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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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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仁文
近日收到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蒋浩先生寄给我的一套精美的《中国刑法评注》(以下简称《评注》)。该书的三位主编冯军教授、梁根林教授和黎宏教授都是我多年的同道。对于他们从事的这项工作,我早有耳闻,如今见到飘着书香的三卷本《评注》,我和广大读者一样,内心欣喜。 当前法律评注正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重要知识载体之一,不仅各类法律评注书籍纷纷面世,不少刊物也设置法条评注专栏,甚至有大学专门成立法典评注研究中心。如果说法典是立法体系化的典范,那么被称为“法教义学巅峰”的法律评注则是学理的典范。在这个意义上,随着中国步入“法典化”时代,中国的法律评注也必将迎来一个新的高潮。 其实,我国一直有着悠久的法律评注文化,诸如“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这样的古代文献自不待言,即使是当代中国,法律评注文化也相当盛行。这里,首先需要讨论一下,法条注释与法律评注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以《评注》为参照,结合之前阅读法条注释书的一些体验,是否可以将两者的关系简单概括为:法条注释是比较初级和原始的法律评注,法律评注则是更为系统和深入的法条注释;法条注释以指导司法适用为目的,注重对法条涵义的梳理,而法律评注则更关注条文的司法化,强调从实务中提炼规则,以司法实务充实规则的内涵;在处理立法与司法的关系上,如果说法条注释是“自上而下”,法律评注则更多的是“自下而上”;就对待学理的态度而言,法条注释不太关注学理,尤其是学理上的观点分歧,即使涉及理论阐释也往往直接以通说为依据,而法律评注尤其是大中型法律评注则往往将理论与实务融会贯通,善于从各种学理角度评析比较不同方案的优劣得失,从而为实务提供智力支持。 在此意义上,从法条注释转向法律评注不啻一次法学知识形态的重大转型,必将对重塑我国立法、司法和学理之间的关系产生重大影响。《评注》一书作为我国首部大中型刑法评注,开创性地将我国刑法立法、司法和学理中的各种素材融合在一起,丰富了我国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拓展了我国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视野,对提升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层次、水平和境界作出了重要贡献。 初步翻阅全书,以下几点给我留下深刻印象: 其一,众志成城,鸿篇巨制。事实证明,从三位主编自2015年4月起心动念开始,到2023年3月全书正式出版,历时长达七年,可谓呕心沥血。其间新增的修正案就有三个,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出版的学术文献更是不计其数。为此,三位主编会聚一众活跃在当今中国刑法学界一线的学者,其中既有陈兴良、张明楷这样的大家支持,也有众多思维活跃、眼界开阔的中青年学者。大家不辞辛劳撰写初稿,又不厌其烦,反复修改,不断更新,终于完成三卷本、共600余万字的鸿篇巨制,一举填补了我国大中型刑法评注书的空白。可以说,《评注》的出版,在相当程度上是中国刑法学者的一次集体亮相。而这种耗费极大学术精力的工作,在当下的学术评价标准下却很难得到功利回报,没有一点以学术为志业的献身精神是难以想象的。 其二,特色鲜明,兼收并蓄。本书借鉴德国刑法评注的体例,内容包括前注、条文、文献、细目录和正文五个部分。在统一体例的编排之下,本书带有强烈的评注色彩。由于《评注》是一部集体作品,要完全统一作者之间的观点难度极大,甚至几乎不可能,三位主编考虑到实际情况,不仅在基本立场上允许作者自由选择,而且在具体评注时也不拘泥于通说或者主编观点,充分尊重评注者自己的意见。这一决定使得四要件和三阶层的话语体系竟然可以同时存在于本书的不同条款评注中,看似突兀,实则也可以给我们一种学术宽容甚至四要件和三阶层或许并非想象中那么严重对立之联想。 其三,精于说理,持论公允。法律评注之难,难在说理。沈家本在《〈唐律疏议〉重校刻本》序中曾言:“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袪意见之妄。”面对层出不穷的疑难案例,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解释,面对众说纷纭的意见分歧,如何结合立法、司法与学理,充分说理并提出持平之论,相当考验评注者的水准。《评注》在出版者的统一规划和主编的严格要求下,不仅形式美观,收藏和阅读方便,为促进立法、司法与学理的融合作出了相当的努力,以实务注释条文,用学理评析实务和立法,使本书成为一本真正立足中国、发出中国刑法学声音的评注。 《评注》的出版,是中国刑法学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为中国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与愿景。当然,作为首部大中型刑法评注,不可能完美,从今后的完善角度看,也许以下两点建议可供主编和作者参考:一是在形式上,可以增加凡例、缩略语表、司法解释索引、指导案例索引以及关键词索引等内容,从而使本书结构更严谨、学术更规范,同时也更便于读者查阅;二是在内容上,本书虽已在理论与实务的平衡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但整体上实务方面似乎略显单薄,对司法解释尤其是指导性案例引用的频次和评论的针对性可进一步加强。 在前不久于苏州召开的本书新书发布会上,冯军教授曾引用苏州沧浪亭的对联“清风明月本无价,近水远山皆有情”,以表达作者们的学术情怀以及对社会各界人士的感激之情,他还特意提到我本人在和他私信往来中对本书的点赞。作为回应,我愿在此引用中南海迎薰亭的对联“相于明月清风际,只在高山流水间”,以表达对本书主编、作者和出版者的敬意,并借以寄托我对中国法学研究的一种理想情怀与境界的向往。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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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评注的扛鼎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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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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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仁文
近日收到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蒋浩先生寄给我的一套精美的《中国刑法评注》(以下简称《评注》)。该书的三位主编冯军教授、梁根林教授和黎宏教授都是我多年的同道。对于他们从事的这项工作,我早有耳闻,如今见到飘着书香的三卷本《评注》,我和广大读者一样,内心欣喜。 当前法律评注正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重要知识载体之一,不仅各类法律评注书籍纷纷面世,不少刊物也设置法条评注专栏,甚至有大学专门成立法典评注研究中心。如果说法典是立法体系化的典范,那么被称为“法教义学巅峰”的法律评注则是学理的典范。在这个意义上,随着中国步入“法典化”时代,中国的法律评注也必将迎来一个新的高潮。 其实,我国一直有着悠久的法律评注文化,诸如“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这样的古代文献自不待言,即使是当代中国,法律评注文化也相当盛行。这里,首先需要讨论一下,法条注释与法律评注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以《评注》为参照,结合之前阅读法条注释书的一些体验,是否可以将两者的关系简单概括为:法条注释是比较初级和原始的法律评注,法律评注则是更为系统和深入的法条注释;法条注释以指导司法适用为目的,注重对法条涵义的梳理,而法律评注则更关注条文的司法化,强调从实务中提炼规则,以司法实务充实规则的内涵;在处理立法与司法的关系上,如果说法条注释是“自上而下”,法律评注则更多的是“自下而上”;就对待学理的态度而言,法条注释不太关注学理,尤其是学理上的观点分歧,即使涉及理论阐释也往往直接以通说为依据,而法律评注尤其是大中型法律评注则往往将理论与实务融会贯通,善于从各种学理角度评析比较不同方案的优劣得失,从而为实务提供智力支持。 在此意义上,从法条注释转向法律评注不啻一次法学知识形态的重大转型,必将对重塑我国立法、司法和学理之间的关系产生重大影响。《评注》一书作为我国首部大中型刑法评注,开创性地将我国刑法立法、司法和学理中的各种素材融合在一起,丰富了我国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拓展了我国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视野,对提升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层次、水平和境界作出了重要贡献。 初步翻阅全书,以下几点给我留下深刻印象: 其一,众志成城,鸿篇巨制。事实证明,从三位主编自2015年4月起心动念开始,到2023年3月全书正式出版,历时长达七年,可谓呕心沥血。其间新增的修正案就有三个,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出版的学术文献更是不计其数。为此,三位主编会聚一众活跃在当今中国刑法学界一线的学者,其中既有陈兴良、张明楷这样的大家支持,也有众多思维活跃、眼界开阔的中青年学者。大家不辞辛劳撰写初稿,又不厌其烦,反复修改,不断更新,终于完成三卷本、共600余万字的鸿篇巨制,一举填补了我国大中型刑法评注书的空白。可以说,《评注》的出版,在相当程度上是中国刑法学者的一次集体亮相。而这种耗费极大学术精力的工作,在当下的学术评价标准下却很难得到功利回报,没有一点以学术为志业的献身精神是难以想象的。 其二,特色鲜明,兼收并蓄。本书借鉴德国刑法评注的体例,内容包括前注、条文、文献、细目录和正文五个部分。在统一体例的编排之下,本书带有强烈的评注色彩。由于《评注》是一部集体作品,要完全统一作者之间的观点难度极大,甚至几乎不可能,三位主编考虑到实际情况,不仅在基本立场上允许作者自由选择,而且在具体评注时也不拘泥于通说或者主编观点,充分尊重评注者自己的意见。这一决定使得四要件和三阶层的话语体系竟然可以同时存在于本书的不同条款评注中,看似突兀,实则也可以给我们一种学术宽容甚至四要件和三阶层或许并非想象中那么严重对立之联想。 其三,精于说理,持论公允。法律评注之难,难在说理。沈家本在《〈唐律疏议〉重校刻本》序中曾言:“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袪意见之妄。”面对层出不穷的疑难案例,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解释,面对众说纷纭的意见分歧,如何结合立法、司法与学理,充分说理并提出持平之论,相当考验评注者的水准。《评注》在出版者的统一规划和主编的严格要求下,不仅形式美观,收藏和阅读方便,为促进立法、司法与学理的融合作出了相当的努力,以实务注释条文,用学理评析实务和立法,使本书成为一本真正立足中国、发出中国刑法学声音的评注。 《评注》的出版,是中国刑法学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为中国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与愿景。当然,作为首部大中型刑法评注,不可能完美,从今后的完善角度看,也许以下两点建议可供主编和作者参考:一是在形式上,可以增加凡例、缩略语表、司法解释索引、指导案例索引以及关键词索引等内容,从而使本书结构更严谨、学术更规范,同时也更便于读者查阅;二是在内容上,本书虽已在理论与实务的平衡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但整体上实务方面似乎略显单薄,对司法解释尤其是指导性案例引用的频次和评论的针对性可进一步加强。 在前不久于苏州召开的本书新书发布会上,冯军教授曾引用苏州沧浪亭的对联“清风明月本无价,近水远山皆有情”,以表达作者们的学术情怀以及对社会各界人士的感激之情,他还特意提到我本人在和他私信往来中对本书的点赞。作为回应,我愿在此引用中南海迎薰亭的对联“相于明月清风际,只在高山流水间”,以表达对本书主编、作者和出版者的敬意,并借以寄托我对中国法学研究的一种理想情怀与境界的向往。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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