法律不保护之”。此条中的“集体关联权”的名目下还包括反歧视、反垄断、特定服务提供企业广大用户利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但环境被列为集体关联权的第一客体,因此可以说《阿根廷国家民商法典》第14条是该国的绿色原则。
民法典贯彻绿色理念之基本原则模式
  笔者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2004年)序编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尊重其他动物之权利的原则。”此条首次让绿色规定走出物权法,成为整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在王利明团队、梁慧星团队和徐国栋团队起草三大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中,此条所属的建议稿是唯一规定绿色原则、包含绿色规定的。影响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2015年4月19日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它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此条与笔者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序编第九条的差别在于去掉了其中关于“尊重其他动物之权利”的内容。回过头来看,此等删除是我国民法的巨大损失。从世界各国民法典重设动物民法地位的潮流来看,我国民法典必须补课,重设动物法律地位。尽管如此,经过一番波折,民法总则(草案)第七条最终转化为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九条。需要说明的是,《绿色民法典草案》序编第九条的起草参考了《哈萨克斯坦民法典》《越南民法典》的绿色规定,所以,我国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来源于苏联的大生态法模式。同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立法模式的构建乃是基于国家生态兼顾的发展战略,即把对发展的追求与对环境保护的需要结合起来。
三种模式的比较以及我国模式的适用
  (一)三种模式的比较
  三种模式的差异在于:大生态法模式和权利行使方式模式是外向型的,民法基本原则模式是内向型的。所谓“外向”,是指这些模式更多地考虑民法典中的绿色规定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而对其在民法典自身的落实考虑较少。大生态法模式之“外向”体现在考虑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任务的共同性方面,而权利行使方式模式的“外向”则体现在考虑民法在贯彻其绿色使命时所用的诉讼工具与其他部门法的共同性方面。民法基本原则模式的“内向”表现为立法者注重把绿色原则具体化为民法各部分的多个具体规定予以落实,从而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始终性。而且,基本原则模式还有正反兼备的优点。“正”是以“节约资源”为绿色原则的第一内容,由此可将一些原有的或新的节约资源性规定整合在绿色原则的旗下;“反”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绿色原则的第二内容,以回应工业化社会发展带来的紧迫的生态环保要求。正反兼备,使得我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内容更加丰富。而另两种模式都只是规范了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显得比较单薄。
  (二)我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民法典中的绿色规定包括“暗的”和“明的”两类。其中,“明的”绿色规定是条文中包含“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或类似字样的规定;“暗的”绿色规定,即条文中不包含这样的字样却体现绿色理念的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关于添附的规定属此。所谓添附,就是两个来源的贡献造就新物,法律禁止把此等新物还原为其贡献物,目的是避免资源的浪费。本文查明,我国民法典至少有28个绿色规定。依其所属体系,大致可分为人身法上的和财产法上的,财产法上的又可分为合同法上的和物权法上的。人身法上的绿色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关于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规定,即旨在防止被监护人上当受骗、损失财产。所以,无论古今,监护都是一项“绿色”的制度。又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关于遗产分割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其中,“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也就是不浪费资源的意思。再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1款关于“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其中的“优良家风”“家庭美德”的表述即包括了勤俭办婚事、勤俭持家、合理设定家庭规模等内容,它们都是“绿色”的。
  人格权编有无绿色规定呢?众所周知,侵权责任编是规定救济权的,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贯彻绿色原则的7个条文所保护的本权,即处在人格权编的第一千零四条规定的健康权和第一千零二条规定的生命权。因为,生态环境污染通常会侵害自然人的健康权,严重的甚至会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从这点出发,至少人格权编的这两条与绿色原则息息相关。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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