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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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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谈法益立法批判机能的实现——
须借助于刑法理论等其他程序性要素

( 2023-05-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杰在《西部法学评论》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法益立法批判机能的肯定及其实现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当前,我们已进入一个立法活性化的时代,刑事立法呈现犯罪化、处罚早期化、重刑化的特点。随着社会的不确定性风险增多,民众对安全的需求也随之上升,增设新罪的潮流已经不可阻挡。与此相伴,刑事立法边界的划定也成为人们担忧的问题,即我们应当借助何种工具合理地控制刑法的打击范围?于是,人们便把目光投向了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
  经验性、社会性地理解法益可以发现,法益的形成是一个为个人所需要的利益得到公众认可后,经由立法者确认的过程,具有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基础。法益保护目的是通过具体刑法规范实现的,目的作为先于实定法的存在具有检视刑事立法正当性的机能。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非维护规范的效力,规范是实现法益保护目的的手段。
  法益虽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并不影响其立法批判机能的发挥。宪法性法益只能避免刑法法益的循环论证问题,却无法证立其自身的正当性;比例原则与危害原则不具有超越法益保护原则与其他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在划定刑事立法范围上并无独特优势。
  法益具有立法批判机能,但是该机能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刑法理论、立法提案、批判等其他程序性要素。发挥立法批判机能的不是宪法性法益,也不是具有恣意性的原初利益,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寻求成为实定法益且有待立法者确认的前实定法益,前实定法益在立法批判机能上具有诸多优势。首先,前实定法益作为法体系之外的因素,可以避免循环论证问题。其次,肯定前实定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有利于维护法秩序的统一。再次,前实定法益在民众与立法者之间的寻求保护与保护确认的关系表明,个人意志自由与民主机制都可以实现对法益范围的调适。最后,前实定法益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恶法亦法”现象。法益只能保证刑事立法在实体层面的目的正当性,通过刑罚正当性的夹持,辅之以程序性要素的延缓,由此形成实体与程序的“二阶模式”,故而,法益完全可以发挥立法批判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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