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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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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民法典整体贯彻绿色理念模式研究
· 可采取四种检验手段来予以完成
· 论公司盈余分配之诉的司法应对
· 论作为新型财产权的数据财产权
· 应采取相关性真实性并重的模式


胡玉鸿谈法学研究结论的检验——
可采取四种检验手段来予以完成

( 2023-06-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胡玉鸿在《现代法学》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以人为逻辑起点的法学研究及其知识目标》的文章中指出:
  作为一种常见的学术研究类型,法学研究在内涵上怎样定位,其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如何,是一个亟须在学理上加以界定的重要话题。要明确什么是“法学研究”,首先要知晓什么是“研究”。研究是人类获取知识的一种方式。研究必须是“系统的、有规则的研究”。研究的目标是获取“新颖性”“可靠性”知识。法学研究也不例外,它是为了获取法律的新颖性、可靠性知识,采取系统的、有规则的方法进行的一种智力创造活动。
  法学是以人为起点,通过对“人的模式”之建构,提炼出“法律人”这一核心假定,进而就人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予以研究的学科。所谓“法律人”,即依存于法律(包括人对法律的期待与遵守)、参与法律(即个人通过法律行为与他人缔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践)及受制于法律的人,它通过人在法律中的价值期望、本性体现、行为形式等表达出其具体特性。应当说,人不仅是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一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法律问题”则是法学研究的直接对象。所谓法律问题,就是在人的法律实践中,具有科学价值而又尚未完全解决的需要解答的题目。对“法律问题”的解决,是催生法律知识的契机;而法律知识之所以具有意义,就在于它是新颖、可靠的知识。
  对于法学研究所推导出的知识的新颖性,可用“三点”来概括,即“占领制高点,填补空白点,深化聚焦点”。所谓“占领制高点”,是要求研究者立足于国计民生和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取得突破性成果。“填补空白点”,即填补以往研究上存在的空白或者纠正以往研究中的缺失。研究上的空白,有些是前人对此问题未曾加以关注或关注度不够,有些是前人的某些“定论”在今日看来并不符合事实,还有的则是因为社会发生变化,许多始料未及的问题映入了研究者的视域。对于“深化聚焦点”来说,它要求的是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只有把问题研究得更深、更全、更透,才可能被人知晓、尊重,否则,盲目追逐热点既浪费了自己的时间、精力,也不能达致研究的目标。法学研究所产生的知识不但要求具有“新颖性”,也需要拥有“可靠性”。这意味着研究者对提出的观点、想法要有充分、真实、典型的论据作为支撑,即相关的新知识能够言之成理、言之有据。对于法学研究结论的检验,可采取以理论检验理论、以事实检验理论、以规范检验理论、以逻辑检验理论的检验手段来予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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