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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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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东梅
国际中文教育已经成为教育界的发展热点,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线国际中文教育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在教育受众、师资力量、教育模块、教育形式、社会关注度等领域均取得了丰富的实践成果。然而,这种教育模式的开展存在线上教育、国际交流、语言障碍等多个个人信息侵害的隐患要素。针对国际中文教育普及的必然趋势,我国有必要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潜在隐患,逐一充实法律供给,以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优化、文化影响力的增强、网络秩序的匡正提供助力。 在线国际中文教育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风险 在课前的信息注册与登录阶段,一方面,现行的法律规范大部分集中于规制国内网络的个人信息侵权,在致害方或受害方为国际主体时,相应的法律规范缺乏对应的价值考量与内容细化。而仅有的涉及国际网络的个人信息规范,也在规则的操作性与全面性上有所不足。另一方面,现行的法律规范集中规制的是网络平台的运营者,缺乏对技术开发者、系统中间商及国际中文教育课程组织者的关注。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更未注意到相应主体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理论上,在线国际中文教育的提供者既可以指代相应课程系统的开发与制造主体,也可以指代直接从事教授任务的实体方,还可以指代课程平台的管理者,概念的厘定不足将直接影响不同主体行为的约束力度。 在课中的网络教学阶段,尚未形成明显的规制体系。对于教学者而言,相应法律规范未明示在线教育教师掌握学生个人信息时所应注意的利益类别,对相应的违法行为也没有对应的惩戒与救济安排,教师的行为以自我约束为主。对于受教方而言,我国的法律规范不仅内容稀缺,也存在国际规范冲突的潜在隐患。对于第三方而言,可分为网络平台与随机参与者两个维度的法律症结。 在课后的信息处理阶段,现行法律较少涉及该方面的行为规制,即使阐述了对应规则,也往往是概述相应主体保护信息利益的原则性要求。一方面,当课程结束时,网络平台、教师、学生等主体便处于自由行为的状态,一旦实施了信息侵权行为,对应的个人信息便不再局限于课堂传播。即使事后进行了相应查处,对于已经产生的权益损害,比如信息泄露、扭曲或不当利用,尚无法律规定具体的救济措施。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课程结束后信息的集中处理与规范保存要求,也没有构建固定的管理平台,既容易产生个人信息的侵权纠纷、影响课程体验,也难以为相应信息的查询与纠正提供稳定的资源存储系统。 在线国际中文教育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路径 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需要明确个人信息在前端预防、中端应对、后端救济方面的保护要求。在前端预防上,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必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实用户信息的收集与输入规则。在中端应对上,法律需要明确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必须立即由平台管理者、行政机关启动应对机制,采取通知受害者、要求信息使用方立即停止行为、中止信息流动服务等方式,尽可能减少信息损害。在后端救济上,对于既有的个人信息侵害,既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也应通过数据隐藏、澄清事实、损害赔偿等途径尽快启动修复机制,尽量恢复受害者信息权益,并通过启动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额外救济。 在网络秩序管理领域,一方面,我国需要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明确列举保护的信息利益类型,并得到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回应。另一方面,可构建专门的国际中文教育网络安全条例。在内容上,开展行为规范与监管机构的职权细化,并注意规定相应个人信息保护的语言与平台要求,不仅对中文个人信息加以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外文个人信息的关注,并理清与相关国规范的分工。 在教育事业发展领域,需要在教育法及关联法律条例中明确教师保障学生信息权益的义务。其一,需要明示教师获取、保存、利用与复制个人信息的规范行为模式,并附带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与追责程序。其二,需要明确教师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可能情形。其三,应当明示教师在课前、课中、课后的信息保护义务。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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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国际中文教育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风险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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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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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东梅
国际中文教育已经成为教育界的发展热点,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线国际中文教育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在教育受众、师资力量、教育模块、教育形式、社会关注度等领域均取得了丰富的实践成果。然而,这种教育模式的开展存在线上教育、国际交流、语言障碍等多个个人信息侵害的隐患要素。针对国际中文教育普及的必然趋势,我国有必要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潜在隐患,逐一充实法律供给,以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优化、文化影响力的增强、网络秩序的匡正提供助力。 在线国际中文教育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风险 在课前的信息注册与登录阶段,一方面,现行的法律规范大部分集中于规制国内网络的个人信息侵权,在致害方或受害方为国际主体时,相应的法律规范缺乏对应的价值考量与内容细化。而仅有的涉及国际网络的个人信息规范,也在规则的操作性与全面性上有所不足。另一方面,现行的法律规范集中规制的是网络平台的运营者,缺乏对技术开发者、系统中间商及国际中文教育课程组织者的关注。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更未注意到相应主体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理论上,在线国际中文教育的提供者既可以指代相应课程系统的开发与制造主体,也可以指代直接从事教授任务的实体方,还可以指代课程平台的管理者,概念的厘定不足将直接影响不同主体行为的约束力度。 在课中的网络教学阶段,尚未形成明显的规制体系。对于教学者而言,相应法律规范未明示在线教育教师掌握学生个人信息时所应注意的利益类别,对相应的违法行为也没有对应的惩戒与救济安排,教师的行为以自我约束为主。对于受教方而言,我国的法律规范不仅内容稀缺,也存在国际规范冲突的潜在隐患。对于第三方而言,可分为网络平台与随机参与者两个维度的法律症结。 在课后的信息处理阶段,现行法律较少涉及该方面的行为规制,即使阐述了对应规则,也往往是概述相应主体保护信息利益的原则性要求。一方面,当课程结束时,网络平台、教师、学生等主体便处于自由行为的状态,一旦实施了信息侵权行为,对应的个人信息便不再局限于课堂传播。即使事后进行了相应查处,对于已经产生的权益损害,比如信息泄露、扭曲或不当利用,尚无法律规定具体的救济措施。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课程结束后信息的集中处理与规范保存要求,也没有构建固定的管理平台,既容易产生个人信息的侵权纠纷、影响课程体验,也难以为相应信息的查询与纠正提供稳定的资源存储系统。 在线国际中文教育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路径 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需要明确个人信息在前端预防、中端应对、后端救济方面的保护要求。在前端预防上,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必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实用户信息的收集与输入规则。在中端应对上,法律需要明确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必须立即由平台管理者、行政机关启动应对机制,采取通知受害者、要求信息使用方立即停止行为、中止信息流动服务等方式,尽可能减少信息损害。在后端救济上,对于既有的个人信息侵害,既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也应通过数据隐藏、澄清事实、损害赔偿等途径尽快启动修复机制,尽量恢复受害者信息权益,并通过启动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额外救济。 在网络秩序管理领域,一方面,我国需要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明确列举保护的信息利益类型,并得到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回应。另一方面,可构建专门的国际中文教育网络安全条例。在内容上,开展行为规范与监管机构的职权细化,并注意规定相应个人信息保护的语言与平台要求,不仅对中文个人信息加以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外文个人信息的关注,并理清与相关国规范的分工。 在教育事业发展领域,需要在教育法及关联法律条例中明确教师保障学生信息权益的义务。其一,需要明示教师获取、保存、利用与复制个人信息的规范行为模式,并附带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与追责程序。其二,需要明确教师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可能情形。其三,应当明示教师在课前、课中、课后的信息保护义务。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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