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伟在《法学论坛》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的中国方案》的文章中指出: 就如何防止企业再犯而言,执法机关往往会要求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革新企业文化,进而防止再犯。然而,究竟何种程度的变革才足以防止公司犯罪?检察官往往缺乏监管公司结构性改革的专业知识,但他们有权派驻一名专业人员,即合规监督员,监督公司结构性改革全过程。通过设置外部的第三方监管人监督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已成为不少国家的选择,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但监管人同时面临任用随意、权力过大、暗箱操作、效果不明的质疑,亦有学者就如何规范乃至限制第三方监管人提出方案。考察域外相关实践发现,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具有适用上为例外而非原则、地位上中立且专业、功能上为预防而非惩罚、对第三方监管人的监督日趋增强等特点。 第三方监管是保证企业合规整改效果的有益手段,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试点阶段第三方监管机制出现过三种模式,分别为独立监管人模式、行政监管模式和“第三方监管人+监督管理委员会”模式。独立监管人模式由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涉案企业进行考察评估,作为检察机关作出相关决定的参考。行政监管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启动合规整改程序后,委托行政机关作为合规考察主体。“第三方监管人+监督管理委员会”模式是检察机关牵头与刑事诉讼专门机关、负有企业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组成合规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第三方监管人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监督考察。该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超然中立性、行业专业性、多重监督性和高度透明性等特点。 检察机关在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高度重视第三方监管问题,通过试点探索、实践总结、建章立制、高层推动、地方继续探索,走出了一条从实践到规范再到实践的制度建设之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方案。但通过改革试点工作督促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重要前提是第三方组织、人员要做到“真监督”“真评估”,谨防企业合规整改成为走过场的“纸面合规”、可改可不改的“软约束”。从合规监管的有效性出发,结合第三方监督的相关实践,未来还应在明确制度逻辑和厘清三方关系的基础上,继续强化专业监管和有效监管。 (赵珊珊 整理)
|
李伟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的中国方案——
|
应继续强化专业监管和有效监管
|
|
|
|
( 2023-05-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伟在《法学论坛》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的中国方案》的文章中指出: 就如何防止企业再犯而言,执法机关往往会要求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革新企业文化,进而防止再犯。然而,究竟何种程度的变革才足以防止公司犯罪?检察官往往缺乏监管公司结构性改革的专业知识,但他们有权派驻一名专业人员,即合规监督员,监督公司结构性改革全过程。通过设置外部的第三方监管人监督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已成为不少国家的选择,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但监管人同时面临任用随意、权力过大、暗箱操作、效果不明的质疑,亦有学者就如何规范乃至限制第三方监管人提出方案。考察域外相关实践发现,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具有适用上为例外而非原则、地位上中立且专业、功能上为预防而非惩罚、对第三方监管人的监督日趋增强等特点。 第三方监管是保证企业合规整改效果的有益手段,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试点阶段第三方监管机制出现过三种模式,分别为独立监管人模式、行政监管模式和“第三方监管人+监督管理委员会”模式。独立监管人模式由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涉案企业进行考察评估,作为检察机关作出相关决定的参考。行政监管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启动合规整改程序后,委托行政机关作为合规考察主体。“第三方监管人+监督管理委员会”模式是检察机关牵头与刑事诉讼专门机关、负有企业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组成合规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第三方监管人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监督考察。该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超然中立性、行业专业性、多重监督性和高度透明性等特点。 检察机关在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高度重视第三方监管问题,通过试点探索、实践总结、建章立制、高层推动、地方继续探索,走出了一条从实践到规范再到实践的制度建设之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方案。但通过改革试点工作督促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重要前提是第三方组织、人员要做到“真监督”“真评估”,谨防企业合规整改成为走过场的“纸面合规”、可改可不改的“软约束”。从合规监管的有效性出发,结合第三方监督的相关实践,未来还应在明确制度逻辑和厘清三方关系的基础上,继续强化专业监管和有效监管。 (赵珊珊 整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